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0,附民,22,202104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22號
原 告 魏騰昱
被 告 陳佑豪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 年度金訴字第365 號第一審刑事判決,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提起上訴,原告則於109 年11月30日具狀向被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此有被告聲明上訴狀、原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各1 份在卷可佐。
惟查,被告所犯加重詐欺等案件,於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後,業經被告於本院110年4月6日審判期日以言詞表示欲撤回上訴,並當庭書寫撤回上訴聲請書,有本院審理筆錄及撤回上訴聲請書在卷可按。
茲本件僅應就附帶民事訴訟為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高 增 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美 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9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