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主文
- 五、六所示之刑及沒收。
- 犯罪事實
- 壹、謝忠奇、李○○(原審通緝中)分別係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
- 貳、緣翁○○前經李○○介紹認識謝忠奇,擔任謝忠奇之司機,其等
- 參、詎謝忠奇、李○○、翁○○、李○○等人以上述方式招攬民眾投資
- 一、違反公司法等部分:
-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
- 三、業務侵占部分:
-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2
- 五、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
- 理由
-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 一、審理範圍之說明:
- 二、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
- 三、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
- 貳、實體部分:
-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
- 二、違反公司法等部分(犯罪事實参之一、㈠、㈡部分,即附表一
- 三、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犯罪事實参之二部分,即附表三所示
- 五、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於原審所為認罪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
- 參、論罪科刑:
-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
- 二、相關法律適用之說明:
- 三、論罪部分:
- 四、刑之加重與減輕:
-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3441號移送本院
- 肆、上訴駁回(如附表十九編號一至四所示部分)之理由:
- 伍、撤銷原審部分判決及量刑之理由:
- 一、原審認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參之二、三部分(即如附表十
- 二、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為無理由,然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
-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違反
- 四、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
- 五、沒收部分:
- 法官與書記官名單、卷尾、附錄
- 留言內容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0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謝忠奇
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金重訴緝字第306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4139號、102年度偵字第6220、6791、8220、8381、9010、9071、9207、10251、10733、12113、12649、12951號,移送原審併辦案號:同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移送本院併辦案號:同署111年度偵字第2344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如其附表十九編號五、六部分,暨定應執行部分均撤銷。
謝忠奇犯如附表十九編號五、六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十九編號
五、六所示之刑及沒收。其他上訴駁回。
上開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上訴駁回部分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犯罪事實
壹、謝忠奇、李○○(原審通緝中)分別係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景天公司)之總顧問及顧問;
翁○○、李○○分別係紅景天公司之董事長及董事,2人均為紅景天公司之負責人,李○○另擔任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董事,為該公司負責人,另成立歡喜達人樂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歡喜達人公司,後改名為紅翻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紅翻天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實際負責人為蔡○○);
黃○○係紅景天公司之董事及紅翻天公司之負責人;
陳○○係華夏聯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夏公司)及彩虹有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彩虹公司)之負責人;
葉○○係風華天生活事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風華天公司)及紅景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後改名為碧華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碧華天公司)之負責人;
楊○○係大紅花精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大紅花公司)及冠賀企業社之負責人;
徐○○係貴婦食品有限公司(下稱貴婦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黃○○)之負責人;
李○○係翁○○之前女友,擔任潘朵拉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潘朵拉公司)之負責人;
王○○係碧富邑創意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碧富邑公司)之負責人,李○○亦擔任碧富邑公司、彩虹公司董事,亦為該公司負責人;
張○○係紅順天有限公司(下稱紅順天公司,後改名為創電電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
范○○係勝華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勝華公司,實際負責人為黃○○)之登記負責人;
吳○○係美麗魔法有限公司(下稱美麗魔法公司,實際負責人為李○○)之登記負責人,並提供銀行帳戶供李○○使用(上開人等,除謝忠奇、李○○外,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
貳、緣翁○○前經李○○介紹認識謝忠奇,擔任謝忠奇之司機,其等於民國99年1月20日成立紅景天公司後,由翁○○擔任該公司董事長,李○○擔任董事,謝忠奇及李○○則分別擔任該公司之總顧問及顧問。
其等以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實體店面,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負責招攬投資人吸收資金之方式,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招攬不特定民眾及轄下之業務人員,以「入股合營」方式經營「紅景天飲料店」、「大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等紅景天集團之相關產業及購買紅景天公司所發行之未上市股票。
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為順利招攬投資人投資上開產業,先於全國各處成立蘭陽(負責人許○○、黃○○)、冠軍(負責人蔡○○)、龍品(負責人曾○○)、皇嘉(負責人陳○○)、冠賀(負責人楊○○)、鼎豐(傅○○)、泳冠(負責人廖○○)、思筠(負責人陳○○)等八大系統,各大系統再成立數分部,即上述紅翻天公司、風華天公司、碧華天公司、冠賀企業社及其他若干間公司、行號等業務單位,各該系統之公司、行號分別雇用多位業務人員,由業務人員出面招攬不特定民眾以「入股合營」方式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
其投資方式如下:紅景天公司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提供欲開幕之新門市地點,供投資人選擇投資,並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與投資人簽約,約定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欲設立之分店後,即成為該店股東,分店投資金額每股新臺幣(下同)5萬元至6萬元,再依照分店性質(飲料旗艦店、飲料外帶店、素食店或烘焙坊)每股均再加收10%、16%或20%不等之加盟金,投資人投資費用以現金繳交業務人員、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轄下各分部之金融帳戶後,轉而匯入紅景天公司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作為各該分店展店裝潢及生財設備之購置費用,合約約定由投資人取得該設備之所有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支付新門市地點之房屋押金及每月之租金、水電費用、工作人員薪資、材料進貨等費用,由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並管理實體店面。
紅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與各該分店之股東約定:㈠簽約後前60日或90日為新開幕分店之展店期,期間內,以銀行3年定存利率為基準分配利息;
㈡分店開幕後,紅景天公司將各該分店每月營業額之10.5%,固定作為投資人之紅利,並於每月10日,依該店投資人之股數,以紅景天公司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義,依投資比例匯入各分店股東指定之帳戶,最大股東並可多得1%紅利。
2至3年合約期滿後,再依合約書約定將裝潢及生財設備向投資人以原價格買回(不含加盟金)。
參、詎謝忠奇、李○○、翁○○、李○○等人以上述方式招攬民眾投資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後,見有利可圖,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或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虛偽增加紅景天公司之資本額,且為營造該公司多角化經營及擴大事業版圖之假象,乃以陳○○擔任負責人設立華夏公司,宣稱將經營漢方飲料之自動販賣機事業;
以陳○○、李○○擔任負責人設立彩虹公司,宣稱將經營有機農場;
以王○○、李○○擔任負責人設立碧富邑公司,宣稱將承接紅景天公司飲料分店之裝潢業務;
向徐○○、黃○○購入貴婦公司,宣稱將經營西點麵包業務;
以楊○○擔任負責人設立大紅花公司,宣稱將前往大陸地區投資飲料業務;
或透過陳○○以林○○名義所虛設之喜洋洋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喜洋洋公司)及華視甲上學園股份有限公司,宣稱將投資大陸地區之幼教事業等,藉此向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各系統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廣大不特定民眾表示,紅景天事業族群已有紅景天飲料旗艦及外帶店、大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彩虹有機農場、喜羊羊、噹噹貝兒等6大事業體;
並稱已入主「友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短期內將循連鎖咖啡店「85度C」之經營模式擴大營運,並採取借殼方式將紅景天公司股票上市,之後該公司股票將會大漲云云,釋出紅景天公司股票予公司轄下業務人員及分店股東或一般民眾認購,致使分店股東、業務員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
謝忠奇與翁○○更分別將投資者投資紅景天公司與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部分款項予以侵占入己。
茲分述如下:
一、違反公司法等部分:㈠謝忠奇、李○○、翁○○、李○○等人為使投資飲料實體店面之分店股東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分別與王○○、張○○、黃○○、范○○、吳○○、陳○○、李○○、楊○○、黃○○、葉○○等人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王○○、李○○、張○○、黃○○、范○○、吳○○、陳○○、李○○、楊○○、黃○○、葉○○等人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或擔任公司負責人,以使不特定之社會大眾誤以為紅景天公司具有相當規模之事業族群。
各該公司犯案共犯分述如下:⒈碧富邑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1)謝忠奇、李○○、翁○○、李○○等人以王○○、李○○擔任負責人,設立碧富邑公司(王○○為公司董事長,李○○為公司董事),王○○、翁○○、李○○等負責人或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翁○○、李○○、王○○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使用黃○○申設之帳戶)調借款項,自黃○○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該分行已遷移合併至其他分行,以下均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9年11月23日轉帳499萬6000元至王○○設於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將上述499萬6000元轉匯至碧富邑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11月25日將上述499萬6000元,循原管道轉回黃○○上述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另指示不詳年籍之不知情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碧富邑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碧富邑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碧富邑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委請其依公司法之規定就碧富邑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碧富邑公司之設立登記,而予以行使,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碧富邑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1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碧富邑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碧富邑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⒉紅順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2)謝忠奇、李○○、翁○○、李○○等人要求張○○於100年1月間設立及經營紅順天公司(該公司嗣於101年12月間更名為創電電能有限公司),惟張○○等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翁○○、李○○、張○○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調借款項,自林○○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於100年1月3日匯入500萬元至紅順天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向上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0年1月5日,自上述紅順天公司帳戶提領該成立資本額500萬元,匯款至林○○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順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紅順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紅順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張○○,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順天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紅順天公司之設立登記,而予以行使,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紅順天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2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紅順天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順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⒊勝華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3)謝忠奇、李○○、翁○○、李○○等人要求黃○○、范○○(原名為范○○)等人成立公司,黃○○、范○○即於100年7月間,共同設立勝華公司。
惟該公司成立時,黃○○、范○○等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翁○○、李○○、黃○○、范○○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調借款項,而於100年7月22日匯入100萬元至勝華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4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同年月25日領走,並匯款至林○○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僅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
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勝華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勝華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勝華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之會計師張○○,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勝華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勝華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勝華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3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勝華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勝華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⒋美麗魔法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4)謝忠奇、李○○、翁○○、李○○等人以吳○○擔任負責人,於101年2月間設立美麗魔法公司,惟吳○○等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翁○○、李○○、吳○○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李○○將投資民眾孫吳○○於101年1月11日匯入李○○設於台新銀行逢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用以購買紅景天公司發行之未上市股票其中300萬元款項,於101年2月3日,匯入美麗魔法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
完成驗資後,隨即由吳○○於101年2月9日自上述美麗魔法公司之帳戶提領該300萬元現金,並轉存至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美麗魔法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美麗魔法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美麗魔法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再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美麗魔法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美麗魔法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美麗魔法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4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美麗魔法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美麗魔法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⒌華夏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5)謝忠奇、李○○、翁○○、李○○等人,以陳○○擔任負責人設立華夏公司,在陳○○、紅景天公司(以黃○○為法人代表)等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翁○○、李○○、陳○○、黃○○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由翁○○出資50萬元、李○○出資100萬元,再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於100年7月12日分別以現金10萬元及匯款840萬元之方式,並以陳○○、黃○○等人名義存入華夏公司設於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華夏公司成立之資本額(共1000萬元),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完成驗資後,再指示紅景天公司不知情之會計杜○○,於100年7月22日提領現金150萬元、於7月26日匯款250萬元至不知情之郭○○設於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7月29日提領現金150萬元及25萬元、於8月1日提領現金250萬元、於8月2日提領現金125萬元、於8月10日提領現金45萬元,將上述華夏公司成立之資本額提領一空。
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華夏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華夏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華夏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華夏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華夏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華夏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5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華夏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華夏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⒍潘朵拉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6)謝忠奇、李○○、翁○○等人,以李○○擔任負責人設立潘朵拉公司,在李○○等負責人或股東並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翁○○、李○○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調借款項,並自林○○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於100年8月29日轉帳500萬元至潘朵拉公司設於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0年8月31日,將上述500萬元自潘朵拉公司上述帳戶提領後,匯款至劉○○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潘朵拉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潘朵拉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潘朵拉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潘朵拉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潘朵拉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潘朵拉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6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潘朵拉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潘朵拉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⒎彩虹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7)謝忠奇、李○○、翁○○、李○○等人,以陳○○、李○○擔任負責人設立彩虹公司(以陳○○為公司董事長,李○○為公司董事),在陳○○、李○○等負責人或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翁○○、李○○、陳○○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向不知情之劉○○調借款項,並自劉○○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於101年4月11日轉帳1500萬元至陳○○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將上述1500萬元轉匯至彩虹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1年4月13日,將上述1500萬元循原管道轉回劉○○上述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另指示不詳姓名年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彩虹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彩虹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彩虹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彩虹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彩虹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彩虹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7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彩虹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彩虹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⒏大紅花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8)謝忠奇、李○○、翁○○等人,以楊○○擔任負責人設立大紅花公司,在楊○○等負責人或股東未實際出資之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翁○○、楊○○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調借款項,並自林○○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7月2日轉帳2000萬元至楊○○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自楊○○上述帳戶將該2000萬元轉匯至大紅花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1年7月4日,將上述2000萬元自大紅花公司上述帳戶轉回楊○○上述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謝忠奇、李○○、翁○○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大紅花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大紅花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大紅花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大紅花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大紅花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大紅花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8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大紅花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大紅花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⒐風華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9)謝忠奇、李○○、翁○○、李○○等人,以葉○○為負責人設立及經營風華天公司,惟該公司成立時,在負責人葉○○及紅景天公司、碧富邑公司等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翁○○、李○○、葉○○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調借款項,自林○○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1月7日提領999萬6000元後,再分別以葉○○、吳○○、紅景天公司、碧富邑公司及黃○○等人名義匯入299萬6000元、210萬元、320萬元、100萬元及70萬元至風華天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完成驗資後,隨即將上述成立資本額返還予林○○。
復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風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風華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風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曾○○,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風華天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公司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風華天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9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風華天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風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⒑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後改名為碧華天公司)虛偽驗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10)謝忠奇、李○○、翁○○等人,以葉○○擔任負責人於99年8月間,設立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並於99年12月間,將該公司更名為碧華天公司。
惟該公司成立時,在葉○○等負責人或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設立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翁○○、葉○○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輾轉向不知情之林○○(使用黃○○申設之帳戶)調借款項,自黃○○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9年8月24日分別提領100萬元、99萬5000元,再轉帳199萬5000元至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8月26日,自上述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帳戶提領該成立資本額199萬5000元,並回存至黃○○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表明已收足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使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等申請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設立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10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設立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⒒貴婦公司虛偽驗(增)資部分(參見附表一編號11)謝忠奇、李○○為虛增紅景天公司事業版圖,吸引民眾投資紅景天公司,於101年3月間,向貴婦公司實際負責人黃○○(檢察官另命警調查)商議購買該公司股權,李○○要求黃○○需先虛增貴婦公司資本額500萬元,將該公司資本額增至600萬元才願意交易,謝忠奇、李○○、黃○○、徐○○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在貴婦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未完全實際出資情形下,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增加資本額之憑證,由黃○○不知情之配偶賴○○,於101年6月12日將170萬元現金交付徐○○,由徐○○將上述款項存入其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以轉帳方式轉入貴婦公司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之資本額,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7天完成驗資後,隨即由貴婦公司不知情之財務吳○○,於101年6月19日將上述170萬元轉帳至徐○○前述帳戶內,再由徐○○提領現金後歸還予黃○○之配偶賴○○。
徐○○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貴婦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已收足貴婦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方法,致貴婦公司之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芳盛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貴婦公司之前開增資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貴婦公司之變更登記,使不知情之業務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誤認貴婦公司之股東應繳納如附表一編號11資本額欄所示之股款,業已收足,而登載於其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內,並核准貴婦公司之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貴婦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㈡又因紅景天公司於99年1月20日成立時,資本額僅100萬元,謝忠奇、李○○、翁○○、李○○為能遂行誘使投資紅景天公司飲料實體店面之會員、分店股東、上述各系統公司之負責人、業務員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計畫,即另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商業會計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犯意聯絡,共同計畫將紅景天公司之資本額,於短期間內增資至3億元之規模,以取信於前開會員、分店股東、各系統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業務員或一般民眾。
先後辦理4次增資如下:⒈於99年7月6日增資2400萬元,使紅景天公司之資本增加至2500萬元,並將其中1229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名下;
1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謝○○名下;
2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名下;
8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母親涂○○名下;
2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黃○○名下;
3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高○○名下;
3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高○○配偶高洪○○名下;
1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王○○之子王○○名下,其餘資本額虛列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上所載之股東名下。
惟上開如附件一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其上所載之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增加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翁○○、李○○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調借款項,由林○○於99年6月25日自其使用之黃○○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2400萬元至翁○○設於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翁○○之前開帳戶於同日轉帳2400萬元至紅景天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紅景天公司增資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6月28日,循原管道將2400萬元自紅景天公司上述帳戶轉回翁○○上述帳戶,再轉回黃○○上述帳戶內(參見附表二編號1)。
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業已收足紅景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致使紅景天公司之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景天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於99年7月6日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併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文件,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紅景天公司因辦理增資,股款均已收足,而申請變更登記,經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同日核准為上開變更登記,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內,使紅景天公司順利完成該次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⒉於99年12月間增資3500萬元,使紅景天公司之資本增加至6000萬元,並將其中1042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名下;
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名下;
3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監察人李○○名下;
3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下,其餘資本額虛列於如附件二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上所載之股東名下。
惟上開如附件二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其上所載之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增加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翁○○、李○○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林○○調借款項,由林○○於99年12月20日自其使用之黃○○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帳3500萬元至翁○○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再由翁○○之前開帳戶於同日轉帳3500萬元至紅景天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紅景天公司增資之資本額,以下列申請文件表明收足股東股款,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99年12月22日,循原管道將3500萬元自紅景天公司上述帳戶轉回翁○○上述帳戶,再轉回黃○○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參見附表二編號2)。
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業已收足紅景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致使紅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景天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併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文件,於99年12月29日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紅景天公司因辦理增資,股款均已收足,而申請變更登記,經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同日核准為上開變更登記,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內,使紅景天公司順利完成該次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⒊於100年8月間增資1億2000萬元,使紅景天公司之資本增加至1億8000萬元,並將其中405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名下;
8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雲端開發公司名下;
3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紅順天公司名下;
2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元臺公司名下;
3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緯伯公司名下;
1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旭昇公司名下;
5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紅翻天公司名下;
23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冠賀企業社名下;
5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臺北雲端企業社名下、1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宜蘭雲端企業社名下;
6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下;
15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風華天公司名下;
3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碧華天公司名下;
7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皇嘉公司名下;
5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龍品公司名下;
4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鑫淼公司名下,其餘資本額則虛列於如附件三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上所載之股東名下。
惟上開如附件三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其上所載之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增加資本額之憑證,先由陳○○基於幫助之犯意,與翁○○一同前往元大銀行高雄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翁○○在同分行開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均由翁○○管理、使用,謝忠奇、李○○、翁○○、李○○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石○○(使用張○○申設之帳戶)調借款項,自張○○設於元大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先轉帳至陳○○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轉入翁○○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翁○○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最後轉入紅景天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完成驗資後,隨即循原資金管道轉回張○○帳戶內(詳見附表二編號3)。
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業已收足紅景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致使紅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景天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於100年8月19日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併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文件,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紅景天公司因辦理增資,股款均已收足,而申請變更登記,經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0年8月22日核准為上開變更登記,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內,使紅景天公司順利完成該次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⒋於101年2月間增資1億2000萬元,使紅景天公司之資本增加至3億元,將其中4716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翁○○名下;
1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名下;
2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張○○名下;
1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名下;
3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下;
5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王○○名下;
21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名下;
100萬元資本額虛列於李○○所使用之人頭黃○○名下,其餘資本額虛列於如附件四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上所載之股東名下。
惟上開如附件四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其上所載之股東並未實際出資,為取得存款證明作為該公司增加資本額之憑證,謝忠奇、李○○、翁○○、李○○即共同基於犯意聯絡,以不詳途逕輾轉向不知情之石○○(使用張○○申設之帳戶)調借款項,自張○○元大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先轉帳至陳○○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復轉入翁○○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再轉入翁○○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最後轉入紅景天公司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完成驗資後,隨即又循原資金管道轉回張○○帳戶內(詳見附表二編號4)。
另指示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記帳人員,填具不實之紅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併同其他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表明業已收足紅景天公司應收之股款,以此不正當之方法,致使紅景天公司屬財務報表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實之結果,並將上述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申請文件交予不知情之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委請其依公司法規定就紅景天之前開資本額進行查核簽證,並製作查核報告書後,持上開資產負債表、試算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查核報告書併同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等申請文件,於101年1月30日持向主管機關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紅景天公司因辦理增資,股款均已收足,而申請變更登記,經該管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查後於101年2月1日核准為上開變更登記,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內,使紅景天公司順利完成該次變更登記,足以生損害於紅景天公司經營目的所需之資本維持及主管機關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
二、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謝忠奇、李○○、翁○○、李○○等人,自99年7月6日虛偽辦理第一次增資登記完成,至101年2月1日虛偽辦理第四次增資登記完成期間,乃刻意隱匿紅景天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增資股款而資金不足之重大訊息,並陸續向上揭與其等並無證券交易法犯意聯絡之各系統負責人及業務員以信函佯稱:紅景天公司前景看好,短期內將循「85度C」咖啡連鎖經營模式,將股票發行上市,該公司之股票上市後將大漲等不實內容,利用不知情之各該系統之負責人、業務員,亦以同樣說詞,除自行投資外,向已投資紅景天公司飲料店面之股東及一般民眾推銷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
計自99年10月間起至101年12月間止,謝忠奇、李○○、翁○○、李○○以如附表三所示之翁○○、李○○、陳○○、李○○、李○○、陳○○、旭昇企管顧問有限公司、冠賀企業社、皇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紅翻天公司、風華天公司、啡夢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創電電能有限公司(即原紅順天公司)、雲端開發有限公司、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碧華天公司、緯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龍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鑫淼永恆企業社、謝○○、黃○○、高洪○○、涂○○、張○○等個人或公司行號之名義(即出賣人)將紅景天公司上述並無實際股本之未上市股票販售予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
而投資人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之款項,大抵均係匯入紅景天公司設於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設於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設於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設於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合計謝忠奇、李○○、翁○○、李○○販售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所得金額,累計高達3億8168萬5000元。
三、業務侵占部分:謝忠奇、翁○○以上開所述「入股合營」方式吸收眾多投資紅景天公司實體店面之款項後,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99年8月14日起至101年9月4日止,利用其等掌握紅景天公司所有財物及帳戶存摺、印章之便,接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之財物與款項(無證據足認其2人所侵占之款項係違反證券交易法所得之款項),侵占總金額高達1億8798萬8624元(因其中150萬元前已匯回紅景天公司,參見下述⒖,故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合計為1億8648萬8624元),分述其等犯行如下:⒈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99年9月間至100年11月間,接續指示紅景天公司下列會計人員自紅景天公司設於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款項:由杜○○於100年8月1日提領現金100萬元;
葉○○於100年9月23日、9月27日,分別提領現金93萬6000元、132萬4502元;
陳○○於100年9月27日、11月1日、11月11日、12月28日、101年1月18日、1月19日,分別提領現金95萬8000元、91萬元、80萬元、96萬8000元、91萬1034元、61萬元;
黃○○於101年1月5日提領69萬3600元;
王○○於101年1月19日提領現金105萬元、70萬6250元、於1月20日提領現金100萬元;
李○○於101年3月15日、5月31日、7月3日及7月27日,分別提領現金57萬元、60萬元、144萬元及96萬元;
李○○於101年8月8日提領現金50萬元;
翁○○並自行於101年5月4日、8月3日,分別提領現金75萬元、71萬6000元;
共計提領現金1740萬3386元,均交予翁○○或由翁○○轉交予謝忠奇自行使用,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上開款項共1740萬3386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之⑴)。
⒉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紅景天公司上述帳戶內,於100年10月21日,匯款60萬元至陳○○設於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0年12月28日,匯款95萬元至謝忠奇向李○○所借用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1年3月27日,匯款100萬元至陳○○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1年3月28日、4月30日,分別匯款96萬元、96萬元至周○○設於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1年4月3日、4月30日,分別匯款10萬元、1萬3000元至翁○○設於台中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1年4月5日,匯款9萬元至翁○○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大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1年4月6日匯款50萬元至傅○○設於第一商業銀行五甲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1年4月10日、4月11日,分別匯款140萬元、88萬7600元至○○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於101年6月8日匯款153萬2002元至劉○○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而以上述方式共同將業務上所持有紅景天公司之款項予以侵占入己,用以償還債款或匯入與紅景天公司無交易事實之○○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帳戶內,累計達899萬2602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之⑵)。
