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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96號
原 告 黃婉萍
被 告 彭偉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0年度金上訴字第718號),經原告向本院提起損害賠償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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