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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威翰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11年1月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前者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憑。
而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之不得併合處罰情事,惟經受刑人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請求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亦有111年1月6日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在卷足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之刑期總合及內部界限、外部界限之範圍,及編號1為傷害罪、編號2及編號7均為恐嚇危害安全罪、編號3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罪、編號4為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重傷害未遂罪、編號5為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編號6為恐嚇取財未遂罪,各罪之犯罪時間介於106年1月22日至107年8月3日,且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低等情狀,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許 冰 芬
法 官 鍾 貴 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何 佳 錡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傷害 恐嚇危害安全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毀損他人物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月22日 106年12月2日 107年3月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少連偵續字第1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5、57、58號、107年度偵字第2075、346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109年度偵字第2129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5、57、58號、107年度偵字第2075、346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109年度偵字第21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4月14日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176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19日 109年11月4日 (不得上訴) 109年11月4日 (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1.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441號(併同署110年度執更字第335號、110年度執字第155號、110年度執字第1085號;
編號1至6定刑6年4月)。
2.本院110年度聲字第1369號裁定於110年5月31日就編號1、4、5共3罪定刑5年8月時,編號1之罪已於110年5月26日執行完畢。
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16號裁定於110年7月28日就編號1至6共6罪定刑6年4月時,編號2、3之罪已於110年5月31日執行完畢(羈押日數118日)。
編 號 4 5 6 罪 名 成年人與少年共同犯重傷害未遂 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 恐嚇取財未遂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3年(併科罰金新臺幣5萬元)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2月14日 106年12月間之某時許起至為警查獲時止 107年8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5、57、58號、107年度偵字第2075、346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109年度偵字第2129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少連偵字第55、57、58號、107年度偵字第2075、3461號、109年度少連偵字第30號、109年度偵字第2129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108年度偵字第1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211號 109年度訴字第162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1月4日 109年11月4日 110年5月7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92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2192號 109年度訴字第16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3月25日 110年3月25日 110年6月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同編號1至3之「備註」欄1.之記載。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恐嚇危害安全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2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少連偵字第28號、108年度偵字第109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 判 決 日 期 110年11月2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151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1月2日 (不得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8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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