⒊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99年8月14日至101年9月4日止,自紅景天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自行以金融卡小額提款方式,接續提領達871萬7645元後,由翁○○轉交予謝忠奇(相關支出均無登載於紅景天公司之帳冊或傳票),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該等款項共871萬7645元(參見附表四編號2)。
⒋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謝忠奇指示翁○○自紅景天公司設於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之支票帳戶開立支票後,由謝忠奇將面額32萬元之票號0000000支票,於99年9月3日交付邱郭○○存入其設於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將面額45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支票,於99年9月17日存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將面額35萬元之票號0000000支票,於99年9月23日存入李○○設於台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將面額35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99年9月30日及面額45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99年10月25日存入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和美分社00000000000號帳戶;
將面額30萬元之票號0000000支票,於99年10月7日存入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將面額30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99年10月13日存入合作金庫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將面額35萬8000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99年10月29日交付郭○○存入其設於臺○○權路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將面額35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99年11月3日交付吳明錫存入其設於兆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將面額60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99年11月5日交付王○○存入其設於陽信商業銀行精武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將面額46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99年12月15日存入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將面額30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100年1月10日,存入華南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將面額35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100年1月12日,存入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將面額30萬4000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100年1月21日存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將面額35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100年1月24日及面額35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100年1月28日存入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將面額200萬元之票號0000000號之支票,於100年7月11日交付邱○○存入其設於陽信商業銀行精武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供作謝忠奇、翁○○等人私人用途,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達794萬2000元(參見附表四編號3)。
⒌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9年12月1日至100年10月19日期間,將款項匯入謝忠奇所使用之人頭歐○○設於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金額達1005萬1975元,再自上述帳戶內,先後於100年8月23日、9月14日、10月5日分別提領298萬570元、2萬元及15萬元後,以不知情之林○○名義,自該帳戶匯款至李○○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謝忠奇個人買賣股票之交割款,而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該款項共1005萬1975元(參見附表四編號4)。
⒍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以上開方式提領為數甚鉅之現金後,又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款項,分別於99年12月10日將5萬元;
100年1月10日將5萬元;
1月31日將10萬元;
2月15日將20萬元;
3月10日將5萬元;
4月11日將5萬元;
4月21日將6萬元;
5月10日將4萬2000元;
100年7月11日將5萬元;
100年8月1日將50萬元;
100年9月13日將540萬元;
100年9月23日將60萬元等款項,匯入葉○○所使用之紅景天公司監察人李○○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金額達715萬2000元,並透過葉○○以翁○○私人名義,在金門地區購買坐落金門縣○○鎮○○○段0000、0000、0000號等3筆土地,並依謝忠奇之指示,於100年9月22日登記在翁○○名下,而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上開款項共715萬2000元(參見附表四編號5)。
⒎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於100年7月間,謝忠奇指示翁○○、李○○以其等與陳○○、黃○○之名義設立華夏公司,並登記由翁○○出資50萬元、李○○出資100萬元、陳○○出資10萬元;
另從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7月12日轉匯840萬元至華夏公司設於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虛列黃○○出資840萬元,以完成華夏公司資本額1000萬元之公司設立登記。
惟於該公司設立登記完成後,上述款項即由翁○○指示公司會計杜○○於100年7月22日、7月29日、8月1日、8月2日及8月10日分別自華夏公司上開帳戶內,以現金大額提領150萬元、150萬元、250萬元、125萬元及45萬元,並交予翁○○本人收執,再由翁○○轉交予謝忠奇;
翁○○並指示不知情之杜○○,於7月26日,自華夏公司上述帳戶轉匯250萬元至郭○○設於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將上述華夏公司設立之資本額840萬元款項占為己有,侵占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
另翁○○為製造華夏公司有正常營業之假象,於100年12月30日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內轉入250萬元、101年1月6日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分別轉入500萬元、495萬元及500萬元至華夏公司前述帳戶,再由翁○○自華夏公司上述帳戶,於101年1月9日、1月10日分別提領現金150萬元、120萬元後,轉交予謝忠奇而共同侵占入己。
總計謝忠奇、翁○○以華夏公司名義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為1110萬元【即上揭840萬元+150萬元+120萬元】(參見附表四編號6)。
⒏謝忠奇與翁○○為維護其等以陳○○名義所設立喜洋洋公司之票信,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先將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款項,先轉入翁○○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內,再由翁○○開立面額500萬元之票號B3008701號之支票(於100年7月19日兌現)、面額800萬元之票號B3008702號之支票(於100年8月2日兌現);
另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於100年9月23日、9月27日、9月30日、101年5月15日、6月13日、6月14日分別轉入250萬元、150萬元、200萬元、13萬元、200萬元及110萬元,至喜洋洋公司設於華南商業銀行東台北分行帳號124100088979號帳戶內,將款項挪用至喜洋洋公司協助該公司過票,計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總金額達2223萬元(參見附表四編號7)。
⒐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謝忠奇指示翁○○於100年8月2日至101年9月8日期間內,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自行以金融卡小額提款方式,提領金額達655萬9221元後,再交予謝忠奇,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上開款項共655萬9221元(參見附表四編號8)。
⒑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謝忠奇指示翁○○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8月3日,擅自匯款300萬元至翁○○設於第一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71550185899號帳戶內,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該300萬元款項(參見附表四編號9)。
⒒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100年8月19日起至101年7月4日止,將紅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及其下轄業務皇嘉公司、冠賀企業社之資金,匯入翁○○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後,再由謝忠奇、翁○○陸續開立總金額達2700萬元之支票數張,分別存入陳○○、林○○或陳○○等人之私人帳戶內,共同侵占業務上持有之紅景天公司上述款項2700萬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0)。
⒓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8月19日至101年6月25日期間,將款項匯入謝忠奇所使用、由李○○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金額達1954萬9282元。
另於101年6月15日至19日期間,將3張抬頭為紅景天公司,面額分別為300萬元、300萬元及50萬元支票於李○○上述帳戶兌現後,均作為謝忠奇買賣股票之交割款,共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達2604萬9282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1)。
⒔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翁○○於100年8月26日至101年8月15日期間,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1074萬8693元(其中一筆係於100年11月1日自紅景天公司其他帳戶匯入180萬元)等款項;
及於100年10月27日至101年8月9日期間,自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下屬業務單位冠賀企業社,將241萬3550元等款項,均存入其所使用之陳○○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金額達1316萬2243元,再由翁○○將上述帳戶及款項均交予謝忠奇作為其私人買賣股票之交割款,共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共1316萬2243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2)。
⒕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11月10日至101年5月18日期間,先將款項匯入翁○○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總金額達1093萬3270元;
另於101年1月2日、3月15日,自紅景天其他帳戶分別匯入2萬元、4萬元,再將部分款項匯入謝忠奇所使用、由李○○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買賣股票,或匯入謝忠奇所使用其子謝○○設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謝○○設於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謝忠奇私人買賣股票之交割款,而共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共1093萬3270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3)。
⒖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99年11月間起,即將小額款項匯入謝忠奇使用之李○○設於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自100年12間起,再將紅景天公司支票或由翁○○、紅景天公司會計李○○等人將款項存入李○○上述帳戶內,總金額達429萬元。
其中部分款項係作為李○○之生活費用(繳交學雜費、瓦斯費等),部分款項轉入李○○設於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謝忠奇個人買賣股票之交割款,或轉匯至郭○○等地下通匯管道,將款項轉移至翁○○在大陸地區之私人帳戶內,而共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共429萬元(其中150萬元於101年7月11日,為支付民眾小額分紅或各分店行政費用,以避免遭投資人發現公司有異常狀況,因而匯回至紅景天公司上開帳戶,故共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仍有279萬元尚未返還,參見附表四編號14)。
⒗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1年5月23日到期,面額60萬元之支票,存入其等向李○○所借用、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於101年5月24日將上述款項,轉匯至翁○○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供翁○○自行運用,共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共60萬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5)。
⒘謝忠奇、翁○○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由謝忠奇指示翁○○,自紅景天公司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1年6月17日到期面額100萬元之票號PTA0000000號支票、101年6月28日到期面額27萬元之票號PTA0000000號支票、101年7月8日到期面額35萬元之票號PTA0000000號支票及簡姓不詳姓名之成年人所開立、抬頭為「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於101年5月10日到期面額62萬元之票號DE0776215號等支票,存入其等向劉○○所借用、設於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自劉○○上述帳戶內,以現金提領或轉帳方式,匯入翁○○設於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金額共計280萬5000元,共同侵占前開業務上所持有之紅景天公司款項共計280萬5000元(參見附表四編號16),另謝忠奇、翁○○為將紅景天公司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之資金,於倒閉前全數挪用,乃於該帳戶支票跳票前,將101年9月12日到期,總面額高達2120萬元之支票共15張存入劉○○上述第一銀行帳戶內,併予侵占入己。
四、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於102年3月6日,指揮員警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前往翁○○等人之住居所搜索後,分別扣得如附表五至附表十七所示之物品而查獲上情。
五、案經臺中地檢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苗栗縣警察局通霄分局,及如附表十八所示之告訴人、告訴代理人告訴,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壹、程序及證據能力部分:
一、審理範圍之說明:按刑事訴訟法第264條第2項關於起訴書程式之規定,旨在界定起訴及審判之範圍,並兼顧被告防禦權之行使,其中屬於絕對必要記載事項之「犯罪事實」,係指犯罪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
故所謂犯罪已經起訴,係指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已就特定犯罪構成要件之基本事實,具體記載,並足據以與其他犯罪事實區分,始克當之。
經查:㈠本案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貳、參本係記載如下(起訴書第5頁至7頁):「貳、緣翁○○(原本係李○○介紹,擔任謝忠奇之司機)、李○○、謝忠奇、李○○等人,自99年1月間,成立紅景天公司後,為吸引不特定民眾加盟紅景天公司所開設之飲料實體店面與販售該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其等即分由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實體店面,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招攬投資人之方式,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招攬不特定民眾及轄下業務人員以「合營入股」(起訴書及原審均誤載為入股合營,以下均予更正)之方式經營「紅景天飲料店」、「大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等紅景天集團相關產業及購買紅景天公司所發行未上市之股票。
而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為能順利招攬投資人投資上開產業,先於全省各處成立蘭陽(負責人許○○、黃○○)、冠軍(負責人蔡○○)、龍品(負責人曾○○)、皇嘉(負責人陳○○)、冠賀(負責人楊○○)、鼎豐(傅○○,另由員警調查)、泳冠(負責人廖○○,另由員警調查)、思筠(負責人陳○○,另由員警調查)等八大系統,各大系統均再成立數分部,即上述紅翻天公司、風華天公司、碧華天公司、冠賀企業社、皇嘉公司、勝華公司、鑫淼公司、龍品公司、思筠公司、臺北雲端企業社、宜蘭雲端企業社、雲端開發公司、紅順天公司、元臺公司、緯伯公司、旭昇公司等業務單位,各系統公司、行號分別雇用多位業務人員,再由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出面招攬不特定民眾以「合營入股」之方式,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及購買該公司所發行未上市之股票。
一、合營入股部分: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與投資人約定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欲設立之分店後,即成為該店股東,分店投資金額每股5至6萬元,再依照分店性質(飲料旗艦店、飲料外帶店、素食店或烘焙坊)每股均再加收10%、16%或20%不等之加盟金,投資人投資費用以現金繳交業務人員、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各分部之帳戶後,轉而匯入紅景天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作為分店展店裝潢及生財設備之購置費用,合約訂定由投資人取得該設備之所有權,紅景天公司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提供欲開幕之新門市地點,供股東自由選擇投資。
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支付新門市地點之(一)房屋押金及每月租金、(二)每月之水電費用、(三)工作人員薪資、(四)材料進貨等費用。
再委由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並管理實體店面。
紅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與各該分店股東約定:(一)簽約後前60日或90日為新開幕分店之展店期,期間內,以銀行3年定存利率為基準分配利息;
(二)分店開幕後紅景天公司將各該分店每月10%至15%之營業額(最低保障10%),固定作為投資人之紅利,並於每月10日,依該店投資人股數,以紅景天公司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義,依投資比例發放至各分店股東指定之帳戶,最大股東並可多得1%紅利。
2至3年合約期滿後,再依合約書之規定將裝潢及生財設備向投資人以原價格買回(不含加盟金)。
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鼓吹轄下業務人員,以紅景天公司有遠景,欲擴大經營,前進大陸設廠及股票即將上市等語,遊說不知情之業務人員參與投資。
二、紅景天公司販賣未上市股票部分:翁○○、李○○、謝忠奇、李○○等人於紅景天公司已吸引大批民眾入股設立飲料分店後,為營造該公司多角化經營及擴大事業版圖假象,乃以陳○○名義設立華夏公司,宣稱將經營漢方飲料之自動販賣機事業;
以陳○○名義設立彩虹公司,宣稱將經營有機農場;
以王○○名義設立碧富邑公司,宣稱將承接紅景天公司飲料分店裝潢業務;
向徐○○購入貴婦公司,宣稱將經營西點麵包業務;
以楊○○名義設立大紅花公司,宣稱將前往大陸地區投資飲料業務;
或透過陳○○以林○○名義所虛設之喜洋洋、華視甲上公司,宣稱將投資大陸地區幼兒教育業務等,藉此向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各系統公司、行號之負責人、業務員及廣大不特定民眾表示,紅景天事業族群已有紅景天飲料旗艦及外帶店、大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彩虹有機農場、喜羊羊、噹噹貝兒等6大事業體;
並稱已入主「友旺科技公司」1席董事及1席監察人,短期內將循「85度C」咖啡連鎖店經營模式擴大營運,並採取借殼方式將紅景天公司股票上市,之後股票將大漲云云,釋出紅景天公司股票予公司轄下業務人員及店股東或一般民眾認購。
參、詎翁○○、李○○、謝忠奇、李○○等人以上述方式招攬民眾投資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後,見有利可圖,竟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為自己不法所有意圖等犯意聯絡,以詐欺販賣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及侵占紅景天公司存款等方式,除虛偽增資紅景天公司之資本額致使會員、分店股東或一般民眾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公司股票外,翁○○、謝忠奇與李○○更分別將投資者投資紅景天公司與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部分款項,侵占入己」等語,原審判決書固就合營入股部分加以引用並為下列記載(見原審判決書第4頁至第5頁):「貳、緣翁○○前經李○○介紹,擔任謝忠奇之司機,其等於99年1月20日成立紅景天公司,由翁○○擔任董事長,並邀李○○入股及擔任董事,謝忠奇及李○○則分別擔任紅景天公司之總顧問及顧問。
其等以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實體店面,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負責招攬投資人之方式,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招攬不特定民眾及轄下業務人員以「合營入股」之方式經營「紅景天飲料店」、「大紅花素食百匯」、「粉紅巴黎麵包坊」等紅景天集團相關產業及購買紅景天公司所發行之未上市股票。
而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為能順利招攬投資人投資上開產業,先於全省各處成立蘭陽(負責人許○○、黃○○)、冠軍(負責人蔡○○)、龍品(負責人曾○○)、皇嘉(負責人陳○○)、冠賀(負責人楊○○)、鼎豐(傅○○)、泳冠(負責人廖○○)、思筠(負責人陳○○)等八大系統,各大系統均再成立數分部,即上述紅翻天公司、風華天公司、碧華天公司、冠賀企業社、皇嘉公司、勝華公司、鑫淼公司、龍品公司、思筠公司、臺北雲端企業社、宜蘭雲端企業社、雲端開發公司、紅順天公司、元臺公司、緯伯公司、旭昇公司等業務單位,各系統公司、行號分別雇用多位業務人員,再由業務人員出面招攬不特定民眾以「合營入股」之方式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
其投資方式如下:紅景天公司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提供欲開幕之新門市地點,供投資人選擇投資,並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與投資人簽約,約定投資紅景天公司相關產業欲設立之分店後,即成為該店股東,分店投資金額每股5萬元至6萬元,再依照分店性質(飲料旗艦店、飲料外帶店、素食店或烘焙坊)每股均再加收10%、16%或20%不等之加盟金,投資人投資費用以現金繳交業務人員、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各分部之帳戶後,轉而匯入紅景天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等帳戶內,作為分店展店裝潢及生財設備之購置費用,合約訂定由投資人取得該設備之所有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則負責支付新門市地點之房屋押金及每月租金、每月之水電費用、工作人員薪資、材料進貨等費用,再委由紅景天公司負責經營並管理實體店面。
紅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並與各該分店股東約定:(一)簽約後前60日或90日為新開幕分店之展店期,期間內,以銀行3年定存利率為基準分配利息;
(二)分店開幕後紅景天公司將各該分店每月營業額之10%至15%(最低保障10%),固定作為投資人之紅利,並於每月10日,依該店投資人股數,以紅景天公司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義,依投資比例匯入各分店股東指定之帳戶,最大股東並可多得1%紅利。
2至3年合約期滿後,再依合約書之規定將裝潢及生財設備向投資人以原價格買回(不含加盟金)。
參、詎翁○○、李○○、謝忠奇、李○○等人以上述方式招攬民眾投資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後,見有利可圖,竟共同基於違反公司法及證券交易法之犯意聯絡」等語,足認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均係認被告李○○及翁○○、謝忠奇、李○○等人以合營入股、紅景天公司販賣未上市股票方式,招攬民眾投資並收取廣大民眾之入股款項後,見有利可圖,始起意為本件共同基於違反證券交易法、公司法等犯行,是起訴書犯罪事實欄貳所記載之合營入股及紅景天公司販賣未上市股票部分及原審判決書事實欄貳所記載合營入股部分,係在論述被告李○○、同案被告翁○○、謝忠奇、李○○犯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前因及動機,縱被告李○○、翁○○、謝忠奇、李○○犯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之前,有誘騙投資人合營入股之犯行,惟按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為構成要件;
銀行法違反收受存款罪,以「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為構成要件,此項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須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內有相當之記載,始得謂為已經起訴。
本件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貳關於「合營入股」部分,對於被告李○○及同案被告翁○○、謝忠奇、李○○究係誘使何投資人?投資人投入多少金額?紅景天公司以合營入股之方式與投資人約定或給付若干紅利、利息?該約定或給付如何與本金有無顯不相當?被告李○○、同案被告翁○○、謝忠奇、李○○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詐欺取財或非法收受存款之犯意等項,全無記載,亦未引用詐欺取財或非法收受存款之起訴法條,是上開敘述僅屬於本件違反證券交易法及前已判決之違反公司法前因及動機,否則何須於犯罪事實壹、貳後之叁以下始開始載為「詎」即本案之構成要件之具體事實,難謂起訴書已對被告及同案被告李○○、翁○○、李○○使股資人合營入股紅景天公司部分,業經起訴,且原審就此部分亦未予判決。
㈡被告及同案被告李○○、被告翁○○、李○○等人,係因見合營入股之方式有利可圖,且因紅景天公司於99年1月20日成立時,資本額僅100萬元,及99年8月間因公司已出現虧損,始起意先共同計畫以將紅景天公司之資本額,以虛偽驗資之方式,於短期間內4次增資至3億元之規模,再於上開4次增資登記完成期間,刻意隱匿紅景天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增股股款而資金不足之重大訊息,陸續向上述各系統負責人及業務員以信函或訊息佯稱:紅景天公司前景看好,短期內將循「85度C」咖啡連鎖經營模式,將股票發行上市,該公司之股票上市後將大漲等不實內容,利用不知情之各該系統之負責人、業務員亦以同樣說詞,除自行投資外,另向已投資紅景天公司飲料店面之股東及一般民眾推銷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之方式為違反本件之證券交易法案件,此與投資人參與紅景天公司「合營入股」部分,有下列不同:①在時間上與有先後之分(合營入股在先;
證券詐偽在後),②在原因、動機上各不相同(合營入股係使投資入股參與紅景天營運,收取紅利、利息;
證券詐偽係因見合營入股有利可圖及紅景天公司開始出現虧損),③在方法上,二者雖均透過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或所屬等招攬,惟合營入股係依合營入股之契約與投資人簽訂合約之方式而認股;
證券詐偽則須俟虛偽驗資、增資、寄信函、訊息傳達甚或召開股東說明會後始進行招攬,股款大部分直接匯入紅景天公司,二者之方式並不相同,且紅景天公司對於合營入股及販賣股票所得款項之用途(合營入股之股款係用以裝璜、購置生財設備及發放業務奬金)、登載方式(二者分別登載在不同的日報表)、業務員獲致之傭金、甚或投資人獲利方式(一為收取紅利、利息;
一為賺取差價或分派股利)亦有所區別。
是不論在時間或原因、動機,甚或方法上,均屬可分,縱被告合營入股所為,確涉犯有詐欺或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之罪,與本案所犯證券詐偽罪部分,亦有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㈢綜上,被告及同案被告李○○、翁○○、李○○等人招攬不特定民眾以「合營入股」方式投資紅景天公司而給以一定利息或紅利之行為,是否犯詐欺罪,或銀行法第29條之1、第125條第1項之罪,並未據起訴,又與本案所犯證券詐偽罪部分,亦有無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
是本案審理之範圍,僅限於本案犯罪事實欄參以下所示之證券詐偽罪等部分。
二、被告之自白,非出於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或其他不正之方法,且與事實相符者,得為證據。
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而上開強暴、脅迫、利誘、詐欺、疲勞訊問、違法羈押等不正方法,均係出於偵審機關外顯之違法手段,至於被告自白之動機為何,則屬其內心之意思,本有多種可能性,難自外部觀察得知,或係為求輕判,或係出於悔悟而和盤托出,均有可能。
然若偵審機關無不法取證之情形,即不能執其動機而否定自白之任意性。
具任意性之自白輔以適格之補強證據,自足為不利上訴人之認定。
查,上訴人即被告謝忠奇(下稱被告)固辯稱:在原審時,是由法扶基金會委派之律師辯護,律師只叫我認罪,刑度可以減輕,所以我都沒有看到內容,我就照律師講的都認罪,後來我看到判決書時,裡面的內容跟實際差距太大,只要我做過的案子,實際參與過的案子我都認罪,但是判決書及實際內容差距太大,所以我才上訴云云。
依被告所辯,被告於原審認罪之自白,並非因原審不法取證所致,而係希祈原審能因其自白認罪減輕其刑,依上說明,被告即不能執其動機而否定自白之任意性,是被告於原審之自白自有證據能力。
三、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對於本案相關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且本案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亦屬合法取得,依法均可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上開違反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商業會計法、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業務侵占等犯行,辯稱:碧富邑等每個公司皆有一定的功能職掌,是我建議翁○○成立以及目的,負責人也是我建議,但決定權是翁○○,資本額也是他處理的,成立這些公司我都會向李○○、翁○○說明目地,財務部分都是由翁○○處理,我從不過問,因為有的公司資本額很低,公司有足夠的資金成立,已致於翁○○如何安排運用,這並非我的權責,所以我的轄下才會有4個不同功能的顧問群,以應付不同的經營方針;
關於紅順天、勝華、風華天、碧華天、美麗魔法、紅景天管理顧問等公司驗資部份與我無關,這些都屬雲端業務系統轄下的公司,與紅景天公司的關係,僅是代銷性質,每個公司都是財務獨立,受李○○的領導;
關於紅景天增資部分,翁○○問我,公司發行的股票都贈送給會員或員工,問我要如何辦理增資?我告訴他有2種方式①用面額10元發行辦理現金增資(特定人),②請教會計師是否可依據店面資產(都有發票)有幾家店就辦理多少的現金增資,依會計原則向會計師詢問,所以才會辦理好幾次現金增資的事實發生,否則一次辦理就好,為什麼還要分那麼多次呢?後來翁○○自行找會計師,金主來增資,增資過程我都沒有過問以及置喙,資金的運用更與我無關;
關於侵占的部分,我是損失最多的,卻變成了最多財富的,我是不忍紅景天這品牌倒閉,才會不斷救援,紅景天公司所有的支出,不管現金或支票都會有傳票或簽收條,我都沒有在傳票或我簽名,杜○○、葉○○、陳○○、黃○○、王○○、李○○、李○○、陳○○、傅○○、周○○、○○國際事業公司、劉○○等人,除了周○○外,我沒有一個認識的,更遑論與這些人根本沒有金錢往來,我更不會匯款給他們,我根本沒有經手紅景天公司財務云云。
惟查:㈠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坦承在卷(原審金重訴緝卷一第198至199、482頁),核與共同正犯翁○○於本案之自白相符(原審金重訴1397卷二第32頁、卷五第262至263頁、卷七第214、230至231頁;
本院金上訴1480卷三第207背面、卷四第226、246頁;
本院金上更一42卷七第178頁背面)。
㈡關於翁○○擔任紅景天公司負責人、被告擔任紅景天公司總顧問之緣由:⒈證人翁○○於本院證稱:紅景天公司的開辦費是謝忠奇出的,我沒有出錢,那時候經濟狀況不好想學點一點做生意的知識,謝忠奇說要教我做生意,叫我先擔任他的司機,因為我從小到大,我所有工作都是受雇,就是在餐廳上班、賣車子、販賣靈骨塔等工作,而一個商業集團、商業事業體,從頭到尾、從裡到外需要什麼或是該怎麼辦,我完全不曉得。
我在99年1月20日擔任紅景天公司負責人期間之前,雖然知道謝忠奇因為涉及刑事案子,但不知道被判刑了沒有,他不擔任負責人,叫我擔任負責人,擔任執行的角色等語(本院卷二第352、353、357至358、360、362至363頁)。
⒉證人李○○於本院亦證稱:我先跟謝忠奇認識,我們有合作一個紅景天的茶包在做傳銷反應還不錯,很多會員在跟我們談說,這個養生茶包可不可以把它做成像現在的隨身飲,就是飲料店的方式,所以才會有開紅景天公司的念頭,99年謝忠奇介紹翁○○,他說翁○○是成立紅景天公司這家公司的董事長,我們要成立這家紅景天公司為了要做養生茶飲、飲料店,翁○○是負責人,因為謝忠奇有一些個人因素,不能再開庭,所以說都是翁○○負責;
謝忠奇請我加入,因為我在業務上面比較熟練在推廣業務上面比較有經驗,做10幾年了,所以用我的公司來幫紅景天公司公司募集,從我們原來傳銷的會員募集人家的資金開始開店,到第一次增資的這個過程是這樣子;
我是先認識謝忠奇,當時叫謝○○,認識10多年,謝忠奇介紹翁○○給我認識時,一開始是介紹說,這是他身邊的人,未來他要跟著他學做生意,當時翁○○是不是謝忠奇的司機,我不知道,但是他們兩個同進同出,我們有3個人一起討論要成立紅景天公司,那時候討論誰來當負責人,因為我本來就有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負責業務,所以我不擔任紅景天的董事長,但是他們後來邀我當董事,因為我有出資,這時候翁○○說那我當董事長等語(本院卷二第364、384至385、387頁)。
⒊被告具狀稱:翁○○的女友李○○看翁○○一直找不到合適的工作,便致電在大陸工作的妹妹李○○,詢問是否可以幫翁○○找工作,李○○透過被告的好友戴覺先找到被告,問被告有沒有缺司機,當時歡喜達人正要啟動,被告就說先試用一陣子吧,結果是翁○○的哥哥來開車,被告試用了兩個月認為翁○○的哥哥不適任,後來翁○○才找被告說由他來開車。
之後被告成立紅景天公司,翁○○就毛遂自薦說他曾經擔任餐廳○○,有管理的經驗,希望被告給他一個機會,但被告對於翁○○之過往並不清楚,所以對翁○○說要考慮一下,之後紅景天公司在高雄市明華路與博愛路先成立了旗艦店,另在臺中市天津路也成立了旗艦店,但沒有多久因為預算不夠,高雄店施工一星期就跳票了,被告找葉○○調借450萬元才把所有問題解決,之後紅景天公司分店才接續開設。
嗣被告因故遭通緝,不敢再拋頭露面,於是找李○○商量,也告知被告之情形,結果李○○同意讓翁○○擔任紅景天的負責人,同時李○○要求擔任紅景天的董事,以免財務不明。
後來被告找翁○○說如果翁○○想接負責人可以,但要把被告所有的開辦費約1700萬元還給被告,翁○○同意,但希望分次分批償還被告,且為了攏絡被告的信任與支持,翁○○希望被告留下來幫忙他,擔任總顧問一職,能提供一些建言,並給被告雲端公司業績(招募股東合資部分)的2%作為顧問費,被告覺得翁○○很大器,也很知恩圖報,便很安心將紅景天交給他營運,並向翁○○說等到翁○○還完其欠款,被告就會辭去總顧問乙職等語(本院卷二第79至81頁)。
⒋另被告於95年間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於95年1月19日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分案偵辦,於同年9月15日提起公訴,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以95年度重訴字第7號審理,嗣於97年3月28日判處有期徒刑10年,繼於101年2月23日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0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51號駁回上訴(期間曾遭該院通緝),再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度台上808號駁回上訴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足憑(本院卷一第391至392頁)。
且被告亦自承:當時我們3個人在開會的時候,翁○○、李○○2人都已經我被通緝的身分等語(本院卷二第388頁)。
⒌綜上,被告之供述與證人翁○○、李○○之證述大致相符,且與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之記載相符,足認翁○○係因被告另涉犯銀行法案件,被告不便擔任紅景天公司之負責人,經被告與翁○○、李○○共同協商後,始由,由被告出資成立紅景天公司,翁○○擔任紅景天公司董事長、李○○擔任董事,被告則擔任總顧問一職,共同經營紅景天公司。
㈢關於紅景天公司之日常運作:⒈證人翁○○於本院證稱:紅景天公司的內部會議,我、謝忠奇、李○○都會在場,剛開始我坐在中間,宣布一些東西,都是按表報告,開週會或月會的時候,李○○坐在中間主席的位子在主持會議,謝忠奇沒有主持過,如果他到場的話,他也會在那裡,如果是他在場的話,他是坐中間或旁邊的位置,紅景天要做什麼事情,李○○在公司的時候,李○○會做決定,也會和謝忠奇討論,我沒有最後決定權的權力,上面還有謝忠奇指揮我,謝忠奇對於紅景天公司的財務,並沒有直接管理,都是我每天將公司結餘或是入、出帳傳簡訊讓謝忠奇了解等語(本院卷二第358、361至362頁)。
⒉證人李○○於本院證稱:謝忠奇、翁○○2人對於紅景天公司的經營權,2人均有決定權,我們是執行單位,譬如說我們今天要開這個店,店裡面的擺設風格要怎麼走或者是裡面的員工的訓練等,這些謝忠奇、翁○○僅有建議權,但是決定全在我,紅景天公司與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其實是兩個不同的個體,謝忠奇他們負責經營店面,包含貴婦麵包坊,包含還有大紅花素食餐飲,這個都是他們在管理,我就是一直不斷為他們找店面、開店、募資,然後要增資的時候跟股東通知,然後募集資金,所有紅景天公司內部的管理、財務、經營,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沒有任何發言權,也沒有參與過任何意見。
翁○○是用紅景天公司董事長的身分、謝忠奇則是以紅景天公司總顧問的身分,參加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業務系統每週二的開會,我們開會的時候都是一起開會,對公司業務的經營,看誰負責那一塊,我負責的譬如說募資這一塊,店務、開店的地點確定,這個是我有決定權,但是在店裡面經營的部分,還有公司內部財務的部分,那是謝忠奇、翁○○他們在決定;
公司會議會有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的業務會議,雲端的業務會議結束之後,才由翁○○或者陳○○他們再來報告紅景天公司現在經營的狀況、營業的狀況,或者是我們有沒有要增資,或者我們接下來什麼樣的活動,會議分兩段,第一段是由我主持,第二段有翁○○,有時候謝忠奇也在,然後陳○○也在。
紅景天公司花錢的決策權謝忠奇、翁○○2人都有,比如說要不要裝潢、叫誰裝潢、裝潢的費用,紅景天他們那邊在花錢的決定權,他們2個人在決定等語(本院卷二第374、385至386、388至389頁)。
⒊證人陳○○於本院證稱:紅景天公司登記負責人是翁○○,謝忠奇是我們總顧問,我們當時薪水,前面確實總顧問謝忠奇拿錢給我們的,紅景天公司的指揮體系是總顧問比較大,因為我們每個禮拜一都是固定週會,然後每個月的第一週視為月會,中間坐的是總顧問,不是董事長,紅景天公司並沒有發生過,董事長跟總顧問的意見不一致情形,董事長下指示時候,董事長也會提到說是總顧問指示,每個禮拜一都是開週會跟月會,開會的時候,討論的內容是就是針對紅景天公司總公司店面經營的方向跟缺失業務,以總顧問、董事長還有李○○,就以他們的決定為決定等語(本院卷二第326、331、336至339頁)。
⒋證人李○○(紅景天公司會計主任)於偵查中具結證稱:「(你去應徵時,是何人應徵你的?)翁○○、陳○○,還有一個姓謝的總顧問。」
「(紅景天集團的總負責人是誰?)是翁○○。
謝總顧問是當顧問而已,謝總顧問會來公司開會。」
等語(他6461卷一第149頁)。
⒌證人林○○(紅景天公司會計主任)於調詢時證稱:我曾在紅景天 公司看過李○○、楊○○等人一、兩次,但他們不是紅景天公司的職員,負責何項業務我也不清楚,只有在紅景天公司遷移到臺中市工業區十路開工拜拜時看到他們,他們也沒有自我介紹,我是問別人才知道他們的名字,另外還有一個顧問(女性,名字不清楚)及總顧問(男性,姓名不清楚),曾到公司與我們開過一、兩次會,但經常與公司高層開會等語(他6461卷一第160至162頁)。
⒍證人程○○(紅景天公司會計、稽核室主任)於調詢、偵查中證稱:我於99年12月27日進入紅景天公司擔任會計,100年9月間,紅景天公司總顧問(男性,姓名我不清楚,我們都稱呼他總顧問)要我將會計業務交接給他朋友介紹來的新任會計主任李○○,並要我去擔任稽核室主任,李○○是總顧問帶進公司的人員,在公司擔任顧問一職。
紅景天公司董事長為翁○○,另有總顧問(姓名不清楚),顧問李○○,後來李○○又找了陳○○擔任副總等語(他6461卷五第113至115、131至132頁)。
⒎證人鄭○○(100年8月29日至101年9月14日擔任紅景天公司財務部會計)於調詢時證稱:紅景天公司負責人是翁○○,另外還有一不知名男性約5、60餘歲的總顧問常會在公司開會時出現等語(他6461卷七第15頁)。
⒏被告具狀稱:「(二)公司剛起步沒多久,尚在艱難起步時,他就私下聘顧一位面貌姣好的女秘書,並酬以高薪雇用,我平常很少進公司,有一天開紅景天內部檢討會時,看到這位秘書拿著三明治、咖啡,拿給翁○○吃,我就問她是誰?他說是他的秘書,被我當場斥責,我說公司的規模有讓你請女秘書的必要性,我當場開除了那位女秘書,讓他的顏面盡失。」
「(三)翁○○為了炫耀他是紅景天的董事長,便宴請他台南舅舅的族人至海派酒店飲酒作樂,酒店幹部立即打電話給我,並告知我實情,問我是否認識此人,隔天我便當面數落他,你真的太揮霍了!公司都尚未步入軌道,你怎麼如此放縱自己。
從此他私下就往金錢豹酒店,才會認識第三位女友,這是我事後才知曉,但為時已晚了!」「(四)公司在台中工業區遭竊,現金沒有短少,但有關帳冊卻都不見了!我心想怎會如此怪異,便叫翁○○立即報警,他表面上說好,實際上卻沒有報警!」「(六)有一天,我與翁○○相約在石碇師父住處見面,看到翁○○開著他買給金錢豹女友的福斯金龜車來與碰面,我看到了無名火大冒,當著老師及翁前面把這個女人趕走,造成日後的衝突點。」
等語(本院卷二第193至194頁)。
依據其所述,被告若非紅景天公司的實際掌控者,翁○○直接受被告之指揮、聽令行事,豈能隨意斥責被告,開除翁○○之秘書?⒐再參以被告具狀稱:「紅景天公司的營運分成兩個部分,一部分是紅景天公司本部的營運及管理,另一部分是雲端公司負責合資股東的招攬。
雲端公司所有營業處的業務及管理運作都是由李○○統轄管理。
翁○○則掌管整個紅景天的運作,被告係擔任紅景天公司的總顧問,管理轄下的四個顧問群,分別為:(1)CIS即業識別設計的部門;
(2)工程設計部門;
(3)食材及人才的培訓部門;(4)財務規劃的部門(由翁○○自己選任)。
被告擔任總顧問乙職,屬幕僚職,不涉及業務系統的運作,李○○則負責人力資源兼管理部,為了讓李○○了解紅景天的製程及營運模式,特別請她辭掉大陸的高薪工作,被告與翁○○商量給予李○○100張紅景天股票,以彌補她的損失,也許諾大陸的展店由她全權負責。
工程設計部門委由專業的工程設計公司來擔任,並負責監工,費用是100萬元。
食材及人才的培訓則由總○○規劃。
另外財務部門則由翁○○選任。
」等語(本院卷二第81頁)。
依據其所述引進李○○擔任重要職務、紅景天公司各主要成員之分工等情事,更可以證明被告係與翁○○、李○○、李○○等人共同經營紅景天公司,而為上開犯行。
⒑被告出資成立紅景天公司,並由翁○○登記負責人,接受其指揮擔任實際執行人員,被告雖然將財物部分交由翁○○執行,而由翁○○對其報告,以利其幕後掌控紅景天公司,則其對於紅景天公司之財務收入、支出等,自難諉為不知,否則被告何須出錢出力成立紅景天公司?故尚難以被告未直接掌控紅景天公司或相關公司之帳戶、印章等,而為其有利之認定。
而紅景天公司帳戶內之資金,既係由被告與翁○○實質管理運用,基於共犯間對於犯罪所得應各有獲得,否則極易引起內鬨而爆發犯行之常理,足認被告與翁○○各取得犯罪所得之2分之1。
⒒綜上,依據被告所述,證人翁○○等8人之證述,顯見被告出資成立紅景天公司,並因其另案通緝而不便擔任負責人,乃由跟在其身邊之翁○○擔任負責人,由翁○○負責執行,被告介入紅景天公司之經營業務,直接指揮翁○○執行,以達到掌控紅景天公司之目的。
㈣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共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彼此協力、相互補充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故不以實際參與犯罪構成要件行為或參與每一階段之犯罪行為為必要。
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即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
依上述各項事證及說明,被告出資成立紅景天公司,並因其另案通緝而不便擔任負責人,乃由跟在其身邊之司機翁○○擔任負責人,由翁○○負責執行,被告介入紅景天公司之經營業務,直接指揮翁○○執行,以達到掌控紅景天公司之目的,李○○則經營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分別以上開方式共犯本案犯行(業務侵占部分僅被告與翁○○、李○○共犯),紅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各成員間固未必彼此有所認識或清楚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分工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係具備一定規模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犯罪牟財。
而被告既係紅景天公司籌辦人,並指揮翁○○執行而遂行本案各犯行,已如前述,堪認其對紅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各成員彼此間可能係透過分工合作、互相支援以完成詐欺取財之犯罪行為一節當有所預見,被告既以自己共同犯罪之意思,相互支援及分工合作,以達上揭犯罪之目的,自應就所參與犯罪之全部犯罪結果共同負責,而應論以共同正犯。
至被告縱使未與其他成員謀面或聯繫,亦未明確知悉各成員內負責其他層級分工之其他成員身分及所在,彼此互不認識,亦不過係紅景天公司、雲端管理顧問公司集團細密分工模式下之當然結果,無礙被告係本案共同正犯之認定。
自難以被告未實際掌控財務、不認識其他人或不知其他人等所為犯行等,而免除其共同正犯之罪責。
㈤證人之陳述有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應本其自由心證予以斟酌,非謂一有不符或矛盾,即認其全部均為不可採信。
證人即同案被告翁○○、陳○○等人上開證述,核與被告於原審之自白相符,且有上開事證可憑,足認其等於本院之證述均堪採信,至於其等於警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前審之證述,與本院證述不符部分,難認為真實而不足採信。
另證人黃○○(紅景天公司董事)於調詢、偵查(他6461卷五第178至179、208、212頁)、證人杜○○(紅景天會計專員)於調詢(他6461卷一第132至133頁、第141頁)、證人李○○(紅景天公司會計主任)於調詢、偵查(他6461卷一第144至145頁;
偵10251號卷第68頁)、張○○(紅景天公司開發部主任)於調詢、偵查(他6461卷一第153至154、157頁)、李○○(紅景天公司會計)於調詢(他6461卷一第168頁)、林○○(紅景天公司會計主任)於調詢(他6461卷一第160至162頁)、林○○(曾擔任翁○○之司機)於調詢、偵查(他6461卷四第28至31、105至108頁)、吳○○(美麗魔法公司登記負責人)於調詢、偵查(他6461卷四第175至176、198頁)、李○○(翁○○女友)於調詢、偵查(他6461卷五第1至4、52至53頁)、李○○(紅景天公司名義監察人)於調詢、偵查(他6461卷五第56至57、64至65頁)、黃崇泰(紅景天公司採購部主任、副理)於調詢、偵查(他6461卷五第68、72至73頁)、林○○(掛名華視甲上學園股份有限公司、喜洋洋數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於調詢、偵查(他6461卷五第76至78、110至111頁)、程○○(紅景天公司會計、稽核室主任)於調詢、偵查(他6461卷五第113至115、131至132頁)、陳○○(越南人、翁○○女友)於調詢、偵查(他6461卷五第135、144至147頁)、證人鍾○○(100年1月至101年9月17日間擔任紅景天公司會計部會計)於調詢(他6461卷七第2頁)、楊○○(100年1月至101年9月間擔任紅景天公司會計)於調詢(他6461卷七第7頁)、鄭○○(100年8月29日至101年9月14日擔任紅景天公司財務部會計)於調詢(他6461卷七第15頁)、曾○○(101年3月5日起擔任紅景天公司財務部會計)於調詢(他6461號卷七第19頁)、劉○○(101年3至9月擔任紅景天公司財會計會計人員)於調詢(他6461號卷七第22頁)、黃○○(100年11月1日擔任紅景天公司股務助理,後轉任會計助理)於調詢(他6461號卷七第27至28頁)雖證稱:紅景天公司之負責人為翁○○,被告僅係擔任總顧問一職,紅景天公司的財務是翁○○負責等語。
惟被告出資成立紅景天公司,並因其另案通緝而不便擔任負責人,乃由跟在其身邊之翁○○擔任負責人,由翁○○負責執行,被告介入紅景天公司之經營業務,直接指揮翁○○執行,以達到掌控紅景天公司之目的,李○○則經營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分別以上開方式共犯本案犯行(業務侵占部分僅被告與翁○○、李○○共犯)等情,已詳述於前,故上開證人,或僅為紅景天公司會計、其他部門人員,或僅為人頭負責人,或僅為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人員,或僅為翁○○女友,對於被告與翁○○、李○○內部之協議分工,無從知悉,自難以其等之證述,而為被告有利之認定。
故辯護人辯稱:紅景天公司之董事、高階主管或從業人員未提及被告,縱有提及紅景天有「總顧問」之人,亦不清楚其姓名,足見被告在紅景天公司並無實權,所擔任「總顧問」乙職亦僅係形式上諮詢之性質,且翁○○確為紅景天公司之登記及實際負責人云云,即難採信。
㈥且被告所犯各罪,尚有下列事證可資證明。
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於原審任意性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二、違反公司法等部分(犯罪事實参之一、㈠、㈡部分,即附表一所示虛偽驗資部分、附表二紅景天公司虛偽增資部分):㈠證人之證述部分:⒈上開犯罪事實,除據證人翁○○於本院證述外(詳如上述),尚經翁○○於調查站供承:紅景天公司另外有成立關係企業,包括「華夏開發」「大紅花精緻蔬食百匯」「彩虹有機農場」…「潘朵拉」等公司等語;
並於原審證稱:大紅花公司的負責人是陳○○,金主是林○○,會設立資本額2千萬大紅花精城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是謝忠奇的主意,設立目的要開餐廳;
彩虹公司這部分我知道是謝忠奇的想法,他要求我跟陳○○一起去高雄開戶;
潘朵拉公司成立是謝忠奇的意思,他指示告知我請我去找一位信的過的人來當發起人去銀行開戶,所以我就麻煩李○○幫我到銀行開戶,謝忠奇並沒有讓我參與,是謝忠奇跟我說這個公司是要對大陸業務的公司,成立是謝忠奇的意思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卷五第265頁、卷六第22頁背面至37頁背面、第68背面至69、74頁);
再於本院前審證稱:我從來沒有跟葉○○討論過設立公司的任何細節,都是葉○○直接跟謝忠奇計論,我雖然名義上是負責人,但成立公司的事情他並不會讓我知道;
一開始風華天公司是謝忠奇成立的,因此我不知道虛傳驗資的事情,而紅景天公司好像也有掛名董事的樣子,關於誰佔多少股份和董事、監察人的人選,都是由謝忠奇寫好去找的;
其實要成立公司都是謝忠奇交辦的,他說要找一個信任的人來當董事長,然後由他指示我去找李○○,因為李○○是李○○顧問的姊姊等語(本院金上訴1480卷三第50頁、51頁背面、53頁);
李○○於原審10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期日供承「…我也不知道為何這家公司會登記我為董事長。
這家潘朵拉公司籌備處的帳戶是我去三信商銀西屯分行開設的。
我真的不知道為何會擔任董事長,當時翁○○是我的男朋友,他說這家公司要成立,請我幫他開戶。」
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二第110頁反面),核其2人證述大致相符。
⒉同案被告楊○○於偵查中證稱:我僅是應翁○○及謝顧問的要求擔任該兩家公司的掛名負責人,並沒有實際參與貴婦、大紅花公司業務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三第84頁);
再於原審供承:紅景天公司的翁○○及謝忠奇要我去登記為大紅花公司的負責人,設立登記後10幾天,就將負責人變更為陳○○,大紅花公司之資本額2千萬元我並沒有出資,資金來源我不知道。
是翁○○通知我去臺中商銀南臺中分行開設公司籌備處的帳戶,翁○○有請會計師事務所的一位小姐跟我一起到銀行開戶,我到銀行開戶只有簽名而已,簽名之後我就走了,當初是翁○○及謝忠奇本來要做有機農場,該部分我有出資,所以他們說叫我當大紅花精緻事業公司的負責人,要開設素食餐廳,貴婦公司我實際上沒有出資,誰出資我不知道,貴婦及大紅花公司都只是過在我名下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二第119頁反面至120頁);
又於本院前審證稱:謝忠奇要成立素食餐廳,所以才成立大紅花公司,他們對外說大紅花公司跟紅景天公司是關係企業;
謝忠奇叫我擔任大紅花公司負責人,翁○○通知我去銀行開戶,所以我就去簽名等語(本院金上訴1480卷三第124頁背面、125頁背面)。
⒊同案被告葉○○於原審102年11月20日審理期日供承:風華天公司部分是因為另外一家歡喜達人公司經營的時候有財務的困難,由我先代墊,後來歡喜達人公司要結束營業由我負責處理善後,翁○○及謝忠奇、李○○就告知我要另外成立風華天公司,我的股款就由翁○○、謝忠奇、李○○3人處理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二第143頁反面)。
⒋被告直接指示紅景天公司會計程○○辦理增資事宜,並請會計師介紹增資所需資金之金主等情,業據證人程○○於本院證稱:「(問:是誰對妳指示要辦理增資,要處理這些事務?)總顧問。」
「(問:妳講的總顧問是今天在庭的被告謝忠奇嗎?)是。」
「(被告謝忠奇問:是我當面指示,還是翁○○講的?)是你當面指示的。」
「(被告謝忠奇問:我當面指示,那金主跟會計我是一個都不認識?)你有請會計師過來。」
「(被告謝忠奇問:我請一次,但是那一次我只問2個問題,後面所有的會計師、金主,我都沒有接觸。
)審判長諭知請被告直接問問題。」
「(被告謝忠奇問:第一次的會計師我有列席,但是我提二個問題,第一個我們現在已經完成的店有幾家,這些店我們的資本額是不是可以隨著店的部分,用會計原則辦理現金增資。
)審判長問:你什麼問題要問她?被告謝忠奇答:我現在問的就是辦理增資的過程。」
「(被告謝忠奇問:第一次會計師的見面我有參加,我問了什麼問題妳還記得嗎?)不記得了。」
「被告謝忠奇問:後面開始的會計師也好、金主,我曾私下跟他們見面或開會嗎?)沒有,就直接處理了。」
「(被告謝忠奇問:誰處理的?)就是依照你的指示直接去增資。」
「(問:妳剛才有講說,增資的事情是依照謝忠奇的指示辦理,那現在他有怎麼樣詳細的指示嗎?妳還記得嗎?)不是太記得,只是知道說他有要我請會計師到現場,然後在現場的時候就有說要做增資的處理。」
「(問:那有講到說增資多少、怎麼增資、要找誰、怎麼樣,有沒有?)他有請會計師去協助,因為會計師說他們有辦這樣子的業務,那他是說請會計師幫忙介紹。
」「(問:介紹金主?妳剛才講是介紹金主?)對。」
等語(本院卷二第341至345頁)。
⒌同案被告陳○○就附表一編號5(華夏公司)、編號7(彩虹公司)之犯罪事實於原審102年8月6日審理時坦承不諱,且陳○○於102年3月6日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102年3 月12日調查局詢問及檢察官偵查時、原審10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中均坦承:我並沒有實際出資華夏公司,是何人出資我不清楚,我只有負責簽字等語,在本院前審及本院105年5月4日審理時就此部分犯行亦表示認罪(他6461卷五第153 頁反面至154、169、173頁;
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一第39頁反面、53頁反面;
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二第82頁反面;
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卷四第230頁反面、本院104年度金上更一42號卷七第166頁反面、172頁);
另於原審證稱:我擔任彩虹公司及華夏公司的負責人,也是由謝忠奇授意我去做的;
華夏公司我沒有出資,資金如何來的我不知道,基本上我只有負責簽字,我的部分都是受到謝忠奇授意,我是在不知情的狀況下幫助,公司整個資金的往來我沒有辦法掌控,我是負責人但我只是簽字而已;
針對華夏跟彩虹我掛名負責人的部分我坦承認罪;
就彩虹、華夏公司實除上股款沒有收足卻用證明文件表示有收足部分,這個都是由謝忠奇,我只有掛名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卷二第82頁反面、97頁、卷七第119至120頁);
