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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34號
原 告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本院110 年度侵上易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國忠
法 官 陳 葳
法 官 劉敏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施耀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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