再於本院前審證稱:華夏公司沒有出資、都是謝忠奇要求辦理;
是謝忠奇授意我去銀行開戶,我只負責簽字,其他事情我不知道;
很多事情、關於公司資本額都是謝忠奇決定;
華夏公司、彩虹公司都是謝忠奇決定成立等語(本院金上訴1480卷二第140頁背面、卷三第44至47頁),當時是謝忠奇在紅景天公司提出要成立彩虹公司, 因為紅景天公司後來有成立素食餐廳,成立彩虹公司的目的是要生產有機蔬菜供應給紅景天公司的素食餐廳;
都是由謝忠奇決定的,我印象中謝忠奇說他已經討論很久了,其實在接彩虹公司之前我已經申請離職了,當時是謝忠奇突然通知我要設立一家公司,無論如何都要請我回來,然後他就帶我去看農地成立彩虹公司,是謝忠奇要我擔任彩虹公司負責人,董事和監察人也是謝忠奇決定,我是後來才知道彩虹公司資本額是向金主借錢虛偽驗資,紅景天公司由謝忠奇主導,由被告翁○○負責簽字;
各項事務的決定權都在謝忠奇身上,所以都是由謝忠奇作最後決定,再向被告翁○○提報等語(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卷三第45頁反面至46頁、47、118頁反面);
復於本院更審證稱:李○○有講到謝忠奇的部分,我們本來就是員工,從頭到尾只知道他叫總顧問,根本不知道他叫謝忠奇,本來就不認識這個人,只是後來知道他是我們的幕後老板等語(本院金上更一42卷七第166背面)。
又彩虹公司之資本額1500萬元係自案外人劉○○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之帳戶內,於101年4月11日轉帳1500萬元至被告陳○○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再將上述1500萬元,轉匯至彩虹公司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作為該公司成立之資本額,存入3天完成驗資後,隨即於101年4月13日,將上述1500萬元循原管道轉回劉○○上述設於臺中商業銀行南臺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內,此有交易明細及存取款憑條在卷可憑(詳見後述㈥⒎),堪認被告陳○○就華夏公司、彩虹公司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之事實,即堪認定。
⒍被告李○○於本院前審亦證稱:驗資部分是謝忠奇辦理等語(本院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卷三第208頁),並於本院證稱:「(問:紅景天公司增資價格是什麼人決定的?是如何決定的?)這個決定的部分翁先生也在場、謝先生也在場、我也在場,我們在從第一次好像是10元,就是以本來股票發行價第一次,第二次是因為99年底的時候,我們那時候店已經大概開了快20家,營業額也開始出來了,第二次好像是訂在15元,會議的場合翁先生、謝先生也都在,我們講都是在正式的狀況之下開董事會議,不是我們私底下去決定說我們要賣股票什麼,這些都不是,都不甘我們的事,我們都是在決定增資,我報告庭上增資跟虛偽驗資是兩回事,我們在決定增資的價格,股東要匯進來款項的金額,這個會議翁先生、謝先生我們都有在場,還有其他的董事,還有其他不只是有我,因為當時雲端底下已經有很多業務系統各家分公司的負責人大家一起參與的,這個在我們過去的卷裡面也都有,在開這個會議的決定不是我們幾個人決定的。」
「我想不管是友旺的股也好,還有一開始包括還有一個華夏公司,我都有付款付到公司了,付了1佰萬元,你們說要成立1仟萬元,我付的1佰萬元,這個部分你們又找了會計師要去辦理借資來驗資,結果我那1佰萬元也沒還我,結果我也是被判公司法之類的,我們都把雲端這邊,都把該要繳的錢繳了,雲端的股東們要參加紅景天的增資錢也都繳了,在我歷審裡面就已經都有說明,記錄我都有寫出來了,但是為什麼這些錢交到紅景天手中你們不拿去辦理正式的增資,包含買賣股票,錢也都進去給你們了,你們都說沒有,要不然你們就是扣我們的業務獎金,如果要從這邊的話,我們要把雲端公司的這些業務主管都叫來,有沒有扣業務獎金,在這幾個所謂的公司法驗資的部分,我們是被扣業務獎金,然後被你們扣掉,你們說去繳交了,結果你們是用會計師去驗資的,把我們的錢拿走了」等語(本院卷二第366、381至382頁)。
雖證人李○○於本院另證稱:我都有實際出資,但不知我的出資款運用在何處云云(本院卷二第381至382頁)。
然查:⑴李○○於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前審審理時就附表一編號4(美麗魔法公司)、9(歡喜達人公司);
於原審就附表一編號5(華夏公司,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七第215頁)所示違反公司法等部分,已坦承不諱。
且以紅景天公司與投資人(即購買店股者)約定將各自成立之各分店每月營業額之10.5%,固定作為該店投資人紅利發放之,有卷附多紙合作經營合約書在卷可按,並可參李○○於本院前審104年5月29日審理期日供述;
公司營業額不代表真正獲利,此為常識;
此種不計盈虧,固定發放紅利之經營方式,實與習見之違反銀行法吸金公司作法相仿,此等公司無非係以嗣後陸續吸收之資金支應前依約應發放之股利,至無法支應止。
以本案卷證言,實未見紅景天公司開設之飲料店、素食店、麵包店等有何經營實績獲利,幾已可斷言紅景天公司設立目的係為吸金,而紅景天公司實際上係由李○○擔任唯一負責人之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負責招募店股,亦經李○○歷次供述在卷,是李○○從事者為紅景天公司之核心業務即吸收資金,自可認定。
⑵翁○○於103年6月11日原審審理時證述:每一家公司的設立都是謝忠奇的意思,他的做法大部分都是借款來驗資,謝忠奇和李○○他們常開會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五第262、263頁)。
⑶蔡○○於原審103年5月28日審理時證述:歡喜達人公司是我任職後才改名為紅翻天公司,那時公司會要求我等自己去成立公司,我要成立公司時,總顧問謝忠奇是說他有一張歡喜達人的執照,叫我去把它過戶過來,把稅金繳一繳就可以了,當時所有業務單位都是屬於雲端系統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五第156、157頁);
再參酌同案被告黃○○於102年3月6日偵查時陳稱:「紅翻天公司其實就跟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的業務是一樣的,這是我們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下轄的每個營業處都成立一個公司」等語(他6461卷五第211頁)。
⑷同案被告葉○○於原審102年11月20日準備程序中陳稱:「風華天公司部分是因為另外一家歡喜達人公司經營的時候有財務的困難,由我先代墊,後來歡喜達人公司要結束營業由我負責處理善後,翁○○及謝忠奇、李○○就告知我要另外成立風華天公司,我的股款就由翁○○、謝忠奇、李○○3人處理」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二第143頁反面),經核與其於102年5月28日偵查時之結證內容相符(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三第199頁);
且證人葉○○於102年5月28日偵查時經具結證述:「(問:風華天、碧華天何時成立?)這兩家公司是由翁○○籌備及成立的。
99年時經朋友介紹去歡喜達人公司,在會上認識李○○,他說希望我幫歡喜達人做行銷賣茶包,後來在6月間歡喜達人沒有錢,李○○希望我代墊公司的款項,李員又說要再成立新公司,李○○要我協助歡喜達人善後,李○○出去設立另家公司,後來得知是雲端管理公司,直至12月我代墊200餘萬元給歡喜達人,我問他如何還我,他說他會再設立另公司,請我做負責人,以利潤來還我。
我就同意出任風華天公司的負責人,公司成立時一開始我實際上沒有出資。」
「(問:碧華天也是同一情形?)是。」
「(問:風華天、碧華天成立時匯入的資金何來?)李○○口頭告知我,他與翁○○會處理,詳情我不清楚。
這2間公司成立時,公司的帳本仍在李○○、翁○○手上,後來風華天開始營運,會員開始加入,翁○○請我去合庫西屯分行開立帳戶,這個帳戶的存摺、印鑑就在我手上,但是陽信北屯分行的存摺、印鑑不在我手上,應是在翁○○的手上。
至於碧華天的存摺印鑑我未曾經手。」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三第198至199頁)。
⑸又李○○係碧富邑創意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彩虹有機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詳下列碧富邑、彩虹公司登記資料),為公司法規定之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既於公司設立時即擔任公司負責人,又無任何確切事證證明被告李○○有遭冒名登記為上述公司負責人情事,證人即承辦碧富邑公司登記事項之會計師曾○○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述公司登記時董事須提出其身分證和願任同意書,有本院前審104年4月17日審判筆錄可考(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卷四第22頁反面),其就有關公司設立事項,公司負責人或股東有無確實繳納股款等自知之甚詳,對公司股本是否虛偽驗資自無從諉為不知。
⑹此外並有①原審共同被告王○○(碧富邑公司之負責人)於調查局詢問時、偵查、原審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就其犯行業已自白(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三第103至104、136頁;
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二第154頁反面、卷三第142頁);
②原審共同被告張○○於調查局詢問時、偵查、原審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就其犯行業已自白(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30頁反面至131、143 頁;
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二第193頁反面、卷三第141頁),並於偵查中證稱:資本額500萬元都是會計師幫我處理,我沒有那麼多錢,翁○○向我表示增資完的股票會交予各系統營業處來銷售,我知道謝忠奇、李○○以紅順天公司虛偽增資紅景天資本額,取得未上市股票後,會以買老股搭配優惠價認購增資新股的事情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30頁反面至132頁背面);
③原審共同被告黃○○、范○○於偵查、原審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就其等之犯行均已自白(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第27頁;
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二第203、211頁反面、原審卷三第141頁反面),黃○○並於偵查中具結證稱:勝華公司100萬資本額是跟會計師的朋友借的,交給會計師去陳報,整個申辦流程1個月,我付1個月的利息,錢是會計師領出去的,我們沒有賣紅景天未上市股票,都是紅景天內部自己發函給股東,增資部分大概是講要拓展什麼產業、需要一些資金等語(102年度偵字第14805卷一第27至28頁),復於本院前審證稱:勝華公司是透過冠軍系統、冠軍系統實際負責人是黃○○,實際運作人是蔡○○;
每次開會翁○○、李○○都會在場;
是范○○把100萬元匯回去跟金主;
是謝忠奇在公開場合告訴我們可以這樣做,很多次;
紅景天實際負責人是謝忠奇等語(本院金上訴1480卷四第23至29頁);
④原審共同被告吳○○於調查站、偵查、原審法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就其犯行業已自白(他6461卷四第175至177、198至199頁;
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二第129頁反面、卷三第139頁反面)。
⑺綜合上述證人翁○○等人所述,足認證人李○○於本院證述其有確實出資云云,顯屬不實,不足採信。
⒎關於紅景天公司虛偽驗(增)資部分:⑴紅景天公司僅3個董事,其中翁○○列名董事長,李○○與黃○○則列名公司董事,本案4次紅景天公司辦理增資,俱經該公司召開董事會議議決,翁○○、李○○參與歷次董事會議,並簽名同意辦理增資(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十),有董事會會議紀錄可參。
⑵翁○○於102年5月24日偵查中具結證述「紅景天公司從99年7月6日開始直到101年1月,這四次的增資金主黃○○、張○○,是謝忠奇指示我跟陳○○到高雄的元大銀行、陽信銀行開個人的帳戶以辦理增資,金主是誰接洽我不曉得,應該是謝忠奇,但是謝忠奇也是不出面,他都是指示別人去接洽,他指示誰去做我不知道;
紅景天幾次增資,都是謝忠奇計畫;
所以每次的增資都是以虛偽的記載哪家公司、行號、個人有出資多少錢,都是謝忠奇主導;
謝忠奇先填好每一個公司的責任額,之後再與上述公司的負責人開會,只有風華天公司是例外,是謝忠奇自己跟風華天的葉○○談的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06頁反面至108頁);
另於原審證稱:虛偽增資都是謝忠奇在操作,他叫我跟在他旁邊好好學,下去高雄開戶、資金轉入陳○○帳戶均是謝忠奇指示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卷一第204頁、卷六第22至37頁背面);
再於本院前審證稱:每次增資前都會召開股東會議、然後才決定增資;
這都是謝忠奇主使的,謝忠奇從來沒跟我討論過股票,我也沒有這方面的知識,而且謝忠奇當時很權威,他怎麼講我怎麼做,我連問都不敢問;
這次增資也是找金主借錢進行虛擬驗資,這方面是謝忠奇主導,他會指示會計去找會計師;
雖然我不懂,但看他們運作公司2年多,我還是稍微知道謝忠奇的目的純粹是要用股票去換錢,包括業務都被利用了;
關於開公司、經營公司和股票的部分我全是門外漢,當時公司能下最後決定指令的人只有謝忠奇;
全省經營會議他一定要參加,因為會議是他主持的,包括開會的日期和地點都是謝忠奇決定的;
辦理增資後要賣股票,價格是謝忠奇決定的等語(本院金上訴1480卷三第53至54頁背面、56頁背面、59、62頁背面);
復於本院更審證稱:謝忠奇是實際負責人,公司政策走向都是他決定指示,召開董事會也是他指示我通知召開、增資金額也是他決定(本院金上更一42卷四第12頁背面至29頁);
第二次增資3500萬元我確信有被謝忠奇挪用,他要用錢都是打電話通知我;
紅景天公司帳戶的錢一直隨著謝忠奇的意志被挪用;
驗資的時候資金不足,從第一次增資謝忠奇找金主驗資這個過程是聽從會計師建議,這樣比較方便作業,每次增資也是在謝忠奇指示下依這個模式進行,四次增資的金主都是會計師提供,是程○○小姐告訴我;
找金主辦理虛偽驗資在紅景天公司只有謝忠奇、我跟程○○知道;
剛才所講的增資辦法還有帳戶確實存在,我們先辦增資,增資時間過後發現資金不足,所以每次找金主虛偽增資,都是在正常增資的後面,這部分時間點都可以證明。
因為我所發給股東的信函增資日期,股東會在當月期限內增資股款匯入公司狀戶內,而找金主驗資則在這個時間後半個月至一個月後找金主驗資,時間前後是可以確認;
繳款明細表是假的,和程○○那份股東名冊是不相符;
我記得賣未上市股票是第二次增資以後;
賣未上市股票的錢就是進入紅景天,賣的人再抽佣等語(本院金上更二42卷二第128頁背面、129頁背面、132頁背面至134頁背面);
是謝忠奇決定要賣未上市股票,透過雲端公司八大系統去推銷;
增資確實是有增資,借錢的話是謝忠奇指使我們裡面的稽核主任去找會計師私底下辦的,因為增資進來的金錢有被挪用,所以私底下才去找金主。
我確定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裡面的錢是一般民眾買未上市股票的錢(本院金上更二42卷四第92至112頁)等語。
⑶同案被告李○○於本院前審證稱:4次會議增資到3億的總金額是謝忠奇決定的;
實際負責人、真正操盤的人當然是謝忠奇,因為他安排更多經營的人在裡面,未來的發展是謝忠奇在說,翁○○只是後面做紀錄而已;
在增資之前股價是謝忠奇決定的等語(本院金上訴1480卷四第35、37頁)⑷同案被告陳○○於104年1月6日原審證稱:我是後來才知道起訴書附表一之一編號4、5各1億2千萬元資金匯入我高雄元大高雄分行00000000000000帳號,是謝忠奇授意翁○○,我跟翁○○一起去高雄開戶(原審金重訴1397卷二第81頁);
關於102年3月6日偵查筆錄的部分,確實有些部分是謝忠奇在指示翁○○做這件事情,他指示翁○○之後,翁○○再來跟我討論這些事情,因為我在筆錄上講得非常清楚,其實大家、每一個人都很怕謝忠奇,包括翁○○在內,所以在那時每一個在公司的工作人員,從上到下只要是總顧問謝忠奇講的任何一句話,沒有人敢不唯命是從,因為他掌管所有人工作的生殺大權,包括連翁○○當時也是這樣,所以翁○○跟我們講什麼都是會經由謝忠奇交代、指示,有些部分再由他來轉達,唯一要補充就在這個部分(原審金重訴1397卷六第37頁背面)等語;
又於本院前審證稱:紅景天公司員工全部都知道紅景天公司第3次增資到1億8000萬元的事情,財務都是謝忠奇主導,由翁○○負責簽字,基本大權都是在謝忠奇手裡;
元大銀行帳戶是謝忠奇要求我開戶的(本院金上訴1480卷三第47至48頁);
紅景天公司前後有3次增資部分,關於股東會的內容如何進行等事項,謝忠奇會先寫好,再由文書將所有的文件繕打完成,接著再進行影印和印刷;
在週會、月會或其他臨時會議,100年開始是由李○○主導,或者謝忠奇有空的話,當然就以謝忠奇為主;
之前謝忠奇有找我們碰面,當時說所有的事情是被告翁○○自己會承擔;
增資的事情是謝忠奇決定的;
謝忠奇開會的時候會講,他要求會計去辦理(本院金上訴1480卷三第121至123頁)等語。
⑸證人程○○證稱:那時總顧問是跟我講就其實我們有這麼大的資本額,但是錢都留不住沒有辦法停住,我後來想我們支出部分真的非常大,他們可能有去募資,但是募資的錢變成馬上都付掉,以沒辦法去做資本額的驗資,這是總顧問告訴我的;
紅景天公司每週會開週會,100年8月及101年2月這二次各增資1億2千萬的增資過程,會中都是總顧問在說這個問題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卷五第64頁背面、67頁背面);
復於本院證稱:增資是謝忠奇指示的,只是知道說他有要我請會計師到現場,然後在現場的時候就有說要做增資的處理,會計師是謝忠奇讓我去找的等語(本院卷第342至345頁)。
⑹同案被告黃○○證稱:紅景天公司99年7月、12月、100年及101年增資款項部分,我只知道我擔任人頭董事並未實際繳股款,上述紅景天增資的詳情我不清楚;
在我任職紅翻天公司,紅翻天公司確實販售了很多紅景天未上市股票,但實際金額我不清楚等語(他6461卷五第179至183頁)。
⑺紅景天公司上開4次增資無實際增資之事實,而以借來資金佯為增資款項而為虛偽驗資乙節,尚有下開事證足憑:①紅景天公司上開4次增資之款項,係向他人借款,登記完成後旋即返還之事實,業據證人程○○(即紅景天公司稽核主任)於102年3月6日調查局(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四第232頁反面至233頁)、103年5月21日於原審(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五第63頁反面至64頁)、證人林○○於102年3月6日在調查局及偵查中證述(他6461號卷四第110至111、121至124頁)、證人黃○○於102年3月6日調查局及偵查中證述(他6461號卷四第114至115、121至124頁)、及證人張○○於102年3月6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述無誤(他6461號卷四第128至131、154至157頁)。
其中證人程○○於調查局證述紅景天公司存摺均係由翁○○自行保管,股東有無匯款只有翁○○清楚,翁○○並沒有自行或委請我製作股東匯款之相關報表資料;
於原審證述100年8月及101年2月紅景天公司二次增資之驗資款項是由張○○會計師協助去找金主來借錢驗資,張○○會計師跟我等講條件,我就跟翁○○及謝忠奇回報這樣條件是否同意,借錢驗資條件包含利息、如何歸戶及存放銀行之天數等,當時謝忠奇說他們有可能去募資,但募資的錢馬上都付掉,所以沒辦法去做資本額的驗資,才要找金主借錢來驗資;
證人林○○於偵查中結證係翁○○向我借款,我以黃○○之帳戶轉帳予翁○○,黃○○於偵查中結證該帳戶確係我提供予林○○使用,詳情林○○始清楚,證人張○○亦於偵查中結證我純綷係短期借貸借錢予石○○,不知石○○金錢用途等語在卷。
另99年7月6日第一次虛偽增資部分,有下列「紅景天公司虛偽驗(增)資之文書證據:⒈⑼⑽⒀所示資料」為證;
99年12月29日第二次虛偽增資部分,有下列「紅景天公司虛偽驗(增)資之文書證據:⒉⑴⑶⑼⑽⑾⒀⒁所示資料」為證;
100年8月間第三次虛偽增資部分,有下列「紅景天公司虛偽驗(增)資之文書證據:⒊⑹⑻⑽至所示資料」為證;
101年2月間第四次虛偽增資部分,有下列「紅景天公司虛偽驗(增)資之文書證據:⒋⑺⑼⑾至所示資料」為證,互核相符,足認上開翁○○所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實際上並無出資(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五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及證人程○○、林○○、黃○○、張○○所證述紅景天公司前揭4次增資之款項,均係向金主借款,驗資登記完成後,旋即返還等情事,應堪採信。
②依上開證人、前揭紅景天公司、被告、李○○及翁○○、陳○○及金主林○○及其所使用之帳戶申請人黃○○、金主石○○使用之張○○之相關銀行往來資料,足認紅景天公司四次增資均係虛偽,且紅景天公司虛偽增資股款流向一覽表經整理詳如附表二所示,且依附表二所示之金主林○○、石○○①第一次增資匯入之時間為99年6月25日,附件一所示之紅景天公司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之106位股東雖亦配合載稱匯至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內,惟依該帳戶所示(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4頁至第45頁)並無該106位股東之匯款資料,反而是由翁○○之台中商銀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匯入(即附件一編號1所示之流程)②第二次至第四次增資情形,亦與前述相同之情形即如附件一編號2至4所示之匯款情形,並無附件二至四所示各股東匯款之情形;
核與證人翁○○於本院證稱:上述附件之之股東繳款明細表是假的等語相符(本院105年度金上更二42號卷二第134頁)。
依此可見紅景天公司持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四次增資登記所檢附如附件一至附件四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其上所載之股東實際上顯未出資參與紅景天公司之四次增資甚明,故如附件一至附件四所示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其上所載之股東,均係虛偽不實而未實際出資之股東,堪以認定。
㈡碧富邑公司虛偽驗資之文書證據(附表一編號1):1.碧富邑公司發起人名冊。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2頁)2.碧富邑公司99年11月23日9時之發起人會議記錄、同日11時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開會簽到簿。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3至114頁)3.碧富邑公司於99年11月23日委託曾○○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查核報告書【曾○○會計師於99年11月24日查核碧富邑公司之資產負債表】。
(見臺中地方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4頁反面)4.碧富邑公司99年11月23日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5頁)5.碧富邑公司99年11月23日資產負債表。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5頁反面)6.碧富邑公司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6至117頁)7.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17日中業存字第1020004476號函及所附:①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王○○於99年11月25日,自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499萬6000元領出】、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黃○○於99年11月25日,將499萬6000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8至119頁)8.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2年4月3日經中三字第10235525890號書函及所附:①碧富邑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1年10月15日登記】、②碧富邑公司101年9月26日9時股東臨時會會議事錄、③碧富邑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99年11月30日登記】、④碧富邑公司章程。
(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三第107至117頁)㈢紅順天公司虛偽驗資之文書證據(附表一編號2):1.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會計師100年1月4日製作之紅順天公司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1頁)2.紅順天公司100年1月3日資產負債表。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1頁反面)3.紅順天公司100年1月3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2頁)4.紅順天公司100年1月4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2頁反面)5.紅順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向上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3至74頁)6.紅順天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100年1月7日登記】。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4頁反面至75頁)7.紅順天公司100年1月6日設立登記申請書。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5頁反面)8.紅順天公司之公司章程。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6頁)9.紅順天公司100年1月3日股東同意書【推派張○○擔任董事、訂立公司章程】(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7頁)10.紅順天公司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核准 日期99年12月28日、核准保留期限100年6月27日】。
(102 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7頁反面)11.紅順天公司在臺中市南屯區○○○○街000號之臺中市地方稅務 局99年房屋稅繳款書【納稅義務人吳○○】。
(102年度偵字 第14805號卷二第78頁反面)12.吳○○100年1月3日同意紅順天公司登記吳○○所有臺中市南屯 區○○○○街000號1樓房屋為公司所在地之建物所有權人同意 書。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9頁)13.紅順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向上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客戶對帳單列印【100年1月3日至5日】。
(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0頁)14.陽信商業銀行存款送款單【紅順天公司於100年1月3日,將 5000元存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向上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號帳戶】。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0頁反 面)15.紅順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向上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之跨行通匯交易認證表--匯入。
(102年度偵 字第14805號卷二第81頁)16.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紅順天公司張○○於100年1月5日,自 紅順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向上簡易型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號帳戶提領499萬4000元】。
(102年度偵字第14805 號卷二第81頁反面)17.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月5日,將499萬4000元 匯入林○○陽信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1頁反面)㈣勝華公司虛偽驗資之文書證據(附表一編號3):1.勝華公司100年7月22日查核報告書。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2頁)2.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會計師100年7月22日製作之勝華公司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3頁)3.勝華公司100年7月22日資產負債表。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3頁反面)4.勝華公司100年7月22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4頁)5.勝華公司100年7月22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4頁反面)6.勝華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5至86頁)7.勝華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100年7月26日登記】。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6頁反面至87頁)8.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30日中業存字第1020007572號函及所附:①勝華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0年7月20日至101年5月21日】、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憑條【勝華公司於100年7月20日開戶,並將5000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憑條【勝華公司於100年7月22日,將1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林○○於100年7月22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萬元】、⑤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勝華公司范○○《原名范○○》於100年7月25日,自勝華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萬元】。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88至91頁)㈤美麗魔法公司虛偽驗資之文書證據(附表一編號4):1.美麗魔法公司設立登記表【經濟部101年2月9日登記】。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2頁)2.美麗魔法公司101年2月6日股東同意書【訂定公司章程、選任吳○○為董事】。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3頁)3.美麗魔法公司之公司章程。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4至95頁)4.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林000000000000會計師101年2月6日製作之美麗魔法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6頁)5.美麗魔法公司101年2月3日資產負債表。
(見臺中地法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6頁反面)6.美麗魔法公司101年2月3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7頁)7.美麗魔法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0200828號函及所附:①李○○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臺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1年1月2日至101年4月3日】、②孫吳○○於101年1月11日,將380萬元匯入李○○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款單、③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孫吳○○於101年1月11日,將420萬元匯入李○○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臺中地法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9至100頁)9.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3月11日台新作文字第10202048號函及所附: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李○○於101年2月1日,自其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00萬元匯入美麗魔法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01頁)10.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客戶名稱:雲 端管理顧問公司、代交易人:吳○○、交易時間:101年2月9 日10時28分、交易金額:300萬元】。
(見臺中地方檢署10 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02頁)11.美麗魔法公司籌備處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1年2月3日至 9日】。
(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第31至32頁)㈥華夏公司虛偽驗資之文書證據(附表一編號5):1.華夏公司查核報告書【廣德會計師事務所製】(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0頁)2.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000000000000於100年7月12日簽證之華夏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100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0頁反面)3.華夏公司100年7月12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1頁)4.華夏公司100年7月12日資產負債表(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1頁反面)5.華夏公司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存款存摺之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2頁)6.華夏公司於100年7月11日委託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林○○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等之簽證委託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3頁)7.華夏公司於100年7月20日委託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林○○會計師辦理公司發起設立登記之委託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3頁反面)8.華夏公司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0年7月11日至101年6月21日】(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4頁)9.華夏公司之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5頁)10.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102年1月16日西屯存字第102000015 2號函及所附:①華夏公司於100年7月26日自其所有臺灣土 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250萬元之傳 票、②紅景天公司於100年7月26日將250萬元存入郭○○所有 彰化商業銀行三民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款申 請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6頁至第127頁)㈦潘朵拉公司虛偽驗資之文書證據(附表一編號6):1.潘朵拉公司於100年9月13日委託林000000000000會計師辦理公司發起設立登記之委託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8頁)2.潘朵拉公司100年8月29日查核報告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8頁反面)3.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會計師製作之潘朵拉公司100年8月29日資產負債表之查核報告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9頁)4.潘朵拉公司100年8月29日資產負債表(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29頁反面)5.潘朵拉公司100年8月29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0頁)6.潘朵拉公司於100年8月29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0頁反面)7.潘朵拉公司所有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1頁至第132頁)8.周○○、張○○、黃○○於99年8月28日委託李○○處理潘朵拉公司設立匯款事宜之說明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2頁反面)9.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14日三信銀管字第10201281號函及所附:①潘朵拉公司所有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之活期性存款明細分類帳查詢【100年8月29日至101年6月21日】、②三信商業銀行取款憑條【潘朵拉公司於100年8月31日,自其所有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500萬元】、③三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李○○於100年8月31日,將500萬元匯入劉○○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三信商業銀行取款憑條【潘朵拉公司於100年8月31日,自其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50元】(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3頁至第134頁)10.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24日中業存字第10200 07218號函及所附:①林○○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100年8月2日 至100年9月30日】、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林 ○○於100年8月29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500萬60元】、③台中銀行國內 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李○○於100年8月29日,將500萬 元匯入潘朵拉公司所有三信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 000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5頁至第138 頁)㈧彩虹公司虛偽驗資之文書證據(附表一編號7):1.彩虹公司101年4月11日查核報告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9頁)2.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會計師製作之彩虹公司101年4月11日資產負債表之查核報告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39頁反面)3.彩虹公司101年4月11日資產負債表(見臺中地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40頁)4.彩虹公司101年4月11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40頁反面)5.彩虹公司於101年4月11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41頁)6.彩虹公司籌備處所有台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41頁反面至142頁)7.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10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①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劉○○於101年4月11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500萬元】、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陳○○於101年4月11日,將15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陳○○於101年4月11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轉存1500萬元至彩虹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陳○○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⑤劉○○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1年3月16日至101年4月13日】(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43頁至第145頁)8.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24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①彩虹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1年4月10日至101年12月21日】、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彩虹公司於101年4月10日開戶,並將4,000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彩虹公司陳○○於101年4月13日,自彩虹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500萬元】、④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陳○○於101年4月13日,將15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47頁至第149頁)㈨大紅花公司虛偽驗資之文書證據(附表一編號8):1.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會計師製作之大紅花公司101年7月2日資產負債表之查核報告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4頁)2.大紅花公司101年7月2日資產負債表(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4頁反面)3.大紅花公司101年7月2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見臺中地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5頁)4.大紅花公司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5頁反面)5.大紅花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6頁至第27頁)6.大紅花公司101年7月2日查核報告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7頁反面)7.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10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①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楊○○於101年7月2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000萬元轉存入大紅花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林○○於101年7月2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00萬元】、③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楊○○於101年7月2日,將20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林○○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1年6月21日至101年7月2日】、⑤楊○○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8頁至第31頁)8.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24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①大紅花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1年6月28日至101年12月21日】、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大紅花公司楊○○於101年7月4日,自大紅花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000萬元領出)、③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楊○○於101年7月4日,將20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32頁至第34頁)9.經濟部中部辦公室102年1月15日經中三字第10235503180號書函及所附:大紅花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1年7月11日、101年8月7日登記】(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三第87頁至第94頁)㈩風華天公司虛偽驗資之文書證據(附表一編號9):1.風華天公司發起人名冊(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49頁)2.風華天公司100年1月7日9時發起人會議紀錄、100年1月7日10時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開會簽到簿(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49頁反面至第50頁)3.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曾○○會計師100年1月8日製作之風華天公司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1頁)4.風華天公司100年1月7日委託台昇會計師事務所曾○○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1頁)5.風華天公司100年1月6日、1月7日股東繳納現金股款明細(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1頁反面)6.風華天公司100年1月7日資產負債表(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2頁)7.風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2頁反面至第53頁)8.風華天公司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核准日期99年7月8日、核准保留期限100年2月7日】(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4頁)9.風華天公司100年1月19日設立登記申請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4頁反面)10.風華天公司之公司章程(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5 頁)1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9日陽信總業務字第10 29906171號函及所附:①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存款送款單 【林○○於100年1月7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向上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999萬6000元】、②陽信商業銀 行存款送款單【上開999萬6000元,於100年1月7日分別以2 99萬6000元、210萬元、320萬元、100萬元、70萬元匯入風 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6頁至第59頁)12.風華天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01.01.11.經授中字第1013155 451號,解散登記】(見板橋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5331號 卷第92頁)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後改名碧華天公司)虛偽驗資之文書證據(附表一編號10):1.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99年8月27日設立登記申請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0頁)2.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公司章程(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1頁反面至第61頁)3.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99年8月24日股東同意書【訂定公司章程、選任葉○○為董事】(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1頁反面)4.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核准日期99年7月12日、核准保留期限100年1月11日】(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2頁)5.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會計師99年8月25日製作之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資產負債表查核報告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3頁)6.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99年8月24日資產負債表(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3頁反面)7.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99年8月24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4頁)8.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99年8月25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4頁反面)9.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5至66頁)10.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5月24日中業存字第00000 00000號函及所附:①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 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8月 24日至100年6月21日】、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憑條【紅 景天管理顧問公司於99年8月24日,將5000元存入其所有台 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台中 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於99年8 月24日,將199萬5000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 款憑條【黃○○於99年8月24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西台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99萬5000元】、⑤台中 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黃○○於99年8月24日,自其所 有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 00萬元】、⑥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紅景天管理 顧問公司於99年8月26日,自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99萬5000元】、⑦台中商 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黃○○於99年8月26日,將199萬5 000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67至70頁)11.碧華天公司變更登記表【99.12.24.經授中字第0993301635 0號,原名稱:紅景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見板橋地檢署 102年度他字第5331號卷第90至91頁)貴婦公司虛偽驗(增)資之文書證據(附表一編號11)1.貴婦公司名稱及所營事業登記預查核定書【99年9月20日核准】。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頁)2.法定代理人同意書【同意受監護人吳○○出資33萬元投資貴婦公司】。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頁反面)3.會計師事務所許○○會計師於99年10月8日簽證之貴婦公司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資本額100萬元】。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3頁)4.貴婦公司99年10月7日資產負債表。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3頁反面)5.99年10月7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102年度偵字第14805 號卷二第4頁)6.貴婦公司於99年10月7日委託芳盛會計師事務所許○○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4頁反面)7.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東臺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5至6頁)8.貴婦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1年6月25日登記】。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7至8頁)9.芳盛會計師事務所許○○會計師製作之貴婦公司101年6月13日資產負債表及繳納股款明細表之查核報告書。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9頁)10.貴婦公司101年6月12日試算表。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 卷二第9頁反面)11.貴婦公司101年6月12日、13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102 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0頁)12.貴婦公司101年6月13日資產負債表。
(102年度偵字第1480 5號卷二第10頁反面)13.貴婦公司委託芳盛會計師事務所許○○會計師辦理增資變更 登記等之委託書。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1頁)14.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 卷二第11頁反面至第12頁)15.貴婦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9年11月22日登記】。
(102 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3頁)16.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東臺南分行102年5月16日國世銀東臺南 字第1020000064號函及所附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支票存入資料明細表。
(102年度 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5頁)17.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屯分行102年5月16日國世西屯字第102 0000041號函及所附:①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6月12日之交易明細、②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徐○○於101年6月12日,自其 所有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1 70萬元轉存入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③徐○○所有國泰世華銀行西屯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101年5月14日至101年7 月11日帳戶交易明細。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16 至19頁)18.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世貿分行102年5月13日(102)國世銀世 貿字第1020000041號函及所附:①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銀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明細、②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 商業銀行世貿分行帳戶開戶資料、③貴婦公司所有國泰世華 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101年5月28日至101年7 月10日帳戶交易明細。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二第21 至23頁)紅景天公司虛偽驗(增)資之文書證據:⒈於99年7月間虛偽增資部分:(1)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2年度偵 字第14805號卷一第44頁至第45頁)(2)紅景天公司於99年6月25日發表99年6月20日增資2400萬 元之聲明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5頁反面)(3)紅景天公司99年6月25日資產負債表(102年度偵字第148 05號卷一第46頁)(4)紅景天公司99年6月25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102年度 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6頁反面至第48頁)(5)紅景天公司99年6月25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會計 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 號卷一第48頁反面)(6)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製作之紅景天公司99年6月 25日增資變更登記之查核報告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 號卷一第49頁)(7)紅景天公司99年1月1日至99年6月24日收支試算表(102 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9頁反面)(8)紅景天公司99年6月20日11時許之董事會開會簽到簿、董 事會議事錄、99年7月6日9時許、99年6月20日9時許之股 東臨時會議事錄(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50頁至 第51頁)(9)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24日中業存字第000 0000000號函及所附:黃○○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開戶資料、交易明細【99年6月21日至100年7月1日】(1 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82頁至第83頁)(10)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2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①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資金往來交易明細【自動化設備之交易,無傳票可提供】、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黃○○於99年6月25日,自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400萬元領出】、③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翁○○於99年6月25日,將24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翁○○於99年6月28日,自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400萬元領出】、⑤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黃○○於99年6月28日,將24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85頁至第87頁)(11)紅景天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9年7月6日登記】(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四第127頁至第128頁)(12)紅景天公司99年7月6日9時股東臨時會議事錄【選任董監事】(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六第33頁)(13)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137400號函檢送之紅景天公司登記卷宗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外放,經臺中高分院將之影印於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卷六第40頁至第43頁)⒉於99年12月間虛偽增資部分:(1)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活期性存款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102年 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34頁至第35頁)(2)紅景天公司99年12月20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會 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 5號卷一第35頁反面)(3)紅景天公司99年12月20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102年度 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36頁至第39頁)(4)紅景天公司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19日收支試算表(102 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0頁至第41頁)(5)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製作之紅景天公司99年12 月20日增資變更登記之查核報告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 5號卷一第40頁反面)(6)紅景天公司99年12月20日資產負債表(102年度偵字第14 805號卷一第41頁)(7)紅景天公司99年12月20日發表99年12月17日增資3500萬 元之聲明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2頁)(8)紅景天公司99年12月17日12時許之董事會開會簽到簿、 董事會議事錄、99年12月17日10時許之股東臨時會議事 錄(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42頁反面至第43頁)(9)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24日中業存字第000 0000000號函及所附:①黃○○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 戶開戶資料、交易明細【99年6月21日至100年7月1日】 、②黃○○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12 月13日至100年7月25日】(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 第82頁至第84頁)(10)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2日中業存字第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①帳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000000000000號等帳戶資金往來交易明細【自動化設備之交易,無傳票可提供】、②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黃○○於99年12月20日,自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500萬元領出】、③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翁○○於99年12月20日,將35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翁○○於99年12月22日,自其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500萬元領出】、⑤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存款憑條【黃○○於99年12月22日,將3500萬元存入其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85頁、第88頁至第89頁)(11)翁○○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增資款來源交易明細資料(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90頁)(12)紅景天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99年12月29日登記】(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四第148頁至第150頁)(13)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101年10月30日中北中字第1010000232號函及所附: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12月20日至101年9月8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二第262頁至第324頁)(14)臺中市政府以105年3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137400號函檢送之紅景天公司登記卷宗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外放,經臺中高分院將之影印於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卷六第45頁至第52頁)⒊於100年8月間虛偽增資部分:(1)紅景天公司變更登記表【100年8月22日經濟部登記】(1 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52至53頁)(2)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4日9時許之股東會議事錄、100年8 月4日11時許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開會簽到簿【擬增 加資本1億200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54 至55頁)(3)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製作之紅景天公司100年8 月8日增資變更登記之查核報告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 號卷一第56頁)(4)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7日明細試算表(102年度偵字第148 05號卷一第56頁反面至57頁)(5)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8日資產負債表(102年度偵字第148 05號卷一第57頁反面)(6)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5日、8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102 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58至61頁)(7)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8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會計 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 號卷一第61頁反面)(8)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至100年8月8日止】(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62至63頁)(9)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18日委託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林○○會 計師查核修正章程、增資發行新股之委託書(102年度偵 字第14805號卷一第63頁反面)(10)張○○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張○○所有元大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0年8月5日至101年1月17日】(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91至92頁)(11)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16日元銀字第1020000085號函及所附:①陳○○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②陳○○所有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00年8月4日至101年10月9日】、③元大銀行取款憑條【陳○○於100年8月5日,自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5000萬元存入翁○○所有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翁○○於100年8月5日,自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5000萬元匯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元大銀行取款憑條【陳○○於100年8月8日,自其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7000萬元存入翁○○所有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⑥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翁○○於100年8月8日,自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4000萬元匯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⑦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翁○○於100年8月8日,自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000萬元匯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93至96頁)(1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8日元銀字第1010007521號函及所附翁○○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00年8月4日至101年10月24日】(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99至100頁)(13)翁○○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8月5日匯入5000萬元之跨行通匯交易認證表--匯入(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1頁)(14)翁○○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8月8日分別匯入4000萬元、3000萬元之跨行通匯交易認證表--匯入(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1頁反面)(15)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於100年8月10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200萬元領出】(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2頁)(16)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於100年8月10日,將32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2頁反面)(17)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於100年8月10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800萬元領出】(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3頁)(18)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於100年8月10日,將28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3頁反面)(19)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於100年8月11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500萬元領出】(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4頁)(20)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於100年8月11日,將35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4頁反面)(21)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於100年8月12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500萬元領出】(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5頁)(22)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於100年8月12日,將25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5頁反面)(23)紅景天公司變更登記表【經濟部100年8月22日登記】(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六第86至89頁)(24)紅景天公司台北松江分公司變更登記表【100.6.24.經授中字第10032168730號】(見板橋地檢署102年度他字第5331號卷第76頁)(25)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137400號函檢送之紅景天公司登記卷宗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外放,經臺中高分院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審結後歸還,共犯李○○辯護人將之影印於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卷六第119頁至第125頁)⒋於101年2月間虛偽增資部分:(1)紅景天公司變更登記表【101年2月1日經濟部登記】(10 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64頁)(2)紅景天公司101年1月6日9時許之股東會議事錄、101年1 月6日11時許之董事會議事錄、董事會開會簽到簿【擬增 加資本1億2000萬元】(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65 頁至第66頁)(3)紅景天公司於101年1月18日委託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林000 000000000會計師查核修正章程、增資發行新股之委託書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66頁反面)(4)茂詰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張○○製作之紅景天公司101年1 月11日增資變更登記之查核報告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 5號卷一第67頁)(5)紅景天公司101年1月10日明細試算表(102年度偵字第14 805號卷一第68頁)(6)紅景天公司101年1月11日資產負債表(102年度偵字第14 805號卷一第68頁反面)(7)紅景天公司於101年1月10日、11日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69至77頁)(8)紅景天公司於101年1月11日委託茂詰會計師事務所張○○ 會計師查核簽證資產負債表之委託書(102年度偵字第14 805號卷一第78頁)(9)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交易明細【至101年1月11日止】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78頁反面至80頁)(10)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日委託廣德會計師事務所林○○會計師查核修正章程、增資發行新股之委託書(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80頁反面)(11)張○○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張○○所有元大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0年8月5日至101年1月17日】(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91至92頁)(12)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16日元銀字第1020000085號函及所附:①陳○○之客戶基本資料維護、陳○○所有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00年8月4日至101年10月9日】、②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翁○○於101年1月10日,自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000萬元匯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翁○○於101年1月10日,自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600萬元匯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翁○○於101年1月11日,自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000萬元匯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元大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翁○○於101年1月11日,自其元大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400萬元匯入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93至94、97至98頁)(13)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8日元銀字第1010007521號函及所附翁○○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往來交易明細【100年8月4日至101年10月24日】(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99至100頁)(14)翁○○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1月10日分別匯入2600萬元、3000萬元之跨行通匯交易認證表--匯入(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6頁)(15)翁○○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1年1月11日分別匯入3400萬元、3000萬元之跨行通匯交易認證表--匯入(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6頁反面)(16)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於101年1月13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000萬元領出】(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7頁)(17)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於101年1月13日,將20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7頁反面)(18)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於101年1月13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5000萬元領出】(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8頁)(19)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於101年1月13日,將50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8頁反面)(20)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於101年1月16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3000萬元領出】(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9頁)(21)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於101年1月16日,將30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09頁反面)(22)陽信商業銀行取款條【翁○○於101年1月17日,自其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000萬元領出】(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0頁)(23)陽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翁○○於101年1月17日,將2000萬元匯入其所有元大商業銀行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0頁反面)(24)翁○○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光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客戶帳卡歷史資料表【100年8月4日至101年1月17日】(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111頁)(25)臺中市政府105年3月15日府授經商字第10507137400號函檢送之紅景天公司登記卷宗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外放,經臺中高分院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審結後歸還,共犯李○○辯護人將之影印於臺中高分院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卷六第134頁至第151頁)
三、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犯罪事實参之二部分,即附表三所示部分):㈠證人之證述部分:⒈下列證人之證述足以證明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之股價,係由被告與李○○討論決定,並交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業務單位之人員販售:⑴證人翁○○於102年5月24日偵查中結證:「(問:紅景天公司幾次的虛偽增資,是你跟誰一起計畫的?)都是謝忠奇,他會跟李○○討論增資的股價,但是都不會跟我討論,他認為我沒有這方面的常識。」
「(問:所以每次的增資都是以虛偽的記載哪家公司、行號、個人有出資多少錢?)是,都是謝忠奇主導,李○○參與討論,公司只有他們兩人有股票的決策權。」
「(問:虛偽增資的部分,為何會以雲端開發有限公司、紅順天有限公司、啡夢事國際開發有限公司、緯伯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旭昇企業顧問有限公司、紅翻天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冠賀企業社、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風華天生活事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碧華天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皇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龍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鑫淼事業有限公司的名義來辦理增資?)謝忠奇先填好每一個公司的責任額,之後再與上述公司的負責人開會,只有風華天公司是例外,是謝忠奇自己跟風華天的葉○○談的,每個公司負責人都有同意,謝忠奇就寫公司名稱及股票的張數,之後交給我拿給會計,會計收到後整理好股東名冊後拿給會計師去報給經濟部核准,然後印股票。」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卷九第106頁反面、107頁反面);
另翁○○於原審法院103年5月7日審理時具結後證稱:「問:上述增資股票謝忠奇都要求放在紅景天公司集中保管這一段,那時調查員問你紅景天公司那些股東、姓名、繳款金額是謝忠奇虛偽納入紅景天股東的繳款明細表,請你看股東繳款明細表作答,你最後有講一段,這些增資的股票謝忠奇都要求放在紅景天公司集中保管,由李○○雲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八大業務系統銷售,有販售出時再從紅景天公司拿出去辦過戶手續給買受人,情形是否如此?)是。」
「(問:你在這份調查筆錄所講,你所做的紅景天公司帳戶支出日報表,為何也要交一份給李○○過目?)因為錢是業務去賺來的,然後交給紅景天使用,所以讓他知道資金是用到哪些方面去,這也是謝忠奇指示這樣做的。」
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五第25頁正反面至26頁)。
⑵證人翁○○於原審102年5月7日審理時證述:「(問:第42頁這個雲端管理公司各業務圖表【指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 年他字第6461頁第42頁之圖表】,最主要在說明什麼事情?)這些業務單位開會的公司都是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控制。」
「(問:可否說這張圖表所示的各業務單位都是雲端管理公司所轄的業務單位?)是。」
「(問:換言之,不管是蘭陽系統、龍品系統、冠軍系統、皇嘉系統、鼎豐系統、冠賀系統、泳冠系統,這些系統的業務人員招攬合營入股或是賣出未上市股票,都算在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的績效底下?)是。」
「(問: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跟其所轄的業務單位,本件被告李○○對其有無管理及控制之能力?)有,之前的我不瞭解,這些單位出來以後就是列在雲端體系下面的。」
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五第20頁),經核與翁○○於原審102年7月3日訊問時陳述稱:「是謝忠奇、李○○及八大系統的負責人有蘭陽(許○○)、龍品(曾○○)、冠軍(負責人蔡○○)、皇嘉(負責人陳○○)、冠賀(負責人楊○○)、鼎豐(傅○○)、泳冠(負責人廖○○)、思筠(負責人陳○○),他們10個人開會完之後交給他們旗下的業務去招攬被害人來購買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
我有去開會,也有在場聽,但是我沒有發言權。」
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第204頁)相符。
又翁○○於原審103年5月7 日審理時復證述:「(問:就你所知雲端管理公司所轄的八大系統業務單位,每賣出1張紅景天的未上市公司股票,其抽佣、分紅、利潤如何計算?)這我不懂,謝忠奇有告訴我過,可是我記不住,因為股票我不懂,他只是解釋1張獎金多少,發獎金薪水的時候才去對,他們只會給我張數去乘以獎金數,然後發給各單位。」
「(問:是否記得1張大約可以抽到多少錢?)因為價格不一樣,我印象中應該是1000元還是幾百元,我沒辦法確定,因為這個是算到1 元幾角去那方面的問題。」
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五第22頁)。
又於本院更二審證稱:「(請以投影設備將前審判決書附表三之內容(電子卷證)投射於法庭兩側牆面上提示供證人翁○○等閱覽)這個附表三是不是虛偽增資之後再賣出去的未上市股票?)可以說九成九都是,...」「(這些是不是增資之後賣出去的?)沒有錯,謝忠奇一開始就跟我講他就是用增資,然後股票要放在我名下或誰的名下,然後再賣股票,就是這樣子。
」「(附表三就是增資之後賣出去的未上市股票,這些股票都是在增資之後才賣的嗎?)對,因為必須有增資,然後才會有掛名的股票出現,才可以去買賣,這個時間點的順序是這樣子。」
「(你的意思是都是增資之後,拿到股票之後再來賣,是否正確?)是,謝忠奇的模式都是這樣。」
「(附表三是不是剛剛你所講的這些認股的部分已經出去了,這些是專門針對沒有認股的部分賣的?)是。」
「(所以附表三是專門針對剛剛你所講的不是認股的股票賣出去的,是否正確?)是。」
「(認股有沒有摻雜到附表三?)沒有,認股的話會請會計師製作股東名冊,..」「【(提示前審判決書附表三供證人翁○○閱覽)你看一下有沒有哪一些你認為可能有這種情形?像是翁○○的部分是不是都是沒有認股的,當時增資之後,直接用在你身上要來賣的?】他們認完股以後,股金不夠的部分,他會列在我名下,就是沒有人認股的那些空額。」
「(關於李○○的部分,情形為何?)掛名的話,應該都是和我類似的情況。」
等語(本院105年度金上更二42號卷四第105至111頁)。
又紅景天公司於99年12月份增資3500萬元,其中300萬元之資本額係列於被告李○○任負責人之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下;
於100年8月份增資1億2000萬元,其中650萬元之資本額係列於被告李○○任負責人之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下;
於101年2月份增資1億2000萬元,其中350萬元之資本額係列於被告李○○任負責人之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名下,亦有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影本3份可查(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39頁反面、58、69頁之),足認證人翁○○所述實在。
⑶證人陳○○於102年4月22日偵查時結證:「(問: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的買賣是誰在處理?)都是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在處理。」
等語甚詳(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第131至135頁)。
⑷證人林○○102年5月10日於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蘇○○及郭○○是我於99年間任職鼎王企業的同事,他們2人後○○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擔任業務員,我是於100年8月至11月間透過他們2人購買紅景天公司關係企業股票。
我以自己之名義向郭○○購買45張、合計135萬元,以我母親之名義向蘇○○購買15張、合計45萬元股票,我是以現金方式分別繳納股金給蘇○○及郭○○,由他們代為匯款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180至182頁、264頁)。
⑸證人梁○○於102年5月10日偵查中結證:「(問:有無認購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有。」
「(問:你認購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時,股票是否已經上市?)還沒有上布,是李○○、宋○○透過南部四家加盟店的全部人員,進行宣導,我才購買。」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66頁)。
⑹證人賴○○於102年5月15日偵查中結證稱:「(問:你有購買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有。」
「(問:當時你為什麼會買紅景天未上市的股票?)是透過朋友陳○○的介紹,他在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上班,他是業務,他有介紹我投資紅景天養生御品的飲料店,以及投資未上市的股票,我是用1股5萬元的名義投資位於桃園市的旗艦店,總共投資1股,另外有分兩次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第一次買7張7000股,一股30元,總共21萬,第二次是以每股20元購買增資股,總共20張2 萬股。
…」「(問:當時陳○○是以那個公司的還是什麼名義來賣股票?)他說紅景天公司委託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來招攬加盟跟賣未上市股票。
…」「因為我看到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推薦的熱門潛力股走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析報告,因為資本額只有1.8億,但是他們預估102年第一季要併購其他公司上櫃上市,然後全年EPS 預估可以達25元,所以我才買這些股票,這個書面資料也是陳○○給我的。」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2至13頁),並有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影本3張【賴○○認購21萬元及40萬元股份】、「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北區管理處陳○○」名片影本1張、雲端管理顧問推薦熱門潛力股【102年第一季併購上市、連鎖通路股、主要業務、門市進度】資料影本1份(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頁反面至8 、16至18頁)在卷可佐。
⑺證人宋○○(即緯伯公司負責人)於102年5月28日偵查中結證稱:「(問:為何紅景天公司會以緯伯公司的名義賣股票?)翁○○、李○○、陳○○、謝忠奇他們已經預設立場,就是說我們一定要配合他,叫陳○○來轉告,要我們支持他們這樣的作法,但我沒有同意,但後來在去年3月到5 月間,我看到紅景天公司給我緯伯公司的員工購買的股票,紅景天公司寄給緯伯公司那一個員工時被我看到,後面蓋由我本人公司的大小印,…剛才調查員給我看他們做的內帳,有2 筆較大筆的都是陳○○公司賣出去的股票,上面都是記載由緯伯公司賣出去的,陳○○是我們高雄雲端的總公司。」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12頁)⑻證人王○○(即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總監)101年11月17日警詢證述:「我加入雲端顧問公司擔任總監,從事的業務是負責招攬其他人投資紅景天公司的股票及加盟紅景天公司入股開設分店,…我太太萬○○有買10張股票,每張15000元…我還有招募一些人買股票及加盟開店」等語(他6461號卷九第88頁),於本院前審審理時證述:「(問:你是否曾經在蔡○○所屬的冠軍系統紅翻天公司任職過?)對。」
「問:你擔任的職務為何?)我擔任○○,我完全是○○的職位,就是招攬人員來,然後才有傭金。」
「(問:你是在蔡○○所屬的紅翻天公司嗎?)我的公司應該是叫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是蔡○○所屬,但他後來有改,後來的事情我不知道,我在100 年7 月10日正式離職。」
「(問:你在蔡○○所屬的冠軍系統的時候,那個公司的名稱為何?)應該是雲端科技公司,我不太清楚。」
「(問:你在這家公司從事何業務?)招攬人員來投資開店,然後有傭金。」
「(問:何人叫你去招攬的?)我的公司有跟我們講有股票。
」「(問:公司中的何人跟你講的?)總經理蔡○○有宣布,寫在黑板上,在新光銀行直接存入。」
「(問:你招攬販售未上市股票有無傭金?)好像有,但我不太記得了。
」「(問:販售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的流程為何?)總經理寫在黑板上說將來要上市,遠景很好,然後請我們直接到新光銀行匯入,大概2 、3個禮拜以後就給我們憑證。」
「(問:你是否認識在場的被告李○○?)認識。」
「(問:你如何認識被告李○○?)因為我們當初要開店的時候,是要由被告李○○投資開店,所以總經理有介紹我們認識他。」
「(問:被告李○○跟你業務上往來有什麼內容嗎?)我不太清楚,我只知道我們所有的錢要交給李董即被告李○○,因為他要找店面開店。」
「(問:關於未上市股票的交易過程中,被告李○○有無擔任過任何角色?)沒有,只有總經理寫在黑板上說直接去新光銀行匯錢,然後大概2 個禮拜以後可以拿到憑證。」
「(問:有關販售未上市股票是蔡○○指示你去辦理的嗎?)對,她就將新光銀行的帳號寫在黑板上,我們就帶人去存錢,存完以後就將收據交給會計,大概2個禮拜左右會給我們憑證,表示有收到錢。」
「(問:你繳錢之後如何拿到股票?)我記得沒有拿到股票,只有給1張憑證而已,好像1股是5萬元,後來我離開了就不太清楚。」
「(問:你剛才說寫在黑板上是指什麼地方的黑板?)我們辦公室都有一個黑板,總○○就寫1個新光銀行的帳號,直接拿錢存入新光銀行,也沒經過公司,然後再把收據交給會計。」
「(問:你們的辦公室在哪裡?)我們的辦公室起先是在文心路4段,後來改到大墩路。」
「(問:你都有在文心路和大墩路工作嗎?)我人有掛在那邊,但我後來受傷就很少去公司,可是蔡○○一直不讓我離開,後來我是7月10日正式離職。」
「(問:你所說的黑板是在文心路還是大墩路?)文心路和大墩路都有,我們上課都會有1個黑板。」
「(:文心路和大墩路的黑板上都有寫要買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要匯到哪個帳戶嗎?)我記得好像是在文心路那邊寫的,後來搬去大墩路的時候,因為我比較少去公司,所以我不知道有沒有寫。」
「(問:文心路的公司叫何名字?)應該是雲端科技公司。」
「(問:你的意思是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嗎?)是。」
「(問:所以關於購買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的股款要匯到哪個帳戶是寫在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黑板上嗎?)對。」
「(問:你認識被告李○○嗎?)認識,他是去開發店的董事長。」
「(問:蔡○○是哪一家公司的總○○?)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問:何人將憑證交給你?)我們公司的會計交給我的,我們去新光銀行的存款憑證也是交給會計,然後他就會處理,他如何處理我不知道,大概將近2個禮拜,我們就會拿到1張憑證。」
「(問:憑證也是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會計交給你的嗎?)對。」
「(問:除了你太太買了30萬元以外,你本身有再介紹別人買嗎?)我有介紹2個人。」
「(問:你如何拿到傭金?)好像有傭金,我不太記得了,好像不多,傭金是總○○給我的,應該是發薪水的時候給的,她會寫一個條子給我,1個月1次。」
「(問:總○○寫什麼條子給你?)寫這個月我招攬多少,給我多少傭金,然後把錢放在信封袋中,直接給我現金。」
「(問:招募店股的傭金給的方式跟販售未上市股票的傭金給的方式一樣嗎?)一樣。」
「(問:若當月有販售店股和未上市股票的2種傭金的話,是會放在同一個信封袋中嗎?)對。
」「(問:傭金不是用轉帳的嗎?)沒有轉帳,給現金,應該是每個月10日。」
「(問:要報稅嗎?)給傭金的時候已經先扣稅了。」
「(問:文心路的公司有掛招牌嗎?)有,好像就是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的招牌。」
「(問:從你第一次聽到要賣未上市股票到你後來沒有去公司為止,這段期間有多久?)大概是在99年底的時候我就聽說有股票,後來我在100年7月10日離開的時候好像就沒有再招了,我有3個月幾乎都沒有進辦公室,所以我不太知道。」
「「(問:有人曾經跟你說販賣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不是屬於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業務範圍嗎?)我沒聽過。」
「(問:你是掛總監嗎?)經理,最基本的是業務員,業務員上面是副理,副理上面是經理,我是經理的職位,我上面還有總監、副總和總經理。」
「(問:你的業務為何?)招攬不特定人員來投資,以5 萬元為1 個單位,若店有收益就會撥給他們。」
「(問:先開店還是先找人?)先找人以後有資金再去開店,當初謝顧問一直跟我們講我們會賺很多錢,我聽他的話意就覺得有很大的問題,但我們還是投入了。」
等語。
至於證人王○○於本院固亦證述「(問:被告李○○有無給你任何指示?)沒有。」
「(問:關於未上市股票的交易過程中,被告李○○有無擔任過任何角色?)沒有。」
「(問:有關販售未上市股票是蔡○○指示你去辦理的嗎?)對。」
等語(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卷三第199頁至第204 頁),然被告李○○係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唯一負責人,又負責掌管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八大系統,而證人王○○則僅係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或總監,其上尚有副總及總經理,是被告李○○縱未親身向證人王○○下達販售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之指示,亦屬層級分工常態,如販售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為紅景天公司透過蔡○○直接處理,又如何卻係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之會計發給業務人員股票憑證及傭金,是不能以證人王○○上述證詞遽為有利被告李○○之認定。
⑼證人李○○(即紅景天公司會計主任)於原審103年5月21日審理時證述:販賣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之傭金跟合營入股之傭金有區別,我有經手販賣未上市股票之傭金,是根據臺北管理處的小姐提供的名冊來計算,並針對龍品、思筠、皇嘉、蘭陽等業務單位核發。
臺北管理處的小姐每天會透過email 將未上市股票及合營入股的日報表作成兩個檔案,以同一封郵件寄給我及被告翁○○、李○○、股務黃○○等語(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卷五第78頁反面至79頁反面、80頁反面至81、84頁反面至第85頁),經核與其102年5 月7日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在我未進公司之前,紅景天公司就已經開始販售未上市股票,101年2月,原負責股務兼任翁○○助理的陳○○離職,我才由她手中接下紅景天股務部分有關各經銷商業務員販售未上市股票的日報表,因為該日報表由台北區負責股務的1位小姐(詳細姓名我忘記了) 製作,她製作好之後會將該表同時EMAIL給翁○○、李○○、我本人及1位股務的小姐黃○○,我依據翁○○提供給我的紅景天公司新光銀行及臺中商銀帳戶明細,稽核台北小姐傳給我的投資人名冊及是否確實入帳,黃○○再按照該表將股票轉讓給名單上的投資人,該股務工作主要是由黃○○處理,由於我是她的主管,如果有碰到特別問題她會請示我,包括股票應以何人(翁○○、李○○、紅景天、李○○等)名下轉讓出股權,但我還是必須向翁○○請示。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卷四第261 頁)相符,堪信為真實。
又證人李○○於原審同次審理時證述:「(問:【提示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號卷四第274頁102年5月7 偵查筆錄並告以要旨】第9行回答的部份,妳當時有回答檢察官說『我是聽翁○○講紅景天的股票是委託雲端來做買賣』,當時所述是否實在?)是。」
「(問:翁○○是在何種情況、場合之下,告訴妳紅景天的股票是委託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來做買賣?)我不記得,我只是印象中有這樣。」
「(問:妳不記得在何種情況之下告訴妳的,但是妳可以確認翁○○的確有告訴過妳說,紅景天的股票是委託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來做買賣?)確定有。」
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卷五第89頁)。
雖證人翁○○於原審103年7月2日審理中與李○○對質時證稱:我沒有針對這件事情特別跟她討論這件事的印象,也許是謝忠奇跟她講她記錯了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六第81頁),惟證人翁○○雖稱我沒有印象,但證人李○○所述「紅景天的股票是委託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來做買賣」等情,既經其於原審審理時證述確有此事,且與其他證人之證述及卷內資料之內容相符,應堪採信。
⑽證人陳○○(即紅景天公司會計人員)102年5月28日偵查時結證述:「股票是總顧問說那個單位公司要幾張,可是錢有沒有進來我不清楚,我們會給總顧問看增資的總共的股票張數,他就會在下面寫哪個單位幾張、哪個單位幾張,我指的哪個單位就是你剛剛說的雲端管理顧問公司、龍品公司、紅順天公司、旭昇公司、風華公司、鑫淼公司。」
「(問:總顧問也會指定翁○○、李○○名下各幾張嗎?)對。
但實際上他們有沒有繳納股款我不清楚。」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93頁反面)。
⑾證人許○○(即宜蘭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負責人)於102年5 月28日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問:【提示: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間增資之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所提示資料顯示宜蘭雲端企業社有參與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間增資新臺幣150 萬元,上述股款宜蘭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有無實際繳納?如何繳納?增資之詳情為何?)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間增資時,每股的票面額是10元,實際上各營運處銷售的金額從10幾至30幾元都有,金額不一定,此次增資,謝○○(按即謝忠奇)告訴各營業處負責人,增資的股票發行公司是紅景天公司,買受人名稱必須掛名為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各營業處的名稱及統編,但公司股票是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總公司統一保管,當時宜蘭營業處的大小章由雲端總公司代為刻印,並將所提示明細表中所列股東的金額及股份明細掛名宜蘭管業處的名下,再賣出轉讓到各購買之民眾或會員名下。」
「(問:據查,上述150萬元股款係謝忠奇以宜蘭雲端企業社名義虛列在紅景天公司100年8月間增資之股東名單內,你作何解釋?你為何願意配合辦理紅景天公司處偽增資?)謝忠奇當時告訴我們增資時必須分散股權,所以紅景天公司增資的股票認股人,必須分散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各營業處的名下,我同意後就告訴謝忠奇宜蘭營業處的統一編號,宜蘭營業處的公司大小章就由紅景天總公司直責代為刻印,前開增資股票先掛名在宜蘭營業處名下,再由宜蘭營業處轉讓到各股東名下,轉讓的作為都是由紅景天總公司處理的。
我不知道紅景天總公司是以虛偽增資的方式辦理增資的,因為當初整個增資過程都是由紅景天總公司在處理的,我本人及宜蘭營業處人員都沒有參與增資過程。」
「(問:【提示: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正、反面影本】所提示紅景天未上市股票,背面之『出讓人蓋章』處之『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許○○』等公司大、小章由何人保管及蓋印?上述宜蘭雲端企業社公司大、小章是否均放置於紅景天公司統一保管,並於出售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時由紅景天公司人員用印?你為何願意提供上述公司大、小章並協助辦理紅景天公司虛偽增資及販售未上市股票?)『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許○○』等公司大、小章是由紅景天總公司代為刻印的,並由該總公司保管及蓋印,對於辦理增資股票這件事是謝忠奇顧問在開會中所指示的,辦理增資的過程中,全國各地營業處總○○數次來台中總公司開會,開會時是由李○○主持,參與的高階顧問有謝忠奇及翁○○等人,有關增資的各項事項也都是他們3 個人在指示及說明。」
「(問:據查,你配合以宜蘭雲端企業社虛偽增資紅景天公司資本額並取得未上市股票後,股票販售方式及價格都由謝忠奇、李○○召集你等八大系統業務單位的負責人開會決定,以買老股搭配優惠價格認購增資新股的方式招攬民眾購買,所以每股價格從10元至40幾元不等,你作何解釋?)紅景天公司曾經辦理好幾次增資,每一次增資會由謝忠奇、李○○及翁○○等人決定每股銷售價格並發公開信給入股股東,價格載明在公開信中,我印象中每次增資的價格是從10幾元至40幾元不等,每次為了增資,全國各地的管業處總○○會到台中總公司召開好幾次會議,都由前述謝忠奇等人主持說明,銷售價格也由他們決定,至於以買老股搭配優息價格認購增資新股的方式招攬民眾購買也是謝忠奇、李○○及翁○○等人決定及指示的。」
「(問: 你協助謝忠奇、翁○○等人販售紅景天公司虛偽增資之未上市股票,從中獲得酬勞若干?經過、詳情為何?是否願意坦承供述?)我印象中辦理幾次的增資,我總共獲得幾十萬元的酬勞,宜蘭營業處其他員工獲得多少酬勞我已經忘記了。」
等語甚詳(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16頁反面至217頁反面、218頁)。
至於證人許○○於原審103年6 月11日審理時雖改稱: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未持有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我不清楚紅景天公司把股票掛在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名下的事;
紅景天公司沒有透過我等業務部門去招攬購買未上市股票的投資人(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五第232、233 頁反面)等語,惟就檢察官針對宜蘭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之業務員吳○○所招攬之投資人吳○○、池○○等人何以匯款至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帳戶之情形所為提問,大多均答以「不清楚」「想不起來」等語,本院因認證人許○○先前之陳述距離案發時間較近,記憶較清晰深刻,可立即反應所知,不致因時隔日久而遺忘案情;
且較無來自被告李○○在場之壓力而出於虛偽不實之證述,或故為迴護被告李○○之情形,應認其於調查局詢問時所為之陳述較符合事實而有可信之特別情況,得予採信。
⑿證人黃○○(即臺北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負責人)於102年5 月28日偵查時結證稱:「(問:你剛表示紅景天擅自過戶給臺北雲端管理企業社的股票,是要你們去負責賣掉?)是。
可以這麼說,因為紅景天已擅自將股票寄給我了。
簡單的說這是紅景天公司目標,我們的工作就是負責要把這些股票銷售掉。
再精確的說,公司已寄信給股東了,有興趣的股東就會自己來找我們,我們是業務單位,股東打來我們當然要幫公司解釋一些問題。」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27頁)。
⒀證人即原審共同被告張○○於102年5月28日偵查時結證:「(問:成立紅順天有限公司與紅景天公司有何關係?)沒有。
我們是承攬紅景天的加盟業務來作,我們要幫紅景天公司銷售他們的股票。
…」「(問:紅順天有限公司有無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這是紅景天公司第三次增資發生的,在紅景天公司會議上他們有決議要先將這次增資發售的股票,先行登記在紅順天有限公司名下,才可以進行買賣。」
「(問:紅景天公司將股票登記在紅順天有限公司名下,此事你是否知道?)我在公司會議上確實有知道此事,但是股票上的印章不是我提供的,是他們自己刻的。
…」「(問:第三次增資時紅景天公司有將股票登記紅順天有限公司名下,紅順天有限公司是否有另外繳納股款給紅景天公司?)沒有。
當時也是只是會議上有跟我們說,這一次買賣要先把股票登記在紅順天有限公司,我們也沒有錢給紅景天公司。
…」「(問:登記在紅順天有限公司名下的股票是否有賣出去?)有,但不止我一個人賣,全公司的人都有賣。」
「(問:是否有抽傭金?)有。」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44至145頁)。
⒁證人即共同被告黃○○於102年3月6日偵查時陳稱:「我們銷售的股份分成兩種,一種是紅景天公司的股票,這個是主管跟我們說有公司的股票可以銷售時,我們才會去賣;
另外一種是所謂的店股…」「紅翻天公司其實就跟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的業務是一樣的,這是我們雲端下轄的每個營業處都成立一個公司」等語(他6461號卷五第210、211 頁)。
⒂證人程○○(即紅景天公司稽核主任)於原審103年5月21日審理時證述:「(問:是否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轄的業務系統,比如說冠軍等公司販賣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我後來有聽說業務系統是在做這個部分。」
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五第62頁)。
⒃至於證人曾○○(龍品公司負責人)、蔡○○(冠軍系統負責人)、楊○○(冠賀企業社負責人)、陳○○(思筠公司負責人)雖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等個人及所負責之龍品公司、冠軍系統、冠賀企業社、思筠公司均未曾販售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亦未因販售股票而獲得傭金,紅景天公司只有給付一些行政管銷費用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五第148至149、157頁反面、193、202頁反面)。
惟販售紅景天未上市股票事涉重責,上述證人有所避卸,原不違常,且查,證人即被告楊○○於102年4月24日調查局詢問時陳稱:「當初紅景天辦理2 次增資時有將增資的書面資料,直接郵寄給旗下經銷商及股東,協助招攬投資客戶,每招攬到1 個客戶,紅景天公司會支付酬金1千元至2元給經銷商或股東,我記得冠賀公司有招攬到50至60餘名客戶(現金增資每1張股票為1萬5 元) ,總金額約1 千餘萬元,紅景天支付給我的酬金約50至60萬元。」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三第85頁);
證人曾○○於102年4月24日調查局詢問時亦陳稱:「我除了自己購買股票外,也有告訴我親友說,我自己有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看他們要不要買,我知道當時他們每個人約花了10萬至100 萬元以上不等金額,有些跟我比較好的朋友也會透過我向公司購買,不過大部分的人都是自己匯款到翁○○帳戶去購買,至於多少人買,我目前也不清楚,我買了紅景天公司的股票後,就自己保存這些股票,沒有再將股票轉讓。
當時紅景天公司翁○○有告訴我,龍品公司購買張數達一定數量以上,他會補貼我們公司一點行政及管銷費用,加上紅景天公司有設一個股務處,會有專人負責跟客戶聯繫,確認匯款金額及暸解推薦人是何人,做為發放分公司的行政及管銷費用,我總共拿到多少我忘記了,我只知道平均每推薦l張股票,我可以獲得幾百元的補貼,每次增資,紅景天公司都會有行政命令下令下來要我們布達給客戶說紅景天公司現在在增資,期間紅景天公司也會郵寄增資的訊息信件給客戶,所以客戶知道的訊息跟我們都一樣,所以每次紅景天公司增資我都可以拿到補貼費用,但是詳細金額若干我沒有印象。」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三第145至146頁);
再參以①證人童○○於101年10月12日調查局詢問時證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下面共有8 個業務單位,每個業務單位都有相當於冠賀企業社的業務團隊,據我所知有蘭陽系統(負責臺北市及宜蘭縣)、龍品(負責臺北市) 、皇嘉、冠賀、冠軍、鼎豐、泳冠等業務團隊,每個團隊都有一個負責人,負責招攬業務員,再由業務員招攬民眾投資紅景天公司店股及未上市股票」「冠賀企業社的獎金分配方式都是由楊○○規定,每賣出1股店股,副理抽6千元,主任可抽5千元,專員可抽3千元;
每賣出l張每股30元的未上市股票,副理可抽3千;
每賣出l張每股20元的未上市股票,副理可以抽1千元,主任及專員的價格要問楊○○才清楚」等語(他6981號卷第6頁);
②證人簡○○102年5 15日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我確實有向冠賀企業社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但以徐○○名義購買的紅景天股票張數應該是47張,以簡○○名義購買的股票為20張,我本人則購買1張…因為我是冠賀企業社的業務員,認為紅景天公司前景不錯,所以我就直接向冠賀企業社的負責人楊○○(本名為楊○○)購買股票,股款大部分都是以現金交給冠賀企業社會計何妙瑾,…另少部分股款則是以匯款方式,自我本人台北富邦南臺中分行帳戶匯至冠賀企業社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戶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戶內。
我在100 年4 月6 日進入冠賀企業社任業務員迄紅景天倒閉為止,任職期間負責招攬民眾投資紅景天公司股票及店股…」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7頁反面至58頁);
③證人張○○於101年11月29日檢察事務官偵詢時證述:「本案是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團隊對外推廣業務,龍品公司是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旗下的另一個業務單位,他們銷售的標的都是紅景天公司的股票及紅景天公司旗下各品牌門市投資」等語(他10958號卷第21頁);
④證人洪○○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詢問時證述:我於100年間透過龍品公司的業務經理林○○介紹認識龍品公司的負責人曾○○,當時林○○說將來公司前途無可限量,且有亞洲大學的校長幫紅景天公司背書,將來未上市股票,上市櫃後股價一定衝破400元以上,並表示如果現在不買股票,到時候一定會後悔,因為當時我們已經有合營入股飲料店,對公司有一定的信任跟貢獻,所以可以以每股30元的優惠價格購買15張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其他人則都沒有這優惠,並當場播放公司進軍大陸等地發展投資的幻燈片給我們觀賞,林○○還表示他二哥與大陸溫○○等領導人都見過面且建立良好的關餘,加上曾○○會在旁點頭表示贊同,另表示他們將來在大陸的發展也是無可限量,於是我就用我之名義,向龍品公司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15張…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2頁),及參酌證人王○○在本院前審審理時證述「(問:你是否曾經在蔡○○所屬的冠軍系統紅翻天公司任職過?)對。」
「(問:何人叫你去招攬的?)我的公司有跟我們講有股票。」
「(問:公司中的何人跟你講的?)總經理蔡○○有宣布,寫在黑板上,在新光銀行直接存入。」
等語(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卷三第199至204頁),足證冠賀企業社、龍品公司、冠軍等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轄之業務單位均有銷售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並有獲得傭金,證人楊○○、曾○○、蔡○○、陳○○於原審審理時所言未販售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云云,純係避重就輕之詞,非可採信,無從做為有利被告李○○之證據。
⒉下列證人之證述及匯款資料,足以證明李○○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均有收受紅景天未上市股票之部分投資款項:⑴證人陳○○102年5月10日於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稱:我是透過紅景天公司之業務員林○○、林○○兄妹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總共股數是2萬1000股,每股金額25元及30元。
都是以付現、開票及轉帳等方式支付股款,是他們兄妹叫我匯款至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的帳戶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48至150、186至187頁),並有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影本1 張【100年5月30日以陳○○名義將11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卷可佐(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3頁)。
而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係由被告李○○掌握持有(被告李○○於本院前審104年5月29日辯論期日就業務侵占部分供承係我本人辦理轉帳將款項轉出該帳戶,見本院104年度金上更一42號卷第245 頁),販售未上市股票之股款既係存入被告李○○掌控持有帳戶,自無從任其推諉稱未參與之。
⑵證人池○○於102年5月10日偵查中結證稱:「(問:是否曾經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有。
買兩次未上市股票,第一次是民國100年9月5日向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買150 張、1張1000股,共計15萬股、1股27元,付了405萬元,匯到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在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戶內;
第二次是100年11月間,向黃○○購買170張,1股18元,共計306萬元,匯到黃○○在國泰世華銀行安和分行帳戶。」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36頁),並有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張【100年9月5日以池○○名義將405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在卷可佐(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卷七第25頁)。
⑶證人吳○○於102年5月10日偵查中結證稱:「(問:是否曾經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是。」
「(問:你是透過誰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第一次是透過吳○○介紹我購買的,吳○○是紅景天公司的職員…第二次是100年9月也是透過吳○○購買150張,1股27元,總共405萬元,錢是匯到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帳戶…。」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51頁),並有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影本1張【100 年9月5日以吳○○名義將405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在卷可佐(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6頁)。
⑷證人溫○○於102年5月15日偵查中結證稱:「(問:提示妳今日在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站之查筆錄,所述是否實在?)實在。
…」「我不知道我的股票是有別人轉讓給我,因為當時陳○○是要我向公司買,我的錢也是匯到紅景天公司及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的帳戶內,如我提出的匯款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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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溫○○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詢問筆錄證稱:「100年6月間,我朋友謝○○介紹紅景天公司任職業務的陳○○給我認識,陳○○便一直向我推銷紅景天公司的門市入股及未上市股票,表示紅景天公司飲料店業績很好,…100 年8 月間,陳○○又來找我,勸我加碼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並向我表示,紅景天公司業績很好,股票已經漲價,如果我不趕快買,價格就要繼續攀升,我於是又以28元1股透過陳○○購買90張紅景天公司股票,並分別於100年8 月5日匯款110萬元至陳○○指定的前述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合作金庫中港分行帳戶,及100年8月15日匯款84萬元至前述紅景天公司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
另外1張匯款單我沒有帶來,但我記得這次購買股票,我總共匯款252萬元。
後來我又零星購買了4張未上市股票及25張增資未上市股票,但是詳細經過我已經忘記,但我有找到2張匯款單,於100年9月26日及100年10月分別匯款9 萬元及匯款3萬元至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
我印象中,我全部總共投資600 餘萬元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1頁反面、1 頁反面至2頁),並有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影本3張【①100年8月5日以溫○○名義將110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此帳戶為被告李○○持有,詳上述⑴部分)②100年10月14日以溫○○名義將3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③100年9 月26日以溫○○名義將9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在卷可佐(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6頁反面、第8頁正反面)。
⑸證人徐○○102年5月15日偵查中結證稱:「(問:除了投資飲料店外,有無認購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有,一開始是游○○、王○○有介紹我購買,後來我覺得不錯,我主動請他們幫我認購股票。」
「(問:認購多少股票?)475張股票,每張購買的價金都不定,1張有2萬、3萬、3萬1千元及4 萬元的都有,總金額是1282萬元,我一樣是從我郵局或合庫匯款至他們指定的帳戶中。」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9頁);
而其於102年5月15日於調查局詢問時證稱:「(問:你有無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經過詳情為何?)有的,我先後共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475 張(千股),投資款共1,282萬元。
…」「第3次於100年10月間以每股30元購買148張共444萬元,匯款至王○○指定之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000帳戶,股票顯示出賣人是鑫淼永恆企業社…」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45頁),並有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2 張【①100年10月19日以徐○○名義將84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②100年10月12日以徐○○名義將360萬元匯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在卷可佐(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1頁反面)。
⑹證人許○○(即宜蘭雲端管理顧問企業社負責人)102年5月28日於調查局詢問時證述:「(問:【提示孫吳○○匯款傳票資料l 份】據查,孫吳○○係雲端企業社之會員,她為何將向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中正大同營業處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之款項新臺幣(下同)380萬元及420萬元於101年1 月11日匯款至李○○台新銀行逢甲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孫吳○○並未向宜蘭雲端企業社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印象中她好像是向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企北中正大同營業處購買的,他匯款至李○○的上述帳戶,應該是繳交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的款項。」
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16頁),佐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1291號卷第59頁所附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轄中正大同營業處業務員○○所寫之簽呈上載:「…股東孫吳○○於101年1月11日入金800萬元(40元老股200張),…」等內容,而孫吳○○於101年1月11日係將800萬元分為380 萬元及420萬元匯入被告李○○台新銀行之帳戶,有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2年1月22日台新作文字第10200828號函及所附:①李○○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臺幣存款歷史交易明細查詢【101年1月2日至101年4月3 日】、②孫吳○○於101年1月11日,將380萬元匯入李○○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款單、③大眾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取款憑條【孫吳○○於101年1月11日,將420萬元匯入李○○所有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在卷可稽(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第99至100 頁,又被告李○○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即為李○○業務侵占部分之款項轉入帳戶,併予敘明),堪認證人許○○上開證述確與事實相符。
⑺李○○於本院前審104年4月17日審理期日證述:股票的增資會議是有開過幾次,但謝忠奇很強勢,他說像現在店有開了50家,所以他預定股票增資的價格定在17元,然後問大家有沒有意見?通常我們都是被動的接受者,總顧問說這樣子我們就這樣做,所以並沒有所謂的討論,都是他決定以後再告訴我們等語(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卷四第35頁),依此陳述觀之,被告顯然有與李○○討論或指示販售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之價格。
至被告李○○於本院前審審理時固稱此為增資完成前,決定增資股票價格云云(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卷四第37頁反面),然紅景天公司係以借資及掛人頭方式虛偽辦理增資,登記之增資股票並無不同,自無不同價格可言,上述股票價格自係指增資完成後之販售價格,實可認定,故李○○前開此為增資完成前,決定增資股票價格云云之證詞,顯與事實不符,不足採信。
㈡並有下列證人之證述,足以證明被告、翁○○、李○○等人於紅景天公司虛偽辦理4次增資期間,即陸續向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下轄之各業務系統負責人及業務員以信函佯稱:紅景天公司前景看好,短期內將循「85度C 」咖啡連鎖經營模式,將股票發行上市,該公司之股票上市後將大漲等不實內容,使各該系統之負責人、業務員均陷於錯誤,除自行投資外,亦以同樣說詞,向已投資紅景天公司飲料店面之股東及一般民眾推銷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⒈證人即雲端公司業務員邱黃○○於102年1月2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2年2月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2年2月25日檢察官訊問、102年3月12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2年4月10日偵查結證(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1327號卷第2至3、20、30頁反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1726號卷2至3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114號卷第59至61頁),其證述略以:我被詐騙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20張共40萬元,是以我在新光銀行帳戶轉到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設於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翁○○當初說要到上海開店,要設兒教教材,購買土地種植養生作物,要用自動販賣機擺放在超市,後來資金流向我不清楚,翁○○後來將雲端的錢轉到紅景天那邊,這是一個叫謝寶安主管講的等語。
⒉證人侯○○於102年3月2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2年5月14日偵查結證(他2055號卷第3頁;
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28頁至第29頁),其證述略以:紅景天集團惡意吸金,我於99年7月間買了紅景天未上市股票編號99-ND-0000000到99-ND-0000000一共80張,一張1000股,每股25元,一共200萬。
於100年8月間我又買了股票編號100-ND-0000000到100-ND-0000000號一共80張,一張1000股,每股15元,一共120萬。
在此期間他們跟我說,他們與吳寶春合開麵包店,還與許多名人合開店面,欲轉投資大陸喜洋洋事業,並表示公司即將上市,股票可以漲到每股200元以上,但我不清楚他們到底有無做上開投資,直到102年3月7日從新聞上得知翁○○已經被逮捕才發現受騙等語。
⒊證人黃○○於102年5月14日偵查結證(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一第27),其證述略以:我們並沒有賣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我只代理紅景天公司招商跟展店的工作,紅景天未上市股票都是由紅景天內部自己發函給所有的店股東,在增資部分大概是講要拓展什麼產業,需要一些資金,侯○○所買的未上市股票是他把錢直接匯給紅景天公司,股票交割完之後委託我們勝華公司交給他,是侯○○來我們公司,由我交給他,侯○○入股或未上市股票的買賣都是跟我接洽,以侯○○的個案,本來他第一次來公司時我跟他介紹整個產業,那時候他還沒有要投資,是之後冠軍系統蔡○○在谷關一個兩天一夜的活動,活動完之後侯○○就跟我說他要投資,當時我很清楚告訴他我還要詢問看看,因為我是冠軍系統轄下的,我剛成立沒有多久,我還要問過蔡○○,蔡○○跟我講說一定要是股東才能買股票,所以侯○○才投資臺中一中店,每賣出一張股票我這邊可以分到1000元等語。
⒋證人蔡○○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3至6頁、23至26頁),其證述略以:我先生陳○○沒有以他名義投資飲料店,他是投資股票,我有以我名義投資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但投資多少金額我還要再查證,因為每股有的有買15元、有買20元的,陳○○自己以他的名義購買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共購買1000萬元,每股認購價是20元,共買50萬股,當時是紅景天的業務向我們表示紅景天公司將出售未上市股票,但等股票將來上櫃後,股票會漲等語。
⒌證人黃○○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29至32、49至51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是彭○○介紹我買的,我買了14張股票,每張3萬元的代價認購,42萬元的股款我交給風華天公司的董事長葉○○,我有拿到紅景天公司股票,也是彭○○轉交給我,彭○○是以85度C的公司為例,未上市及上市後的股價差很多,可以賺很多,紅景天公司也會循85度C的模式,可能漲到幾百元,所以我覺得很有道理,想說紅景天公司可以用相同模式來賺錢,所以我才購買等語。
⒍證人楊○○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54至57、62至64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是風華天公司的執行長陳○○跟我講的,他說紅景天公司有在推未上市股票,公司以後是走連銷的,股票以後會很有價值,說2、3年後公司應該會上市,我聽了覺得很有道理,所以購買了17張股票,1股15元,1張股票1萬5000元,總共購買25萬5000元,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的錢是交給董事長葉○○,葉○○再交給他們公司的人員,交付地點是在風華天公司位於華美西街的辦公室等語。
⒎證人陳○○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67至69、78至80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是鄰居張○○到我經營的洗衣店跟我說有紅景天公司未上市的股票可以投資,等到紅景天公司股票上市之後會翻漲,脫手後就可以賺錢,大概是100年10月份,張○○好像有在紅景天公司的營業處上班,當時張○○跟我們說要投資,我們以最低價格買到股票,等到上市翻漲後就可以賣掉,就可以賺錢,張○○說紅景天公司的股票2年還是5年後會上市,也說日盛證券公司有在輔導紅景天公司上市,當時他沒有拿出什麼證明,我們是因為很熟的朋友才相信他,當時我分3次買,第一次買11張33萬元,第二次買7張,一張是2萬元,總共14萬元,第三次是買5張,一張1萬5000元,我都是現金交給張○○,張○○過幾天之後再把股票拿給我,我手上總共有23張股票等語。
⒏證人曹○○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83至86、109至111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未上市股票,大概是100年11月份,我11月II日匯款到元臺行銷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大港埔分行,匯進去14萬8000元,買股票的錢是9萬元,買了3張股票,是向在紅景天擔任業務的朋友黃○○買的,他跟我說,公司跟他講說在101年年尾會上櫃,上櫃之後會一張股票漲到70幾元,我才買3張等語。
⒐證人傅○○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14至117、131至133頁),其證述略以:今天我是代表我太太戴○○來說明,她因為工作關係沒辦法過來,我姪子洪○○在紅景天公司作業務找我們加盟飲料店,我想說店面點不好就沒有投資,後來我主動問洪○○有沒有發行股票,洪○○回紅景天公司問有沒有股票可以賣,洪○○就打電話跟我說有,我太太這邊總共買了11張,買10張股票送1張股票,1股25元,另外我太太有3個姊姊也有購買,買幾張我不清楚,總共買了21萬元,9萬元是我太太她3個姊姊買的,通通記帳我太太名下等語。
⒑證人鄒○○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1至5頁、172至175頁),其證述略以:是陳○○介紹我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她說紅景天預計到大陸投資,未來前景很好,股價會超過85度C,獲利可觀,我們相信後先認購了10張未上市股票,每股20元,總共20萬元,第2次又認購了10張,每股15元,總共15萬元等語,錢匯到紅景天公司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戶內。
⒒證人盧羅○○於102年5月10日於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172至175頁),其證述略以:我認購紅景天公司股票36張,一開始的2張是1萬5000元,後來都是2萬元,但中問還有1筆增資的也是1萬5000元,錢是匯到紅景天公司的帳戶等語。
⒓證人周○○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68至271、286至287頁),其證述略以:我先購買紅景天公司的店股東,時間是在100年11月間,1股店股東50000元,我總共買1張。
我觀察約1年,我們看到他展店到60幾家,所以我認為有前景,我買了之後,又陸陸續續開到100多家,林○○跟我們講說他們是複製85度C及王品的經營模式,所以我才買公司股票,100年11月,林○○跟一直跟我們講紅景天的前景,我一開始是買3萬5000股共105萬元,之後我又以我哥哥周○○名義買90萬,其中包括新股3萬5000股、出讓人李○○,舊股5000股,後又以我母親李○名義買4萬5000股,每股35元,共157萬5000元,後來我又在101年3月間,林○○又繼續推銷,所以我又以每股20元向雲端公司買了4萬5000股,共90萬元,另外又買了李○○出讓的舊股5000股,共20萬元,合計我個人是8萬5000股,共215萬元,包含我家人名義的金額一共是462萬5000元等語。
⒔證人林○○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90至292、322至323頁),其證述略以:我在投資紅景天店股東約3個月後,我姪女林○○紅景天業務跟我們說紅景天是聘請85度C的班底來經營要複製其成功模式,又有實體店面,且預計102年要上櫃,我們就買了紅景天未上股票,我每次買股票的價錢都不太一樣,因為她會跟我說市價己經到哪邊了,我自己計算均價約是2萬5000元,我是跟林○○買的,到後期林○○的哥哥林○○也有跟我收錢,並拿資料給我們,至於詳細買的時間、錢、次數我記不清楚了,次數大概是10次以內,我有匯款,也有給過現金,有些是增資股,有些是原始股東,我前後買了52張股票,5萬2000股,總額約是130萬元等語。
⒕證人鍾○○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至4、15至17頁),其證述略以:我曾經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是透過紅景天業務陳○○誰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第一次是100年10月19日,買了10張,一張3萬元,總共30萬元,我從合作金庫匯款至陳○○在郵局帳戶;
第二次是100年12月1日,買了10張,一張2萬元,總共20萬元,我從合作金庫匯款至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股票都是陳○○當面交給我的,股票轉讓手續都是陳○○去辦理的等語。
⒖證人孔○○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40至43、70至72頁),其證述略以:是紅景天員工張○○介紹我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他說紅景天公司現在準備要上市,要走85度C的模式,說要買股票現在買比較便宜,等到上市後就變貴了。
我總共認購紅景天公司的股票12張,有認1張1萬5000元的,也有認1張2萬元的,認購股票的總金額大約4、50萬元。
股款有現金交付,也有開立支票,我是分幾次交付的,是張○○來我們公司拿的等語。
⒗證人陳○○於102年5月10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75至78、123至125頁),其證述略以:是紅景天業務郭○○跟我們介紹紅景天公司有股票,他說紅景天公司前景不錯,我才認購股票。
我個人認購紅景天公司8張股票,陳○○是6張,我的1張認2萬元至3萬元不等。
不同時間認購股票的償格不一樣,陳○○的部分每張都是認3萬元,她是一次認購6張。
我跟陳○○都是以現金交給業務員郭○○,郭○○拿到錢後有匯到其他帳戶去,有給我們收據等語。
⒘證人陳○○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20至21、25至27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未上市股票,在100年10月7日,是跟在紅景天公司擔任業務○○的郭○○買的,款項是現金交付,總共18萬元。
我會想買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是因為郭○○說前景很好,他說會像85度C一樣,一上市就會翻好幾倍,我就買了等語。
⒙張○○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29至30、36至38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當時會想買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是基於信任任職於紅景天相關企業的職簡○○,且聽他們的說明會覺得他們的前景不錯,即將大陸投資將來會超越85度C,我一共買了10張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當時買10張送1張,由簡○○郵寄給我的,總共11張等語。
⒚證人蘇○○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40至41、43至45頁),其證述略以:我在100年10月間應徵進入雲端公司旗下元臺行銷有限公司(後改為啡夢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擔任業務員,在試用期,公司業務主管陳○○總監向我遊說表示紅景天公司101年8月之後即將上櫃,我當時看到紅景天公司有實體店面,相信陳○○所說的公司即將上櫃,所以才購買1張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扣除業績奬金3000元後金額為2萬7000元,我是以現金方式將股款給陳○○等語。
⒛證人王○○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證述(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47至48頁),其證述略以:我是透過張○○介紹,紅景天飲料店有前景利潤會很好,股票也會上市,上市後股價就會漲上來,我和我先生聽了以後,還特別跑去看是否有真的有開設飲料店,發現確實有分店已開立了,就相信張○○向我們介紹的內容,我並以每股30元的價錢買入100張紅景天公司未上市的股票等語。
證人羅○○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1至73、79至80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未上市股票,在100年10月間先買10張3萬元,我是透過紅景天業務周○○購買,我開票給他,他有將股票送到我家;
第二次是101年7月間向紅景天公司業務莊○○購買18張共41萬4000元,也是開票給他,但是沒有拿到股票,公司後來就出事了。
我會想買紅景天公司股票是因為他們拿一些介紹資料、辦股東說明會等,說他們快要上櫃了,到時1股會漲至70元至80元,讓我覺得很有獲利等語。
證人周○○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2至83、101至103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認購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我買了10張,共1萬股,1股買30元,總價金30萬元。
我是透過皇嘉國際企業有限公司陳○○,帶他的業務甘○○跟我談的,說他們公司股票快上I市了,上市後會漲很多,我是希望說認購股票後可以獲利,所以才購買股票等語。
證人張○○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2至83、101至103頁),其證述略以:我是透過我的外甥郭○○(時任勝華公司業務),跟他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我一次就買了120張,是12萬股,是在100年10月,後來我外甥說有增資股,我又買了20張,就是我在警詢筆錄說我太太的10張跟我兒子朋友的那10張,都是用我的名字買,是在100年11月左右,總共140張。
我是在公司的名義匯款,有匯款的資料,我再把錢匯給公司等語。
證人戴○○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34至135、145至146頁),其證述略以:當時紅景天公司刊登許多廣告,表示要發行股票,有提供公司的財報給投資人,同時由翁○○印送給股票的信函,讓投資人很心動,所以我才會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
如我所提出第101年7月2日、101年8月15日給股票信函。
我是101年10月份開始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我是以每股30元購買,但是每10張可贈送1張股票,而且每一張股票有2000元的佣金,所以每一股的實際成本是25元等語。
證人陳○○於102年5月15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4至15、27至29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未上市股票,我分五次買入,第一次是在100年的10月21日,當日是買8張共18萬8000元,一張是23塊5,當時是跟未上市的盤商張○○買的。
第二次時間接近,是踉戴○○買的,他當時是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的人,當時他是說他是幫紅景天在賣股票。
第三、四、五次都是透過戴○○買的。
我當時買紅景天未上市的股票是因為他展店所推銷的經營模式蠻吸引人的,當時已經開了20多家了,後來又看到陸續展店有成功等語。
證人余○○(任職於冠賀)於101年9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0月22日調查局證述(他6104號卷第3至4頁;
他6461號卷一第37至39頁),其證述略以:我以我本人、我太太許○○、我兒子余○○、余○○等名義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20萬元等語。
證人莊○○於101年9月27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0月22日於調查局證述(他6104號卷第3至4頁;
他6461號卷一第70至72頁),其證述略以:紅景天公司傳達訊息給冠賀公司負責楊○○,楊○○再把訊息給我們業務員,我曾於100年11月至12月、101年3月間購買紅景天公司辦理增資時,員工認股的未上市股票約20張左右,每張認購金額為3萬或3萬5000元不等,總金額大約為60萬元左右,款項也都是匯入雲端公司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的帳戶中,我也有拿到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等語。
證人黃○○於101年10月22日調查局證述(他6461號卷一第73至74頁),其證述略以:我在101年年初透過陳○○(為紅景天業務經理)介紹,他表示紅景天股票即將上市、股價會翻漲,且他又以口頭保證若殷票上市一年後績效不佳,他願意以原價買回股票,因為我與他已經是10餘年的舊識了,所以我便同意以8萬元的代價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2張,我於101年3月7日開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支票給陳○○,他收受該筆款項隔一陣子後,即交給我2張紅景天公司股票等語。
證人林○○於101年10月22日調查局證述(他6461號卷一第96至99頁),其證述略以:我是透過我同學陳○○介紹在100年11、12月間購買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他當時向我表示以3萬5000元買1張紅景天公司的老股,可期待賺取價差或股利,所以我用每張2萬元優惠價格買2張增資股,於100存12月7日總共匯款83萬元至紅景天養身御品股份有限公司新光銀行臺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帳戶購買10張老股及24張增資股等語。
證人許黃○○於102年4月1日調查局證述(他6461號卷七第40至41頁),其證述略以:我是透過葉○○介紹,她向我表示紅景天公司很穩,開了很多分店,她自己也有投資,如果現在以購買3萬元購買,一年後就可以轉賣獲利,所以我加入風華天公司透過葉○○購買紅景天未上市股票132張,共計投資396萬元等語。
證人顏○○於101年11月26日警詢證述(他6461號卷七第46至48頁),其證述略以:我曾經在100年7月15日加入雲端蘭陽系統的信義分公司擔任業務,我本人有購買1張紅景天股票,我當初買紅景天股票是匯款到新光銀行南臺中分行帳戶內(帳號087910000243)等語。
證人張○○於101年11月26日警詢證述(他6461號卷七第64至67頁),其證述略以:我曾在100年5月3日到蘭陽系統擔任業務,我有購買紅景天股票5張12萬元,我認為是紅景天公司提供錯誤資訊導致我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等語。
證人蔡○○於101年12月6日警詢證述(他6461號卷七第131至132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4張共18萬元,當初是我位任職於紅景天的朋友向我推薦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有很大的增值空間,所以我才會心動而購買等語。
證人葉○○於101年12月19日警詢證述(他6461號卷七第142至143頁),其證述略以:我有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20張共40萬元,我認為是紅景天公司提供錯誤資訊導致我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等語。
證人葉○○於101年12月16日警詢證述(他6461號卷八第1至2頁),其證述略以:我是經由我姐姐葉○○的招攬而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30張共60萬元,我們投資時是匯入紅景天公司的合作金庫中港分行帳戶內,我認為這間公司提供的資訊很有問題,提供錯誤的資訊讓我們誤認很有前途才會投資等語。
證人葉○○(時任思筠營業處○○)於101年12月19日警詢證述(他6461號卷八第30至31頁),其證述略以:我之前曾經在雲端顧問有限公司的思筠營業處擔任○○,因為我在這間公司工作的關係,覺得這間公司還蠻有前途的,所以我就股票購買了紅景天公司的股票200張共400萬元,我當初投資時都是匯款到合作金庫中港分行帳戶等語。
證人平○○於101年11月26日警詢證述(他6461號卷八第65至68頁),其證述略以:我是101年5月初有加入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旗下的冠賀公司下的分支鑫淼公司擔任業務經理,招攬他人購買未上市股票,我自己購買了紅景天公司的股票21張共81萬元,我都是將投資股票的錢匯到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戶中,我認為他們提供錯誤資訊所以我才會投資公司等語。
證人洪○○於101年11月26日警詢證述(他6461號卷八第99至102頁),其證述略以:我本人於100年11月份由紅景天蘭陽系統旗下信義營業處負責人黃○○介紹投資紅景天集團公司(屬於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也有招募其他的人入股,我自己有購買未上市紅景天股票9張共13萬5000元,我認為紅景天公司是透過辦業績競賽及周年慶活動之錯誤資訊,來製造營業好的假象,讓人購買該公司的股票等語。
證人鄭○○於102年1月19日警詢證述(他6461號卷八第127至128頁),其證述略以:我是經由時任紅景天蘭陽系統任業務之堂妹鄭○○介紹加盟紅景天公司,我有購買該紅景天公司11張股票共計35萬元,我認為這間公司讓我誤認為公司制度很健全所以才投資等語。
證人游○○於101年11月10日警詢證述(他6461號卷八第156至157、182至183頁),其證述略以:我經由碧華天公司投資入股,在去年(按指100年)大約9月中旬,在網站上看到紅景天在招募開店及入股,該公司網站上主打養生的飲料,並且已經有開設實體店面,又有到碧華天公司上課,我認為這間公司有前景,就購買該公司的股票5000股(5張)共10萬元,我覺得紅景天公司給我資訊錯誤導致我購買該公司股票等語。
證人劉○○於102年1月19日警詢證述(他6461號卷九第18至19頁),其證述略以:我是因為一位學弟介紹紅景天公司這間公司不錯,所以我就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共8萬元,我購買股票是匯款到臺中商銀北臺中分行帳戶,我認為是紅景天公司提供錯誤資訊導致我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等語。
證人賴○○於101年12月19日警詢證述(他6461號卷九第28至29頁),其證述略以:因我投資加盟分店,因而有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35張,分別為2萬的10張及3萬的25張,共95萬元,我是匯款到公司提供的合作金庫中港分行帳戶等語。
證人劉○○於102年3月16日警詢證述(他6461號卷九第96至97頁),其證述略以:我是99年去臺北市通化街通話店喝飲料時,有一位叫林○○的女子招攬我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我一共購買了股票9萬元,我認為是紅景天公司提供錯誤資訊導致我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等語。
證人施○○於102年3月16日警詢證述(他6461號卷九第134至136頁),其證述略以:我曾在101年4月份加入雲端系統司擔任業務,我自己本身有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11張共44萬元等語。
證人鄭○○於101年9月17日調查局及101年12月10日偵查結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7917號卷第23至26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9166號卷一第83至84頁),其證述略以:我是入股合營,我去皇嘉面試,皇嘉是雲端下面的子公司,雲端又是紅景天的子公司。
負責招商、展店、加盟,另亦銷售紅景天公司股票;
我知道買賣紅景天股票的包括龍品、泳冠、蘭陽、冠軍、碧華天、風華天、皇嘉等8大系統,再分支出28家分公司等語。
證人戴○○於101年9月2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1月17日於警詢證述(他6013號卷第5至6、51至52頁),其證述略以:我和我先生謝○○分別入股紅景天公司的加盟店店股跟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之股票,我先生謝○○他是100年10月份購買9000股共計13萬5000元,我認為公司不斷告訴我們很有前景,分店都很賺錢,而且營運觸角已經到大陸了,所以我們才會誤信這些資訊,完全沒告知我們實際狀況等語。
證人陳○○於101年9月2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1月17日於警詢證述(他6013號卷第5至6、73至74頁),其證述略以:我是經由友人謝○○的分公司「冠軍」分公司透過他來推銷我加入投資,我一共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12張共24萬元,匯到新光銀行臺台中分行帳戶內,會投資是因為一方面友情贊助,一方面是我認為這間公司有前景所以才會加入,我認為是紅景天公司提供錯誤資訊導致我購買該公司未上市股票等語。
證人孫○○於101年9月24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1月17日於警詢證述(他6013號卷第5至6、95至97頁),其證述略以:我於100年11月到101年7月在紅翻天公司「冠軍」系統上班,然後公司又一直向我們介紹說紅景天公司遠景很好營業正常,鼓勵我們加入投資購買股票或加盟開店,所以我先生盧○○拿出54萬元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共42張,我覺得公司給的假象就是很健全然後營運很正常,讓我以為這間公司很賺錢所以才投資等語。
證人邱○○、潘○○、彭○○、謝○○於101年10月8日檢察事務官詢問(他6328號卷第4頁正反面),邱○○證述略以:我在100年10月25日在紅順公司投資紅景天股票共63張約112萬元等語;
潘○○證述略以:我今年4月在紅順天公司購買2張紅景天的股票共5萬5000元等語;
彭○○證述略以:我100年4月份在臺中市西屯區○○○街000號0樓的風華天股份有限公司內,購買紅景天公司12張股票共25萬元等語;
謝○○證述略以:我於99年10月份在中清路文心路口的紅翻天公司內購買紅景天公司之股票共2萬元等語。
證人童○○於101年10月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0月12日調查局、於101年11月26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0003號卷第2至3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6981號卷第5至7、55至57頁),其證述略以:我於100年11月2日至紅景天台北冠賀分公司擔任招募股東的職位,我先生林○○共購買了紅景天公司股票共25張60萬元,我覺得公司提供的資訊都是晃子所以是詐騙等語。
證人王○○於101年11月26日警詢證述(他7069號卷第66至69頁),其證述略以:我於99年11月份由紅景天系統其旗下營業處負責人黃○○介紹投資未上市紅景天公司之股票20張共37萬元,我認為紅景天以辦業績競賽辦理周年慶活動之錯誤資訊,來製造營業良好的假象,詐騙更多人入股吸金等語。
證人周○○於101年9月25日、101年10月26日於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1月26日、101年12月5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9790號卷第2至3、17至19頁;
他7428號卷第22至25、27至28頁),其證述略以:我本人於100年10月由吳○○介紹加入紅景天集團下冠賀分公司(屬於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擔任總監,我以簡○○之名義購買了股票10張30萬元,我本人購買股票11張33萬元,我以同居人李○○名義購買了2張股票6萬元,我認為紅景天以辦業績競賽辦理周年慶活動之錯誤資訊製造營業良好的假象,詐騙更多人入股吸金等語。
證人李○○於101年11月5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1年11月26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1038號卷第37至39頁;
他472號卷第6至8頁),其證述略以:我本人及女兒林○○、林○○於101年12月31日由紅景天龍品系統旗下龍承營業處負責人楊○○介紹投資紅景天集團公司(屬於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我與女兒林○○、林○○共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18張,我認為紅景天以辦業績競賽辦理周年慶活動之錯誤資訊製造營業良好的假象,詐騙更多人入股吸金等語。
證人張○○於101年11月2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2年3月12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1038號卷第27至29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0958號卷第21頁;
他471號卷第3至5頁),其證述略以:我於100年11月5日在雲端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的龍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擔任業務直至101年5月,期間我自己有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6張共23萬5000元,我認為紅景天公司提供的錯誤的資訊像是真的很有發展潛力所以才會願意投資等語。
證人林○○(0000000 000000)於101年11月2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2年3月2日警詢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1038號卷第27至29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0958號卷第22頁;
他471號卷第59至60頁),其證述略以:我當初是因為我女友張○○在雲端公司旗下的龍品公司擔任業務,所以才會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我一共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90張,當初會購買是以為這間公司前景很好所以才入股投資,而且還有跟我女友張○○去大陸上海新天地參加開幕,所以才誤信這間公司等語。
證人楊○○(000000 0000000)於102年3月2日警詢證述(他471號卷第163至164頁),其證述略以:我當初係因為我朋友張○○在雲端公司旗下的龍品公司擔任業務,所以才會購買紅景天公司的股票,我一共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5張20萬元,當初會購買是以為這間公司前景很好才購買的等語。
證人方○○於101年12月10日偵查結證(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9166號卷第74至76頁),其證述略以:我有一位朋友蘇○○在雲端顧問公司上班,他也有投資紅景天,說公司有到大陸投資,我一共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19萬3000元,我拿到2張4萬5000元的股票、1張4萬元的股票,其中還有6萬3000元的股票沒有給我等語。
證人易○○於102年4月13日警詢證述(102年度偵字第12951號卷第191至192頁),其證述略以:我是透過朋友介紹才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我一共購買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2萬5000元,我認為紅景天公司是提供錯誤資訊導致我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等語。
證人廖○○、蔡○○、陳○○於101年12月4日偵查結證(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他字第5331號卷第27至34頁),廖○○證述略以:我是跟張○○、陳○○購買紅景天公司27張股票總價4萬5000元等語;
蔡○○證述略以:我一開始是推薦廖○○買股權,當時我7月底剛進○○公司,擔任業務。
本來以為投資紅景天公司不錯,所以才推薦朋友買等語;
陳○○證述略以:紅景天公司與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是合作關係,我們經手的股款都會交回紅景天公司,紅景天公司的店股是由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來作,廖○○有跟我們買紅景天公司股票,錢我們都交上去了等語。
證人王○○於102年3月13日檢察事務官詢問證述(102年度偵字第6791號卷第13頁),其證述略以:我是99年7月23日以12萬元入股紅景天,100年3月8日我又增資15萬元入股紅景天。
後來我在電視上看到紅景天老闆將公司資產淘空轉做他用,我要去公司問,該公司也已經倒閉等語。
證人曾○○於101年11月29日檢察事務官詢問、102年4月24日調查局詢問及偵查中結證、103年5月28日於原審審理時之證述(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他字第11038號卷第27至29頁;
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三第143、183;
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五第154頁反面),其證述略以:我是負責販賣紅景天公司的茶包,後來紅景天公司的董事長翁○○說要開飲料店,未來要規劃加盟的體系,我們覺得可以投資,就找自己的親朋好友來投資,投資的錢都是到紅景天公司或雲端管理顧問公司,我自己也有跟翁○○接洽買股票,先後買了2次總共買了119張,1股是15塊,1張是1萬5000元等語。
證人陳○○於102年5月28日調查局及偵查中結證、103年5月21日原審審理時結證(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79頁;
原審金重訴1397號卷五第90頁反面至104頁反面),其證述略以:我知道紅景天公司有一男性顧問,但姓名我不清楚,僅在開會場合見過他;
翁○○是紅景天公司董事長;
李○○是紅景天公司另外一個業務單位(好像是雲端公司)的董事長;
陳○○是紅景天公司○○級職員,負責紅景天銷售業務,確實職稱我不清楚;
李○○是紅景天公司顧問,但其業務我不清楚。
我與翁○○、李○○、陳○○、李○○等人除公司業務往來外,無任何交往及金錢借貸關係。
我於100年2月間進入紅景天公司,負責公司門市帳務的會計,主要核對紅景天公司門市開立發票及營業額,並每2個月將前開資料交給會計師(姓名我忘記了)雇用之職員拿回去申報營業稅。
有時候翁○○也會叫我幫忙他到土地銀行及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臺中商銀(位於河南路上過青海路)、新光銀行(位於黎明路郵局附近)等銀行領錢或匯款,我沒有販售未上市股票。
我是依一位女主管(中文姓名不清楚,英文譯音Quickly)指示,紅景天公司增資股票剛開始都是放在翁○○紅景天公司(位於臺中市○○路2段巷子中)辦公室中,後來翁○○有換辦公室,但是股票還是放在他原本的辦公室中,約於100年底因為股票過戶量大,我有把部分股票拿到我辦公室保管,拿取股票都需登記在登記簿上,記載股票流水號、索取日期、張數、受讓人及出讓人姓名,並由我登入國稅局網站填寫證交稅繳納憑證,列印後由我或出納(中文姓名不清楚,英文譯音Joan)負責繳款,我離職後就將我保管的股票及股票登記資料(以A4列印表格)一起交接給Jassmy等語。
㈢並有下列書證在卷可佐:1.彭○○於100年12月7日將6萬元存入鑫淼永恆企業社帳號000000000號帳戶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見101年度他字第10433號卷第93頁)2.鑫淼永恆企業社於100年12月7日收到彭○○股金9萬元、認購紅景天公司股票4張之收據。
(見101年度他字第10433號卷第94頁)3.彭○○101年6月13日寄發予雲端公司、紅景天公司之存證信函。
(見101年度他字第10433號卷第95至101頁)4.紅景天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董監事名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見101年度他字第10433號卷第114至118頁)5.雲端管理顧問公司基本資料查詢(明細)、董事名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
(見101年度他字第10433號卷第120至124頁)6.告訴人李○○、徐○○於101年12月19日向新北地檢提出告訴狀所附之雲端管理顧問推薦熱門潛力股、門市進度說明表。
(見102年度他字第98號卷第10至11頁)7.紅景天公司之現金增資注意事項。
(見102年度他字第98號卷第56頁)8.追加告訴人黃○○於102年3月29日向臺北地檢提出追加告訴狀所附之證據:黃○○實際投資金額表、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黃○○。
(見102年度他字第3847號卷第3至4頁)9.追加告訴人葉○○於102年4月15日向臺北地檢署提出追加告訴狀所附之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葉○○。
(見102年度他字第3847號卷第18頁)10.紅景天公司設立登記表。
(見101年度他字第1270號卷第92 至93頁)11.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變更登記表、設立登記表。
(見101年度 他字第1270號卷第94至95頁)12.劉○○於101年11月29日檢事官詢問時庭呈雲端管理顧問有限 公司組織架構圖、雲端八大業務系統布與股東之公告、雲 端公司南管處於101年5月30日之公告-全國第二季業務競賽 獎金明細、南區業務競賽獎金明細。
(見101年度他字第12 70號卷第113至114頁、第172至173頁)13.告訴人許黃○○於102年3月20日提出刑事告訴狀所附之:①合 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0年6月22日,許黃○○將65萬元存 入風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0號帳戶)、②中區農會電腦共用中心匯款委託書(100 年7月22日,許黃○○將175萬元匯入風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 庫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③嘉義縣 中埔鄉農會支票存款送款簿存根(100年6月20日將60萬元 存入許黃○○所有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④紅景天公 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 股東許黃○○)。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一第203至204 頁)14.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2年4月10日資理字第1020001679號 函及所附紅景天公司99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1日止之未 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 第67至103頁)15.紅景天公司收取販售未上市股款之台中商業銀行西台中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12月20日至101 年9月8日)。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第144至219頁 )16.紅景天公司收取販售未上市股款之新光商業銀行南台中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3月31日至101 年8月31日)。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第220至293 頁)1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13張(股東徐○○)。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三 第55至67頁)18.陳○○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99年12月31日、支 票號碼AA0000000號、面額60萬元、支付雲端公司之支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3頁)19.陳○○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0年3月30日、支 票號碼AA0000000號、面額42萬元、支付雲端公司之支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4頁)20.陳○○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0年3月30日、支 票號碼AA0000000號、面額115萬5,000元、支付雲端公司之 支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4頁)21.陳○○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0年8月15日、支 票號碼AA0000000號、面額220萬元、支付雲端公司之支票 。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頁)22.陳○○開立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彰化分行100年9月25日、支 票號碼AA0000000號、面額150萬元、支付紅景天公司之支 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頁)23.陳○○開立之新光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101 年1月10日、支票號碼TB0000000號、面額450萬元、支付紅 順天公司張○○之支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6 頁)24.陳○○開立之新光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101 年1月5日、支票號碼TB0000000號、面額450萬元、支付紅 順天公司張○○之支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6 頁)25.陳○○開立之新光銀行彰化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100 年12月27日、支票號碼TB0000000號、面額100萬元、支付 紅順天公司張○○之支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 16頁)26.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翁○○)。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7 頁)27.股票轉讓登記表(翁○○於100年1月21日將股票轉讓予陳○○ )。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8頁)2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翁○○)。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9 頁)29.股票轉讓登記表(翁○○於100年3月30日將股票轉讓予蔡○○ )。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20頁)30.股票轉讓登記表(翁○○於100年1月21日將股票轉讓予蔡○○ )。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21頁)31.紅景天公司於100年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 (股東風華天公司)14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 第33、35至36頁、38至41頁)32.股票轉讓登記表(風華天公司葉○○於100年10月4日將股票 轉讓予黃○○)4紙。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34、3 7頁)3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風華天公司)。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 五第58頁)34.股票轉讓登記表(風華天公司葉○○於100年9月13日將股票 轉讓予楊○○)。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59頁)3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紅順天公司)3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 號卷五第72、74、76頁)36.股票轉讓登記表(紅順天公司張○○於100年10月4日將股票 轉讓予陳○○)3紙。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73、7 5、77頁)3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元臺公司)3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 卷五第88、90、92頁)38.股票轉讓登記表(元臺公司詹○○於100年11月15日將股票轉 讓予曹○○)2紙。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89、91 頁)39.股票轉讓登記表(元臺公司詹○○於100年11月15日將股票轉 讓予曹○○,再於100年12月27日轉讓予曹○○)。
(見102年 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93頁)40.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101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 繳款書(證券出賣人曹○○、代徵人曹○○)。
(見102年度偵 字第6220號卷五第94至95頁)41.台中商業銀行存摺存款取款憑條(100年11月11日自曹○○所 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31201164702號帳戶提領14萬8,000元 )。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96頁)42.台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暨代收入傳票(100年11月11日將 14萬8,000元匯入元臺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大港埔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 五第97頁)43.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100年10月12日自戴○○所有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15萬元匯入洪○○所有 合作金庫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19頁)44.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22日自戴○○所有中國信託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將6萬元匯入洪○○所有合 作金庫銀行東高雄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 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19頁)45.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戴○○)1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 第120至130頁)46.永豐銀行匯款申請書(101年7月5日自陳○○所有永豐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63萬元匯入林○○所有彰化銀行 北三重埔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 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3頁)47.永豐銀行匯款委託書(100年7月1日自陳○○所有永豐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2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 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 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3頁)48.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00年5月30日以陳○○名義 將11萬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 3頁)49.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均由股東翁○○於101年8月1日轉讓予陳○○)1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54至156頁)5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陳○○)5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 第166至175頁)51.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均由股東李○○於100年7月15日轉讓予陳○○)5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五第176至185頁)52.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均由股東翁○○於100年4月15日轉讓予鄒○○)10張 。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至17頁)5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鄒○○)10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 第20至29頁)54.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均由股東翁○○於100年4月15日轉讓予盧羅○○)8張 。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43至50頁)5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盧羅○○)28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 六第51至78頁)56.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0年4月29日以盧羅○○名義將5萬 元存入雲端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79頁)57.金寶貝數碼科技(北京)有限公司101年1月15日轉投資憑 證(盧羅○○5萬元股份轉入金寶貝公司)。
(見102年度偵 字第6220號卷六第80頁)58.新光銀行存入憑條(99年12月22日以盧羅○○名義將3萬元存 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5頁)59.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3月21日以盧羅○○名義將4萬元存 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5頁)60.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3月20日以盧羅○○名義將10萬元 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5頁)61.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4月11日以盧羅○○名義將2萬元存 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6頁)62.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7月1日以盧羅○○名義將6萬元存 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6頁)63.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7月15日以盧羅○○名義將24萬元 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6頁)64.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12月26日以盧羅○○名義將12萬元 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87頁)6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鑫淼永恆企業社)15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 6220號卷六第187至201頁)6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均由股東雲端公司李○○於100年10月25日轉讓予林 ○○)30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04至263頁)67.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周○○)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 第272至273頁)6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由股東龍品公司曾○○於100年11月15日轉讓予周○○ )2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74至275、278至 279頁)69.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由股東李○○於101年3月30日轉讓予周○○)1張。
(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76至277頁)70.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15日以李○名義將135萬元 匯入龍品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0頁)71.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10日以周○○名義將105萬 元匯入龍品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1頁)72.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01年3月7日以周○○名義將20萬元匯 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2頁)73.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23日以周○○名義將90萬元 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3頁)74.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01年3月7日以周○○名義將20萬元匯 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 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4頁)75.新光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23日以周○○名義將70萬元 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285頁)7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由股東翁○○於100年3月25日轉讓予林○○後,再於1 01年7月25日轉讓予林○○)2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 卷六第296至299頁)7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由股東李○○於100年7月15日轉讓予林○○)10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第300至319頁)7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林○○)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六 第320至321頁)79.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由股東旭昇公司於100年10月31日轉讓予鍾○○)3 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5至10頁)80.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10月19日 以鍾○○名義將30萬元匯入陳○○所有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 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頁)81.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12月1日 以鍾○○名義將2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 0號卷七第11頁)82.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00年9月5日以池○○名義將405萬元 匯入雲端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5頁)83.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10日以吳○○ 名義將306萬元匯入黃○○所有國泰世華銀行安和分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6 頁)8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100年11月8日黃○○將180萬元股份售予池○○)。
(見102 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7頁)8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100年11月8日黃○○將108萬元股份售予池○○)。
(見102 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7頁)8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 (100年11月9日黃○○將180萬元股份售予池○○)。
(見102 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8頁)8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由股東雲端開發公司王○○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 池○○)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29至30頁)88.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由股東潘○○於100年11月8日轉讓予翁○○;
同日轉 讓予張○○;
100年11月9日轉讓予黃○○;
同日轉讓予池○○)1 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31至32頁)89.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由股東張○○於100年11月4日轉讓予張○○;
100年11 月9日轉讓予黃○○;
同日轉讓予池○○)1張。
(見102年度偵 字第6220號卷七第33至34頁)90.紅景天公司於99年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 由股東翁○○於100年1月21日轉讓予孔○○)4張。
(見102年 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44至47頁)91.紅景天公司於100年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 (由股東雲端企業社許○○於100年10月18日轉讓予孔○○)4 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48至51頁)92.紅景天公司於100年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 (股東孔○○)4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52至5 4頁)93.新光銀行票號EZ0000000號支票存根(受款人張○○、面額27 萬5,000元)。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67頁)94.新光銀行票號EZ0000000號支票存根(受款人張○○、面額6 萬元)。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68頁)95.新光銀行票號EZ0000000號支票存根(受款人張○○、面額5 萬5,000元)。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68頁)96.新光銀行票號EZ0000000號支票存根(受款人張○○、面額1 萬元)。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68頁)9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由股東雲端企業社許○○於100年10月18日轉讓予陳 ○○)6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86至97頁)9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由股東雲端公司李○○於100年10月25日轉讓予陳○○ )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98至99頁)99.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 之股票(股東陳○○)2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 第100至103頁)10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公司李○○於100年10月25日轉讓予陳○○)6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04至115頁)101.彰化銀行匯款回條(100年12月22日以陳○○名義將4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6頁)102.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00年10月17日以陳○○名義將15萬元匯入黃○○所有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7頁)103.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00年10月11日以陳○○名義將15萬元匯入黃○○所有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7頁)104.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1年2月14日以陳○○名義將11萬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18至119頁)105.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吳○○將450萬元股份售予吳○○)。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5頁)106.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100年9月5日以吳○○名義將405萬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6頁)107.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100年12月19日以吳○○名義將608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7頁)108.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00年10月13日黃○○將9萬2,500元股份售予吳○○)。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8頁)109.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年度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100年9月1日黃○○將9萬2500元股份售予吳○○)。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39頁)11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吳○○於100年11月10日轉讓予吳○○)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40至141頁)111.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開發公司王○○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吳○○)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42至143頁)112.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吳○○)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44至145頁)113.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謝○○於99年8月24日轉讓予李○○;
100年10月6日轉讓予饒○○;
同日轉讓予黃○○;
100年10月13日轉讓予吳○○)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46至147頁)114.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謝○○於100年9月1日轉讓予黃○○;
同月5日轉讓予吳○○)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48至149頁)11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緯伯公司宋○○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梁○○)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59至160頁)11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李○○於100年7月15日轉讓予吳○○)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七第161至162頁)117.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18日以賴○○名義將21萬元匯入黃○○所有板信銀行信義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頁反面)118.賴○○所有花壇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郵政存簿儲金簿封面影本。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頁反面)119.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1年1月4日以賴○○名義將4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頁)120.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賴○○認購21萬元股份)。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頁反面)121.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賴○○認購40萬元股份)。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頁)122.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賴○○認購40萬元股份)。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頁)123.紅景天公司股東資料表(賴○○)。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頁反面)124.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鑫淼企業社蘇○○於100年11月15日轉讓予賴○○)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9頁)125.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賴○○)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0頁)126.紅景天公司連鎖餐飲集團名片、紅景天公司加盟事業部陳○○名片。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6頁)127.雲端管理顧問推薦熱門潛力股、102年第一季併購上市、連鎖通路股、主要業務、門市進度。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7至18頁)12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碧華天公司葉○○於100年10月25日轉讓予陳○○)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24頁)129.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冠賀企業社楊○○於100年10月11日轉讓予張○○)3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33至35頁)13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元臺公司詹○○於100年11月15日轉讓予蘇○○)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42頁)131.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王○○)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0頁)132.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紅順天公司張○○於100年9月22日轉讓予王○○)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1頁)13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紅順天公司張○○於100年12月28日轉讓予王○○)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2頁)134.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0年12月28日、票號GN0000000號、面額580萬元之支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5頁)135.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1年6月11日、票號GN0000000號、面額110萬元之支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5頁)136.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0年9月8日、票號GN0000000號、面額170萬元之支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6頁)137.彰化商業銀行水裡坑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0年9月20日、票號GN0000000號、面額90萬元之支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56頁)138.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於101年7月12日轉讓予簡○○)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3至64頁)139.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冠賀企業社楊○○於100年10月4日轉讓予簡○○)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5至66頁)14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公司李○○於100年8月28日轉讓予簡○○)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7至68頁)141.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冠賀企業社楊○○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徐○○;
於100年12月27日徐○○印鑑變更)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69至70頁)142.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紅翻天公司黃○○於100年10月4日轉讓予羅○○)2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6頁)14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紅翻天公司黃○○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羅○○)2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7頁)144.新光銀行票號HX00號支票存根(101年7月6日、41萬4,000元)。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78頁)145.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8月18日以周○○名義將30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8頁)14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皇嘉公司許○○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周○○)10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89至99頁)147.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張○○)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08頁)14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紅翻天公司黃○○於100年10月18日轉讓予張○○)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頁109)149.勝華公司暫收據(張○○認購360萬元股份)。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13頁)150.彰化銀行網路銀行轉帳單據(汎昇木箱包裝有限公司所有彰化銀行汐止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00年10月12日將360萬元轉入勝華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15頁)151.現金增資注意事項(100年11月21日至同年12月20日止)。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21頁)152.現金增資注意事項(101年7月16日至同年8月15日止)。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22頁)153.紅景天公司以董事長翁○○名義致股東信函。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23至125頁)154.紅景天公司101年股東常會議事錄(101年6月25日9時30分)及附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26頁)15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緯伯公司宋○○於100年10月11日轉讓予戴○○)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37頁)156.紅景天公司致股東信函。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八第150頁)15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公司李○○於100年7月15日轉讓予溫○○)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頁)158.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00年7月6日以溫○○名義將10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4頁反面)159.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開發公司王○○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溫○○)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頁)160.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00年8月15日以溫○○名義將84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6頁)161.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00年8月5日以溫○○名義將110萬30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中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6頁反面)162.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鑫淼企業社蘇○○於100年11月15日轉讓予溫○○)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7頁)163.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00年10月14日以溫○○名義將3萬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8頁)164.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跨行匯款回條聯(100年9月26日以溫○○名義將9萬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8頁反面)165.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李○○於100年10月19日轉讓予朱○○;
同月20日轉讓予張○○;
同月21日轉讓予陳○○)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6頁)16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鑫淼企業社蘇○○於100年11月15日轉讓予陳○○)2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7至18頁)167.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陳○○)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9頁)168.股票轉讓明細。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0頁)169.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00年10月24日以陳○○名義將18萬8000元匯入張○○所有國泰世華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25552014831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1頁)170.富邦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0年11月25日、票號AA0000000、面額36萬元之支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2頁)171.富邦銀行中山分行帳號000000000號支票帳戶開立100年11月28日、票號AA0000000、面額50萬元之支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2頁)172.入股店股東匯款帳戶、紅景天股票匯款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3頁)173.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陳○○認購50萬元股份)。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4頁)174.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陳○○認購40萬元股份)。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4頁)175.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陳○○認購15萬元股份)。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5頁)176.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陳○○認購36萬元股份)。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5頁)177.紅景天公司於99年7月23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於99年10月13日轉讓予程○○)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6頁)17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程○○)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6頁)179.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程○○)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7頁)180.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洪○○)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7頁)181.現金增資注意事項(100年11月25日至100年12月20日止)。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39頁反面)182.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8月19日以洪○○名義將45萬元匯入龍品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40頁)18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開發公司王○○於100年10月4日轉讓予徐○○)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49頁)18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9月19日以徐○○名義將6萬元匯入林○○所有第一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49頁反面)18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企業社許○○於100年10月11日轉讓予徐○○)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0頁)186.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9月29日以徐○○名義將150萬元匯入林○○所有第一銀行宜蘭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0頁反面)18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鑫淼企業社蘇○○於100年10月31日轉讓予徐○○)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1頁)188.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0月19日以徐○○名義將84萬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1頁反面)189.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0月12日以徐○○名義將360萬元匯入雲端公司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1頁反面)190.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李○○於101年3月22日轉讓予徐○○)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2頁)191.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1年2月29日以徐○○名義將20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2頁反面)192.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於101年4月30日轉讓予徐○○)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3頁)193.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19日以徐○○名義將2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3頁反面)194.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於101年5月22日轉讓予徐○○)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4頁)19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4月10日以徐○○名義將62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4頁反面)196.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徐○○)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5頁)197.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1月28日以徐○○名義將400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55頁反面)19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雲端企業設黃○○於100年9月13日轉讓予張美玲)1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122頁)199.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2年5月15日資理字第1020002252號函及所附:紅景天公司101年1月至12月之未上市證券資料繳款明細表。
(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228至243頁)200.紅景天集團旗下各公司圖、體系、各業務單位介紹。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41至42頁)201.紅景天公司增資辦法(增資日期11月1日至11月30日)。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48頁)202.紅景天公司現金增資注意事項(101年7月16日至101年8月15日止)。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48頁反面)203.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余○○)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49頁)204.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於100年4月11日轉讓予許○○)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50頁)20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1月12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余○○)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51頁)206.黃○○開立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太平分行日期101年3月7日、票號TT0000000、面額13萬8,000元、支付紅翻天公司之支票。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75頁)20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於101年4月6日轉讓予黃○○)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77至78頁)208.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紅翻天公司黃○○於100年12月27日轉讓予林○○)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00至101頁)209.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林○○)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02至103頁)210.台北富邦銀行匯款委託書(100年12月7日以林○○名義將83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04頁)211.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於101年8月22日轉讓予陳○○)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13頁)212.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100年12月19日以陳○○名義將8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0頁)213.新光銀行存入憑條(100年12月26日以陳○○名義將2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0頁)214.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1年2月29日以陳○○名義將16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1頁)215.雲端公司100年11月營業處總報表。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7頁)216.雲端公司100年12月冠軍營業處日報表。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8頁)217.冠軍總部101年2月營業處認股明細日報表。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29頁)218.冠軍總部101年3月營業處認股明細日報表。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30頁)219.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102年2月19日資理字第1020000852號函。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19頁)220.查調案件繳款明細表。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20至124頁)221.紅景天公司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賬戶交易資料(99年4月21日至100年7月11日)。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241頁)222.板信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100年12月12日以顏○○名義將2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62頁)223.張○○客戶投資紀錄表。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73至74頁)224.紅景天養生御品林○○股東資料表、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之100年7月1日、票號ED0000000、面額3萬元之支票。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90頁)225.紅景天養生御品林○○股東資料表、華南商業銀行華江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之100年10月15日、票號ED0000000、面額9萬元之支票。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91頁)226.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林○○)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92至93頁)227.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雲端企業社於100年10月18日轉讓予林○○)3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94至96頁)228.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於101年8月15日轉讓予張○○)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01至102頁)229.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翁○○於101年5月23日轉讓予張○○)4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03至106頁)230.紅景天公司於101年2月10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股東張○○)10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07至116頁)231.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00年10月14日以林○○名義將21萬元存入黃○○所有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17頁)232.板信商業銀行存入憑證(101年5月28日以張○○名義將9萬3,000元存入吳建達所有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18頁)233.台中商業銀行無摺存款存入通知聯(101年4月10日以張○○名義將9萬3,000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18頁)234.安泰銀行匯款委託書(101年2月17日以蔡○○名義將66萬元匯入徐敏孜所有京城銀行雙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35頁)235.紅景天公司於100年8月31日增資1000股(即新臺幣1萬元)之股票(由股東風華天公司葉○○於101年3月13日轉讓予蔡○○)4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138至141頁)236.葉○○股票號碼表。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8頁)237.客戶投資紀錄表。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73頁)238.洪○○的投資紀錄表,總投資金額27萬元。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03頁)239.洪○○所有之紅景天股票9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10至118頁)240.鄭○○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31至141頁)241.游○○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5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61至165頁)242.紅景天公司股東梁○○資料表、100年10月28日認購老股5張(15萬元)。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八第180頁)243.紅景天認購股票流程範例。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7頁)244.劉○○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25頁)245.劉○○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06至108頁)246.施○○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50至160頁)247.黎○○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67至168頁)248.李○○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70至171頁)249.呂林○○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78頁)250.王○○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80頁)251.彭○○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8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84至191頁)252.楊○○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193至194頁)253.李○○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4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九第222至225頁)254.紅景天公司販售未上市股票收取股款之新光商業銀行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十一第42至77頁)255.紅景天公司收取販售未上市股款之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十一第78至115頁)256.檢舉人崔○○提出之紅景天公司對外招攬投資資料。
(見101年度他字第7917號卷第18至21頁)257.皇嘉公司業務鄭○○提出之購買股票未拿到股票之股東清冊。
(見101年度他字第7917號卷第27頁)258.謝○○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9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53至61頁)259.第一商業銀行匯款申請書回條(100年12月20日以陳○○名義將24萬元匯入紅景天公司所有新光銀行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76頁)260.陳○○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77至88頁)261.盧○○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4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105至118頁)262.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0年11月21日以孫○○名義將55萬8,000元存入紅翻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1年度他字第6013號卷第120頁)263.程○○之客戶投資紀錄表。
(見101年度他字第6114號卷第62頁)264.林○○提出刑事告訴狀所檢附林○○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581號卷第6至9頁)265.林○○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5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981號卷第62至81、83至87頁)266.童○○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981號卷第82頁)267.詹○○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711號卷第8頁)268.邱○○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711號卷第9頁)269.謝○○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6711號卷第10頁)270.林○○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7069號卷第31、33頁)271.楊○○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7069號卷第32頁)272.王○○的客戶投資記錄表。
(見101年度他字第7069號卷第71頁)273.王○○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0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7069號卷第96至105頁)274.周○○提供之客戶投資記錄表。
(見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26頁)275.周○○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60至70頁)276.簡○○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9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71至79頁)277.陳○○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80、82頁)278.李○○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7428號卷第81頁)279.洪○○提出刑事告訴狀所檢附之洪○○的客戶投資記錄表、洪○○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洪○○客戶投資記錄表、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101年2月6日以洪○○名義將3萬5,000元存入冠賀企業社所有合作金庫銀行西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洪○○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9790號卷第22至30、45、47至49頁)280.周○○提出刑事告訴狀所檢附之周○○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9790號卷第79頁)281.李○○之客戶投資記錄表。
(見102年度他字第472號卷第21頁)282.林○○之客戶投資記錄表。
(見102年度他字第472號卷第22頁)283.林○○之客戶投資記錄表。
(見102年度他字第472號卷第23頁)284.林○○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2卷第26頁)285.林○○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2卷第27頁)286.李○○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6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2卷第31至46頁)287.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張○○認購老股1張即3萬5,000元)。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2之1頁)288.張○○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5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3、15至20頁)289.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張○○認購股票1張即4萬元)。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4頁)290.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張○○認購股票2張即8萬元)。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4頁)291.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呂○○認購股票3張即12萬元)。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21之1頁)292.呂○○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22至24頁)293.李○○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31至32頁)294.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莊○○認購股票3張即6萬元)。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33之1頁)295.莊○○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34至36頁)296.于○○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39至40頁)297.高○○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42至43頁)298.呂○○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45至46頁)299.張○○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48至50頁)300.陳○○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57至58頁)301.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林○○認購股票25張即50萬元)。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72頁)302.林○○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5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73至97頁)303.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林○○認購老股10張即35萬元)。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97之1頁)304.林○○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0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98至107頁)305.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林○○認購股票10張即20萬元)。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07之1頁)306.林○○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0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08至117頁)307.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林○○認購股票25張即100萬元)。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17之1頁)308.林○○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5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18至142頁)309.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林○○認購股票20張即80萬元)。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42之1頁)310.林○○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0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43至162頁)311.熱門潛力股紅景天公司暫收據(楊○○認購股票5張即20萬元)。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67頁)312.楊○○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5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68至177頁)313.中國信託匯款申請書(101年5月22日以楊○○名義將20萬元匯入龍品公司所有土地銀行西三重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2年度他字第471號卷第180頁)314.雲端管理顧問-龍品營業處熱門潛力股觀光類股連鎖通路。
(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24頁)315.張○○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6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25至30頁)316.林○○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31頁)317.陳○○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33至34頁)318.楊○○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5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35至39頁)319.高○○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40至41頁)320.呂○○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42至44頁)321.莊○○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45至47頁)322.于○○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48至49頁)323.呂○○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50至51頁)324.張○○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3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52至54頁)325.李○○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1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10027號卷第55頁)326.侯○○所有紅景天公司股票4張。
(見102年度他字第2055號卷第4至7頁)327.告訴人方○○101年12月10日提出之紅景天100年增資股票2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9166號卷一第154頁)328.告訴人侯○○102年5月2日提出之紅景天公司100年增資股票2張(股東均侯○○、面額均1千股新臺幣1萬元)、紅景天公司99年增資股票2張(股東均涂○○、面額均1千股新臺幣1萬元)。
(見102年度偵字第9071號卷第46至47、49至50頁)329.侯○○102年5月17日提出之刑事補充狀及檢附之紅景天公司100年增資股票1張(股東侯○○、面額1千股新臺幣1萬元)。
(見102年度偵字第9071號卷第76頁)330.黃○○提出之102年度偵字第9071號詐欺等案件之相關資料:紅景天公司101年增資股票1張(股東黃○○、面額:1千股新臺幣1萬元)、羅○○之紅景天養生御品股東資料表、劉○○之紅景天養生御品股東資料表、黃○○之紅景天公司101年增資股票2張(股東:均翁○○轉讓予黃建文、面額均1千股新臺幣1萬元)、100年11月股東信函《第一次增資》、101年7月股東信函《第二次增資》。
(見102年度偵字第9071號卷第151頁反面、159至160、162至172頁)331.王○○102年3月13日偵查提出之紅景天99年度增資股票12張、王○○之紅景天100年度增資股票10張。
(見102年度偵字第6791號卷第16至37頁)332.盧○○等30人101年11月27日提出之刑事告訴狀及檢附之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99年增資股票2張、99年第2次增資股股票2張、100年增資股票4張、101年增資股股票3張。
(見101年度他字第11809號卷第46、56、88、110、122、128至129、144、155至156、161頁)333.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03年4月24日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4856號函所檢附:出賣人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100年7月至101年2月出售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權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報核聯影本8份(本院102金重訴1397卷四第7頁至第15頁)33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3年4月25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1030107382號函及100年1月迄101年12月出賣人為「李○○」、「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同期其他股東交易價格比較表3頁及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報核聯影本26份(本院102金重訴1397卷四第16至44頁)335.財政部中區國稅局103年4月25日中區國稅三字第1031008430號李○○及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出賣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資料13紙。
(本院102金重訴1397卷四第45至58頁)336.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4月29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1030018810號函及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39聯。
(本院102金重訴1397卷四59至83頁)337.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5月2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07851號證券出賣人「李○○」及「雲端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繳款書影本計121紙。
(本院102金重訴1397卷四第84至211頁)338.財政部北區國稅局103年6月13日北區國稅審三字第1030010461號函及出賣人為「龍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買受人為「曾○○」之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影本1紙。
(本院102金重訴1397卷五第280至281頁)339.本案紅景天公司販售未上市公司股票之資料均儲存於證人程○○保管之隨身碟中,此隨身碟已扣案,經本院列印全部資料附卷(臺中高分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卷十二紅景天養生御品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名簿卷)。
340.黃○○提出之紅景天公司股票及支票存根(臺中高分院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卷七第180頁至第354頁)341.盧羅○○提出之紅景天公司股票(臺中高分院104年度金上更一字第42號卷八第5頁至第40頁)㈣減縮起訴金額部分:至於起訴書雖僅認被告違反證券交易法部分,即販售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所得金額,累計係3億8618萬9000元(臺中地檢署檢察官就共犯翁○○、李○○部分,另以104年度偵字第4594號移送併辦,認告訴人侯○○先後共出資320萬元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原起訴書附表二僅列200萬元而有所遺漏,上開移送併辦之事實,與被告原起訴之事實具有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原起訴效力所及,故應補計入該差額120萬元如附表三編號2615號所示,則被告販售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金額累計應為3億8738萬9000元),惟有下列金額應予扣除:⒈就本判決附表三(即起訴書附表二)編號484、485、743、1078、1198、1421、2072、2073、2474號買受人欄均為空白(起訴書附表二並未編碼,可參見起訴書附表二第19、29、42、47、55、80、96頁),又無匯款證明,各該成交總價分別為20萬元、180萬元、3萬1000元、44萬元、1萬5000元、3萬元、30萬元、30萬元、3萬5000元,合計共315萬1000元,均應予扣除。
⒉因工作、業績或其他關係,未實際出資而無償獲贈者: (1)證人曾○○於103年5月28日本院審理時證稱:總共買過紅 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確定是119張,出賣人有謝○○、翁○○ 、李○○,但沒有買出賣人為龍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的股 票等語(見本院金重訴卷五第154至155頁),經核與附表 三證人曾○○分別向出賣人謝○○、翁○○、李○○等人購買紅 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合計119張相符(見附表三編號39、 40、1068、2574號),是以證人曾○○出資購買紅景天公 司未上市股票數量應係如上所述之119張。
至於附表三所 列其有向龍品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購買之未上市股票(附 表三編號2420、2456號),應係其任職於該公司而經由 該公司因業績關係所贈送,就此部分成交總價分別為1萬 5000元、20萬8000元,合計22萬3000元,自應予扣除。
(2)證人楊○○於103年6月4日本院審理時證稱:我未曾購買過 紅景天公司的未上市股票,公司有因業績而送股票給我 ,但都放在紅景天公司,我並未拿到股票等語(見本院 金重訴卷五第192至193、195至196頁)。
是就附表三編 號592、593、1102、1250、2245號所示,登記在證人楊○ ○名下之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其公司因業績關 係所贈送,就此部分之成交總價分別為6萬元、4萬5000 元、4萬5000元、12萬元、6萬5000元,合計33萬5000元 ,自應予扣除。
(3)證人廖○○於106年2月21日臺中高分院審理時證稱:我未 曾出錢買過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但公司有因業績表 現不錯而送股票等語(見該院金上更二42卷三第26至27 頁)。
是就附表三編號1191、1815號所示,登記在證人廖 ○○名下之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其公司因業績 關係所贈送,就此部分之成交總價分別為4萬5000元、52 萬元,合計56萬5000元,自應予扣除。
(4)證人古○○於106年2月21日臺中高分院審理時證稱:我未 曾出錢買過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但公司曾經送1張股 票給我等語(見該院金上更二42卷三第45頁)。
是就附表 三編號1197號所示,登記在證人古○○名下之紅景天公司 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公司因工作關係所贈送,就此部分 之成交總價為1萬5000元,自應予扣除。
(5)證人即共犯翁○○、李○○於臺中高分院審理時均陳稱:戶 號0000林○○係公司的員工,是因公司業績受贈股票等語 ,均互核一致。
是就附表三編號1592號所示,登記在林○ ○名下之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其公司因業績關 係所贈送,就此部分之成交總價為22萬5000元,自應予 扣除。
(6)證人黃○○於102年3月6日調詢時證稱:我擔任紅翻天公司 負責人招攬民眾加入店股及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 所得佣金,都是蔡○○以現金發放給我,所查扣18張紅景 天公司股票,有3張是我弟弟黃○○所有,其餘股票是紅景 天公司所送達成業績的獎勵(見他6461卷五第181至182 頁反面);
又於同日偵查時證稱:銷售的股份分成二種 ,一種是紅景天公司股票,另一種是所謂的店股,合庫 中清分行的錢我有領過,葉○○說是要發佣金,我確實有 拿到佣金等語(見他6461卷五第210至214頁),足見證 人黃○○並無實際出資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
是就 附表三編號251、252號所示,登記在證人黃○○名下之紅 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公司因工作與業績關係所 贈送,就此部分之成交總價分別為2萬5000元、9萬元, 合計11萬5000元,自應予扣除。
(7)證人范○○於102年5月14日偵查時證稱:我們勝華公司沒 有投資參與紅景天公司的增資等語(見102偵14805卷一 第28頁),足見證人范○○並無實際出資購買紅景天公司 未上市股票。
是就附表三編號610、1004、1434所示,登 記在證人范○○名下之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公 司因工作關係所贈送,就此部分之成交總價分別為8萬元 、1萬5000元、1萬5000元,合計11萬元,自應予扣除。
(8)證人黃○○於102年5月14日偵查時證稱:侯○○把錢直接匯 給紅景天公司,股票交割完後委託勝華公司由我交給他 ,他入股或未上市股票買賣都是跟我接洽,每賣出一張 股票我這邊可以分到1000元等語(見102偵14805卷一第2 8頁);
又於臺中高分院審理時證稱:我並沒有賣未上市 股票,勝華公司沒有販賣動作,都是諮詢而已,因為紅 景天有發函給所有會員和店股東,資金都由客戶直接匯 到雲端公司,雲端公司佣金發到蔡○○,她再按績效轉發 勝華公司,勝華公司再發給業務,佣金有時候是給現金 ,有時候是轉到勝華公司的銀行帳戶等語(見103金上訴 1480卷四第28頁及反面),足見證人黃○○並無實際出資 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
是就附表三編號996所示, 登記在證人黃○○名下之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應認係 公司因工作與業績關係所贈送,就此部分之成交總價為1 2萬元,自應予扣除。
(9)紅景天公司之股東名冊並無「陳○○」之記載,且證人陳○ ○於102年3月6日偵查時證稱:翁○○是我同居人,我小孩 的父親就是他,我們在○○○街的住處同居,台中商業銀行 台中分行是翁○○跟我說他公司要用帳戶,請我去開個帳 戶給他用,帳戶中沒有我的錢,公司要做什麼事,我從 來都沒有過問等語(見101他6461卷五第144至147頁), 足見證人陳○○並無實際出資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 。
是就附表三編號1599、1600所示,登記在證人陳○○名 下之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應認係因其他關係無償取 得,就此部分之成交總價分別為38萬元、46萬5000元, 合計84萬5000元,自應予扣除。
四、業務侵占部分(犯罪事實参之三部分,即附表四所示部分 ):㈠證人之證述部分:上開犯罪事實,除據被告於原審坦承在卷外,並經證人翁○○於偵查中具結證稱:金門土地購買是謝忠奇指示等語(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卷九第107頁);
於原審證稱:都是謝忠奇主導等語(原審金重訴1397卷七第226頁背面、230至231頁);
於本院前審證稱:都是謝忠奇指示等語(本院金上訴1480卷四第237至245頁);
再於本院證稱:金門的土地是謝忠奇指示我付款等語(本院卷第350頁);
並據證人①杜○○101年11月15日偵查中(他6461號卷一141至142頁)、②陳○○102年5月28日於偵查中(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192至194頁)、③李○○101年11月15日於偵查中、102年5月7日偵查中、102年5月28日偵查中(他6461號卷一第149頁;
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四第274頁、卷九第114至116頁)、④程○○102年3月6日偵查中(他6461號卷五第131頁反面至132頁)、⑤李○○102年3月6日於偵查中(他6461號卷五第52至54頁)、⑥歐○○102年3月6日於偵查中(他6461號卷四第23至26頁)、⑦林○○102年3月6日於偵查中(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四第102至108頁)具結、⑧葉○○102年3月18日於偵查中(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一第113至117頁)⑨李○○102年3月6日於偵查中(他6461號卷五第64至66頁)⑩陳○○102年3月6日於偵查中(他6461號卷五第169頁;
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一第40頁)⑪林○○102年3月6日於偵查中(他6461號卷五第106至111頁)⑫劉○○102年3月6日於偵查(他6461號卷四第159至160、169至173頁)⑬陳○○102年3月6日於偵查中(他6461號卷五第144至147頁)證述甚詳。
㈡並有下列書證可以佐證: 1.犯罪事實參之三、1即附表四編號1之(1)部分:(1)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陳○○自紅景 天公司帳戶提領金錢】(見102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九第 182頁)(2)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杜○○於100年 8月1日自紅景天公司帳戶提領100萬元】(見101年度他 字第6461號卷一第140頁)(3)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李○○於101年 3月15日、同年5月31日分別自紅景天公司帳戶提領57萬 、60萬元】(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48頁)(4)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黃○○於101年 1月5日自紅景天公司帳戶提領69萬3600元】(見101年度 他字第6461號卷一第167頁)(5)紅景天公司所有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交易資料【100年8月1日至101年5月31日】(見1 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231頁)(6)全國金融機構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100年12月30 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七第32 至34頁)(7)紅景天公司設於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第000000000000 號帳戶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
(見101年度偵字第1 4805號卷三第52至53頁)2.犯罪事實參之三、2即附表四編號1之(2)部分:(1)紅景天公司臺灣土地銀行51448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清查資料【100年10月21日至101年6月8日】(見101年度 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54頁)(2)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102年1月17日西屯存字第1010002 773號函及所附紅景天公司臺灣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匯出匯款明細帳應解匯款簿【100年10月21日至10 1年6月8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55至60頁 )(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9日中業存字第101 0017423號函及所附:翁○○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2年4月21日至101年10月16日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二第248至255頁)(4)紅景天公司資金匯入翁○○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 第164頁)(5)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00年8月18日至101 年6月25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77至191 頁)3.犯罪事實參之三、3即附表四編號2部分:翁○○自紅景天公司陽信銀行帳戶以金融卡小額現金提款-陽信商銀客戶帳卡歷史資料表【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99年8月14日至101年9月4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61至66頁)4.犯罪事實參之三、4即附表四編號3部分:(1)紅景天公司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帳戶開立支票款項資 料-陽信商銀客戶帳卡歷史資料表【99年9月3日至100年7 月11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67頁)(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13日陽信總業務字 第1019920323號函及所附:①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 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之客戶帳卡歷史資料表【99 年9月3日至100年7月11日】、②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8月20日、票號 AD0000000號、面額32萬元之支票【99年9月3日存入邱郭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③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9月17日、票 號AD0000000號、面額45萬元之支票【99年9月17日存入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9月22日、票號 AD0000000號、面額35萬元之支票【99年9月23日存入李○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⑤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9月30日、 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5萬元之支票【99年9月30日存 入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⑥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10月7日、票 號AD0000000號、面額30萬元之支票【99年10月7日存入 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⑦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 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10月13日、 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0萬元之支票【99年10月13日存 入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⑧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10月25日 、票號AD0000000號、面額45萬元之支票【99年10月25日 存入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⑨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 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9年10月29日 、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5萬8,000元之支票【99年10 月29日存入郭○○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⑩紅景天 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立9 9年11月3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5萬元之支票【99 年11月3日存入吳明錫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⑪紅景 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開 立99年11月5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60萬元之支票 【99年11月5日存入王○○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⑫紅 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 開立99年12月10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46萬元之支 票【99年12月15日存入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⑬ 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 所開立100年1月8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0萬元之 支票【100年1月10日存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⑭ 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 所開立100年1月12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5萬元之 支票【100年1月12日存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⑮ 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 所開立100年1月7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0萬4,000 元之支票【100年1月21日存入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⑯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 帳戶所開立100年1月23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5萬 元之支票【100年1月24日存入帳號000000000號帳戶】、 ⑰紅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 所開立100年1月28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35萬元之 支票【100年1月28日存入帳號000000000號帳戶】、⑱紅 景天公司所有陽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號支票帳戶所 開立100年7月5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200萬元之支 票【100年7月11日存入邱○○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見臺中地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68至86 頁)(3)紅景天公司陽信商業銀行0000-0000帳戶匯出款項資料【 99年9月3日至100年7月11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 號卷三第154至155頁)5.犯罪事實參之三、5即附表四編號4部分:(1)紅景天公司合庫朝馬轉入歐○○臺灣銀行西屯分行交易資 料 【99年12月1日至100年10月19日】(見101年度偵字 第14805號卷三第87頁)(2)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2年1月30日西屯營字第10200003791 號函及所附:①歐○○所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②臺灣銀行取款憑條【100年8月23 日,自歐○○所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提領298萬570元】、③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匯入匯款明 細表【林○○於100年8月9日,將145萬元匯入歐○○所有臺 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臺灣銀行 西屯分行匯出匯款明細表【林○○於100年8月23日,將248 萬500元匯入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 000000000號帳戶】、⑤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林○○於100 年8月23日,將248萬500元匯入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 第14805號卷三第88、91至92頁)(3)臺灣銀行臺中工業區分行102年2月8日中工營字第102000 03051號函及所附:①臺灣銀行取款憑條【100年7月14日 自歐○○所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提領99萬5030元】、②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林○○於100 年7月14日,將99萬5,000元匯入謝○○所有中國信託商業 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③臺灣銀行取 款憑條【100年8月15日自歐○○所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2萬30元】、④臺灣銀行匯款 申請書【林○○於100年8月15日,將22萬元匯入謝○○所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⑤臺灣銀行取款憑條【100年9月14日自歐○○所有臺灣銀 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萬30元】、⑥ 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林○○於100年9月14日,將2萬元匯 入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⑦臺灣銀行取款憑條【100年10月5日自歐○○所 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5萬3 0元】、⑧臺灣銀行匯款申請書【林○○於100年10月5日, 將15萬元匯入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 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8 8頁反面至90頁)(4)臺灣銀行西屯分行102年2月6日西屯營字第10200004181 號函及所附歐○○所有臺灣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存摺存款歷史明細查詢【99年1月11日至100年8 月31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93至107頁)(5)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00年8月18日至101 年6月2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3至47頁 )(6)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匯入【100年8月23日至101年6月8日】、匯出【10 0年9月20日至101年2月20日】明細(見101年度他字第64 61號卷五第28頁)6.犯罪事實參之三、6即附表四編號5部分:(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102年2月25日國世新泰字第1 020000012號函及所附:①李○○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 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身分證正反 面影本、②李○○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6月21日至101年10月26 日】、③李○○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對帳單、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取款憑證【10 1年10月26日自李○○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20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 805號卷三第108至113頁)(2)合作金庫銀行代收入傳票【100年9月13日將540萬元以翁 ○○名義匯入李○○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11 4頁)(3)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100年9月13日自紅景天公司所 有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 540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114頁)(4)金門縣地政局102年3月6日地籍字第1020002189號函及所 附:①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鎮○○○段0000- 0000地號【100年9月22日登記翁○○為所有權人,列印時 間:102年3月6日】、②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 】○○鎮○○○段0000-0000地號【100年9月22日登記翁○○為 所有權人,列印時間:102年3月6日】、③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地號全部】○○鎮○○○段0000-0000地號【100年9 月22日登記翁○○為所有權人,列印時間:102年3月6日】 (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一第28至31頁)(5)李○○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新泰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前帳號為0000000000000號】開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99年1月4日至101年10月26日】(見101年度偵字第6 220號卷一第99至109頁)(6)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625號刑事判決【僅附錄 葉○○代翁○○處理金門縣土地內容部分】(見101年度偵字 第6220號卷一第110頁)(7)詹○○【葉○○之妻】於102年3月27日致臺中地檢署檢察官 之手寫信函及所附:①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 000號帳戶開立100年10月15日、票號FR0000000號、面額 161萬元之支票、②陽信商業銀行吉林簡易型分行帳號187 06號帳戶開立100年10月20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7 5萬元之支票、③臺灣土地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號 帳戶開立100年10月15日、票號FR0000000號、面額300萬 元之支票、④華南商業銀行水湳分行帳號000000000號帳 戶開立100年10月8日、票號AD0000000號、面額174萬元 之支票(見101年度偵字第6220號卷二第2頁1之4)7.犯罪事實參之三、7即附表四編號6部分:(1)華夏公司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明 細查詢【100年7月11日至101年6月21日】(見101年度偵 字第14805號卷三第115頁)(2)華夏公司所有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全國金融機構 大額通貨交易資料查詢結果(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 卷三第116頁)8.犯罪事實參之三、8即附表四編號7部分:(1)翁○○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交易明細【1 00年8月18日至101年5月31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 號卷三第117頁)(2)喜洋洋公司華南銀行東台北分行124100088979號帳戶資○ ○查【100年7月19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偵字 第14805號卷四第1頁)(3)紅景天公司合庫朝馬分行帳戶款項轉入喜洋洋公司華南 銀行東台北分行之交易明細【100年9月23日至101年6月1 4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2頁)(4)翁○○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交易明細【1 00年7月18日至101年8月1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6461 號卷三第166至167頁)9.犯罪事實參之三、9即附表四編號8部分:翁○○自紅景天公司合作金庫朝馬分行以金融卡現金提領款項明細【100年8月2日至101年9月8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至6頁)10.犯罪事實參之三、10即附表四編號9部分:(1)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100年8月3日自紅景天公司所有 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領30 0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114頁)(2)合作金庫銀行代收入傳票【100年8月3日將300萬元匯入 翁○○所有第一商業銀行七賢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114頁)11.犯罪事實參之三、11即附表四編號10部分:(1)翁○○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100年8月1 8日至101年5月31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 8頁)(2)翁○○台中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交易明細【1 00年7月18日至101年8月15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 號卷三第166至167頁)(3)翁○○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支票帳戶交易明 細 【100年7月18日至101年7月16日】(見101年度他字 第6461號卷五第81頁)12.犯罪事實參之三、12即附表四編號11部分:(1)紅景天公司合作金庫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轉入李○○中信南屯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 0年8月19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 號卷四第9頁)(2)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整理資料【101年3月26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 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0頁)(3)元大銀行鹿港分行支票【101年6月18日、面額300萬元、 支付至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 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25頁反 面)(4)元大銀行鹿港分行支票【101年6月18日、面額300萬元、 支付至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 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26頁)(5)新光銀行西屯分行帳號300019930號帳戶支票【101年6月 20日、票號HXD000000號、面額50萬元、支付至李○○所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26頁反面)(6)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00年8月18日至101 年6月2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3至47頁 )(7)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匯入【100年8月23日至101年6月8日】、匯出【10 0年9月20日至101年2月20日】明細(見101年度偵字第64 61號卷五第28頁)13.犯罪事實參之三、13即附表四編號12部分:(1)紅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轉入陳○○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 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100年8月26日至101年8月15 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0頁)(2)紅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資金轉入陳○○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100年8月26日至101年8 月15日,且含100年11月1日自紅景天其他帳戶匯入之180 萬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1頁)(3)雲端管理顧問公司下屬業務單位冠賀企業社資金轉入陳○ ○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交易資料【100年10月27日至101年8月9日】(見101年度 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2頁)(4)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02年1月31日合金朝馬字第1 020000408號函及所附:①合作金庫銀行轉帳收入傳票【1 00年9月20日12萬元】、②合作金庫銀行傳票【100年9月2 0日陳○○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120萬30元】、③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0年 9月20日、紅景天公司、100萬元】、④合作金庫銀行匯款 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9月20日、台北富邦銀行三民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8萬元】、⑤合作金庫 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10月5日將12萬元匯 入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⑥合作金庫銀行傳票【101年5月31日陳○○所有 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30萬 30元】、⑦合作金庫銀行傳票【100年10月24日陳○○所有 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0 萬30元】、⑧合作金庫銀行傳票【100年10月24日李○○所 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100萬元】、⑨合作金庫銀行傳票【101年2月1日陳○○所有 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77 萬40元】、⑩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 年2月1日華視甲上公司所有上海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00號帳戶、277萬元】、⑪合作金庫銀行取款 憑條【101年1月18日陳○○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30元】、⑫合作金庫銀行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1月18日謝○○所有中國信 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10萬元 】、⑬合作金庫銀行傳票【100年10月5日陳○○所有合作金 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12萬30元】 、⑭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101年2月2日陳○○所有合作 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90萬30元 】、⑮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2月2 日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90萬元】、⑯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101年6月 8日李○○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 000號帳戶、150萬元】、⑰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 入傳票【101年2月29日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200萬元】、⑱合作金庫銀 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5月31日李○○所有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30萬元 】、⑲合作金庫銀行傳票【101年2月29日李○○所有合作金 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200萬 元】、⑳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101年6月25日陳○○所有 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70萬 30元】、㉑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6 月25日喜洋洋公司所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城東分行帳號0 00000000000號帳戶、70萬元】、㉒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 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6月8日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 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150萬元】(見101 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51至57頁)(5)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松山分行102年2月27日合金松山存字 第1020000815號函及所附:①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10 0年10月20日自陳○○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 000000000號帳戶提領100萬30元】、②合作金庫銀行匯款 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0年10月20日,以林○○名義將100 萬元匯入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 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58至5 9頁)(6)紅景天、雲端管理顧問公司相關人員款項匯入陳○○所有 合作金庫銀行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 料【100年9月20日至101年6月27日】(見101年度偵字第 6220號卷三第167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101年11月1日合金新中字第1 010004025號函及所附:陳○○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 99年12月30日至101年10月5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 號卷二第39至50頁)(8)翁○○使用人頭林○○匯入陳○○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中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資料【100年8月1日至101 年7月10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227頁)(9)謝○○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查詢報表【99年7月22日至101年5月25日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228至229頁)14.犯罪事實參之三、14即附表四編號13部分:(1)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00年8月18日至101 年6月2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3至47頁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102年1月31日合金朝馬字第1 020000408號函及所附:合作金庫銀行取款憑條【101年2 月2日翁○○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 00000號帳戶、100萬30元】(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 卷四第51、56頁)(3)翁○○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100年11月10日至101年5月18日】(見 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60頁)(4)翁○○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整理資料【101年2月2日至101年5月21日】(見10 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61頁)(5)翁○○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98年11月4日至101年8 月22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67至68頁)(6)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0日兆銀總票 據字第1010024017號函及所附:謝○○所有兆豐國際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0 年8月24日至101年9月17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 卷四第69至71頁)(7)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永安分行101年12月7日合金永安存字 第1010003820號函及所附:①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 收入傳票【101年3月8日將36萬元匯入謝○○所有兆豐國際 商業銀行寶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②合作金 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8日將36萬元匯 入謝○○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③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 年3月8日將100萬元匯入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④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 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8日將100萬元匯入賴○○所有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⑤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1年3月12日將500萬元存入 紅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 00號帳戶】、⑥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 1年3月14日將7萬元匯入謝○○所有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 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⑦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 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14日將7萬元匯入謝○○所有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⑧ 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14日將1 70萬元匯入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 00000000號帳戶】、⑨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 票【101年3月15日將200萬元匯入華視甲上公司所有上海 商業銀行中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⑩合作 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1年3月22日將250萬元存入紅景天 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 戶】、⑪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 23日將25萬元匯入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⑫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 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23日將1萬元匯入謝○○所有帳戶】 、⑬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1年3月23日將30萬元存入 陳○○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戶】、⑭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 【101年3月30日將50萬元存入李○○所有合作金庫銀行帳 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⑮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 代收入傳票【101年3月30日將209萬元匯入李○○所有中國 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⑯合 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1年4月16日將150萬元存入紅景 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 帳戶】、⑰合作金庫銀行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4 月24日將50萬元匯入邱○○所有華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 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⑱合作金庫銀行存款憑條【10 1年4月25日將140萬元存入紅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銀行 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⑲合作金庫銀行 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101年5月21日將24萬9,000元匯 入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72至81頁)(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101年11月6日合金中權存字 第1010004032號函及所附:翁○○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 果【98年3月2日至101年8月22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 61號卷二第25至31頁)(9)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查詢【101年6月25日至101年10月30日】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92頁)(10)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整理資料【101年3月26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93頁)(11)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入【100年8月23日至101年6月8日】、匯出【100年9月20日至101年2月20日】明細(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五第28頁)15.犯罪事實參之三、15即附表四編號14部分:(1)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 帳戶之存款系統歷史交易查詢報表【100年8月18日至101 年6月25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33至47頁 )(2)李○○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之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果【98年6月19日至99年9 月28日、100年2月17日至101年9月18日】(見101年度偵 字第14805號卷四第62至66頁)(3)紅景天公司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朝馬分行帳號0000000 000000號帳戶轉入李○○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資料【99年11月12日至 101年8月27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82頁 )(4)李○○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 號帳戶整理資料【99年2月11日至101年8月27日】(見10 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83頁)(5)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 101年4月26日、票號第TA0000000號、面額81萬元之支票 【101年4月26日存入李○○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 號卷四第100頁)(6)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 101年5月23日、票號第TA000000號、面額100萬元之支票 【101年5月23日存入李○○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 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 號卷四第100頁反面)(7)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 101年5月29日、票號第TA0000000號、面額100萬元之支 票【101年5月29日存入李○○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 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 05號卷四第101頁)(8)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中權分行101年11月6日合金中權存字 第1010004035號函及所附:李○○所有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中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歷史交易明細查詢結 果【90年11月30日至101年9月18日】(見101年度他字第 6461號卷二第1至24頁)(9)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 號帳戶歷史交易查詢【101年6月25日至101年10月30日】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92頁)(10)李○○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整理資料【101年3月26日至101年6月25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第193頁)(11)李○○所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之匯入【100年8月23日至101年6月8日】、匯出【100年9月20日至101年2月20日】明細(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五第28頁)16.犯罪事實參之三、16即附表四編號15部分:(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2年1月24日中業存字第102 0000908號函及所附:李○○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100年12月19日至10 1年9月20日】(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02至10 3頁)(2)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9日中業存字第101 0017426號函及所附: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0年5月20 日至101年8月31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二第20 5至247頁)(3)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9日中業存字第101 0017423號函及所附:翁○○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 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2年4月21日至101年10月16日 】(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二第248至255頁)(4)紅景天公司資金匯入翁○○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 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資料(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三 第164頁)17.犯罪事實參之三、17即附表四編號16部分:(1)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2月22日中業存字第00 00000000號函及所附:①匯入匯款明細表【101年6月14日 自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將55萬元匯入翁○ ○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②匯入 匯款明細表【101年6月19日自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北 屯分行帳戶將100萬元匯入翁○○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 0000000000號帳戶】、③匯入匯款明細表【101年7月3日 自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帳戶將27萬元匯入翁○ ○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④匯入 匯款明細表【101年7月16日自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北 屯分行帳戶將50萬元匯入翁○○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 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三第11 8、124反面至125、127頁)(2)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 101年6月17日、票號第TA0000000號、面額100萬元之支 票【101年6月18日存入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 四第104頁)(3)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 101年6月28日、票號第TA0000000號、面額27萬元之支票 【101年6月28日存入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 第104頁反面)(4)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 101年7月8日、票號第TA0000000號、面額35萬元之支票 【101年7月8日存入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 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 105頁)(5)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號帳戶開立 101年5月10日、票號第DE0000000號、面額62萬元之支票 【101年5月10日存入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 第105頁反面)(6)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102年1月16日一興嘉字第00004號 函及所附: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 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0年6月7日至101年9月12日】( 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06至107頁)(7)第一商業銀行北屯分行102年1月24日一北屯字第00015號 函及所附:①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 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 往來,無法入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 000000號帳戶】、②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 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 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③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 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 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 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④第一商業銀行存戶 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 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所有第一商 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⑤第一商業 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 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所 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⑥ 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 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 入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 戶】、⑦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 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 ,無法入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 00號帳戶】、⑧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 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 絕往來,無法入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 00000000號帳戶】、⑨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 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 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 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⑩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 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 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 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⑪第一商業銀行存 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 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所有第一 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⑫第一商 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銀行 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劉○○ 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⑬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 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無法入劉○○所有 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⑭第 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中商業 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無法入 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⑮第一商業銀行存戶領回退票憑單【101年9月12日台 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票號0000000號支票因拒絕往來, 無法入劉○○所有第一商業銀行興嘉分行帳號00000000000 號帳戶】(見101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08至110頁 )(8)翁○○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 帳戶交易明細【101年6月14日至101年7月16日】(見101 年度偵字第14805號卷四第111頁)(9)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9日中業存字第101 0017426號函及所附:紅景天公司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 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100年5月20 日至101年8月31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二第20 5至247頁)(10)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1年11月9日中業存字第1010017422號函及所附:翁○○所有台中商業銀行北台中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99年12月20日至101年10月16日】(見101年度他字第6461號卷二第256至261頁)
五、綜上所述,足認被告於原審所為認罪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足堪採信。
其於本院否認犯行所辯,顯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案之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準據法;
該條規定所稱「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犯罪構成要件有擴張、減縮,或法定刑度有變更等情形。
故行為後應適用之法律有上述變更之情形者,法院應綜合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適用。
惟若新、舊法之條文內容雖有所修正,然其修正內容與罪刑無關,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條次之移列,或將原有實務見解及法理明文化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之情形,則非屬於上揭所稱之法律有變更,亦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
經查:㈠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第28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於105年1月1日施行,然該條關於財務報表之定義修正,均未刪減「資產負債表」之項目,於本案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之規定。
㈡被告行為後,公司法第9條已於107年8月1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11月1日生效施行,然關於該條第1項之條文內容及刑度均未變更,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之規定。
㈢被告行為後,刑法第214條、第336條第2項均已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於同年月27日施行,惟該次修正僅係將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及法條文字標點符號之增修,實質內容及刑度並無差異,並非法律效果及行為可罰性範圍之變更,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之規定。
㈣被告行為後,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2項之詐偽罪之加重構成要件,業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同年2月2日生效施行,將原先「犯前項之罪,其犯罪所得金額達1億元以上者」之規定,修正為「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1億元以上者」,亦即修正前、後之法定刑度並無不同,惟將該條項「犯罪所得」之文字用語,改為「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
而參諸該條項修正之立法理由說明,僅係避免法律用語混淆及過往司法實務見解之明文化,並非法律變更,即不生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法之規定。
至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雖另曾於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日生效施行,惟因被告所為犯罪事實參、二所示之犯行,其行為終了時間已在該次修正施行之後(如附表三交割日期欄所示),自毋庸再贅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二、相關法律適用之說明:㈠公司資本不實及商業會計法部分:⒈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公司法第9條第1項定有明文。
所稱「公司應收之股款」,不以公司設立登記時之股款為限,公司設立後再增資之股款,亦屬之。
⒉又關於公司之設立或增資等申請登記,主管機關僅需形式審查,而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如涉及偽造、變造文書時,須經裁判確定後,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則行為人於公司法修正後,辦理公司登記事項,如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即有刑法第214條規定之適用。
另按公司負責人明知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所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214條兩罪,就行為人而言,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
又刑法第214條係在保護一般公共信用,除行為人已為不實之申請外,尚待該管公務員將之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始足成立;
至於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係在防止虛設公司及防範經濟犯罪,只要行為人提出不實之申請,即足成立,不以該管公務員已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為必要。
二者犯罪構成要件並不相同,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處斷。
⒊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項之規定,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表等,商業負責人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且為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特別規定,應優先適用。
又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虛列股本之不正當方法,使公司或行號之資產負債表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
關於此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原即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皆係規範處罰同一登載不實行為,屬於法規競合,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罪論處。
⒋另公司法第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公司負責人,而商業會計法第71條各款之罪,犯罪主體必須為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
故不論公司法第9條1項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各款之罪,均屬於因身分或特定關係始能成立之犯罪,不具備上開身分或特定關係者,倘與具有該身分或特定關係之人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得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正犯或共犯。
㈡證券交易法部分:⒈依證券交易法第6條規定,該法所稱之有價證券,指政府債券、公司股票、公司債券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其他有價證券。
故公司股票不論其是否已辦理公開發行,均屬證券交易法所稱之「有價證券」,即使行為人係以未公開發行公司之股票作為募集、發行或買賣之標的,仍應受證券交易法之規範。
⒉證券交易法第1條明定其立法宗旨係「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第2條並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其管理、監督依本法之規定;
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公司法及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可知證券交易法之規範目的,係經由對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買賣之管理、監督,使投資大眾得獲保障,以發展國民經濟。
而證券交易安全之確保,首重誠信,並以透過防範證券詐欺,始能達成。
故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即係為禁止證券詐欺,維護證券市場之誠信而設。
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者,為證券詐偽罪,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論處,且所謂「虛偽」「詐欺」「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核與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行為人所為使人陷於錯誤之詐術行為之行為態樣,並無不同,因證券詐偽罪通常發生在證券市場,投資人無從單純僅自證券所記載之內容判斷其價值,如有故意藉虛偽資訊或施用詐術募集或買賣證券者,極易遂行其詐財之目的,被害人動輒萬千,妨礙證券市場健全發展及交易安全,為維護公益並促進市場發展,乃特設刑罰以嚇阻不法,因此證券詐偽罪為刑法詐欺取財罪之特別規定,且無庸再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論處。
三、論罪部分:㈠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⒈(即附表一編號1所示部分):⒈被告雖非碧富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王○○、李○○等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被告與翁○○、李○○、李○○、王○○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⒊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
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曾○○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
⒋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 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㈡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⒉(即附表一編號2所示部分)⒈被告雖非紅順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張○○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被告與同案被告翁○○、李○○、李○○、張○○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起訴書第8頁雖記載同案被告張○○「獨自基於違反公司法犯意」,然於第16頁已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且於第35頁就此部分將被告與張○○論以共同正犯,應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在起訴範圍內,併予敘明)。
⒊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
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張○○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
⒋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 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㈢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⒊(即附表一編號3所示部分)⒈被告雖非勝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范○○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被告與翁○○、李○○、李○○、黃○○、范○○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起訴書第8頁雖記載同案被告范○○「獨自基於違反公司法犯意」,然於第17頁已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且於第35頁就此部分將被告與范○○論以共同正犯,應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在起訴範圍內,併予敘明)。
⒊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
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張○○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
⒋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㈣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⒋(即附表一編號4所示部分)⒈被告雖非美麗魔法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吳○○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被告與翁○○、李○○、李○○、吳○○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⒊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
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林○○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
⒋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 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㈤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⒌(即附表一編號5所示部分)⒈被告雖非華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陳○○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被告與同案被告翁○○、李○○、陳○○、黃○○、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⒊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
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林○○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
⒋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 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㈥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⒍(即附表一編號6部分)⒈被告雖非潘朵拉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李○○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被告與翁○○、李○○、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⒊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
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張○○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
⒋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 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㈦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⒎(即附表一編號7所示部分)⒈被告雖非彩虹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陳○○、李○○等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被告與翁○○、李○○、陳○○、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⒊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
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張○○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
⒋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 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㈧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⒏(即附表一編號8所示部分)⒈被告雖非大紅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楊○○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被告與翁○○、楊○○、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⒊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
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張○○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
⒋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 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㈨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⒐(即附表一編號9所示部分)⒈被告雖非風華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葉○○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均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被告與同案被告翁○○、李○○、葉○○、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⒊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
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曾○○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
⒋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 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㈩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⒑(即附表一編號10所示部分)⒈被告雖非紅景天管理顧問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葉○○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被告與翁○○、葉○○、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⒊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
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張○○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
⒋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 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犯罪事實参之一、㈠⒒(即附表一編號11所示部分)⒈被告雖非貴婦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徐○○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被告與徐○○、黃○○、李○○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起訴書第8頁雖記載同案被告徐○○「獨自基於違反公司法犯意」,然於第11至12頁已記載被告之犯罪事實,應認被告此部分犯行係在起訴範圍內,併予敘明)。
⒊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
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許○○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設立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設立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
⒋被告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罪,應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犯罪事實参之一、㈡(即附表二所示紅景天公司增資而虛偽驗資部分)⒈被告雖非紅景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翁○○、李○○等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及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等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⒉被告與翁○○、李○○、李○○,就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4次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⒊就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不詳姓名成年記帳業者製作屬財務報告之資產負債表,為間接正犯;
就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記不實及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部分,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成年會計師張○○簽具查核報告書,並持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如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紅景天公司申請增資登記所附之試算表等文件,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表明股東股款業已實際繳足,而使不知情之成年承辦公務員形式審核後核准為增資之變更登記,並據以將上揭不實事項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司登記簿、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亦同屬間接正犯。
⒋被告就附表二編號1至4各次所犯上揭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5款之利用不正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罪,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之3罪,均應各僅有自然行為概念之一行為,且係基於一個意思決定為之,自應分別評價為一個犯罪行為,分別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各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處斷。
犯罪事實参之二(即附表三所示部分)⒈被告刻意隱匿紅景天公司股東並未實際繳納增股股款,而有資金不足之重大訊息,並陸續向與其無證券交易法犯意聯絡之各系統負責人及業務員以信函佯稱:紅景天公司前景看好,短期內將循「85度C」咖啡連鎖經營模式,將股票發行上市,該公司之股票上市後將大漲等不實內容,利用不知情之各該系統之負責人、業務員除自行投資外,亦以同樣說詞,向已投資紅景天公司飲料店面之股東及一般民眾推銷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使如附表三所示之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核被告所為,係就有價證券之買賣,有虛偽、詐欺、隱匿而使他人誤信之行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規定,且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1億元以上,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規定處斷。
又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因係違反同法第20條第1項成立之罪,已包含詐欺取財罪質,為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特別規定,無庸再論以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名。
⒉又被告基於概括之犯意,就附表三交割日期欄所示之密切接近之時間內,持續實施多次販賣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即證券交易法規定之有價證券)之詐偽犯行,其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屬於集合犯,應包括論以一罪。
⒊被告與翁○○、李○○、李○○,就上揭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⒋被告利用不知情之雲端管理顧問公司轄下八大系統負責人及業務人員推銷販售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八大系統負責人及業務人員自行投資除外),以遂行此部分犯行,為間接正犯。
犯罪事實参之三(即附表四所示部分)⒈被告雖非紅景天公司之登記負責人,但與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翁○○共犯因身分關係而成立之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應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6條第2項之業務侵占罪。
⒉又被告就此部分犯行(即附表四所示各編號部分),係在經營紅景天公司期間,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
⒊被告與翁○○、李○○間,就附表四所示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1所示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共11罪)、附表二編號1至4所示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罪(共4罪)、附表三所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0條第1項而犯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第2項之詐偽罪、附表四所示之業務侵占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公訴意旨雖認被告上開違反公司法第9條第1項前段之未實際繳納股款之犯行,各行為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難以強行分開,為數舉動之接續進行,屬於包括一行為評價之接續犯,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四、刑之加重與減輕:㈠刑法第47條第1項所規定累犯加重,以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罪者,為其要件。
又接續犯或集合犯,均係實質上一罪,因此「最初行為」「中間行為」或「行為終了」祇要其中一部行為係在另一犯罪所處徒刑執行完畢5年以內者,即該當於累犯規定之要件。
經查,被告前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字第20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月,經同法院以96年度簡上字第4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並於96年5月8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前揭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附表一編號1至7、9、10所示及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各罪,均為累犯。
並經公訴檢察官引用上開前案紀錄資料,說明上開構成累犯之事實,並請求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堪認已就被告所犯上開各罪構成累犯之事實有所主張,並盡實質舉證責任經公訴檢察官陳明、舉證在卷(本院卷二第650至651頁)。
本院審酌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係違反同具金融犯罪罪質之證券交易法案件,其經徒刑之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並能因此自我控管,然被告卻故意再犯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7、9、10所示及附表二至附表四所示之各罪,足見其前案徒刑之執行成效有限,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尚無所受刑罰超過所應負擔罪責之情形(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理由參照),均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辯護人辯稱:被告前案所為犯罪行為態樣與本案並不相同,且檢察官未舉證被告有加重其刑之必要,本案自無須依累犯規定加重其刑等語,即有誤會。
㈡被告就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之犯罪,其雖非各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然分別與各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共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以正犯論。
惟考量被告本案犯罪之支配核心地位,其可責性對比各該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而言,並無較低之情形,爰均不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減輕其刑。
㈢本案並無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之適用: 被告上開犯行第一審繫屬日為102年7月3日,有原審法院蓋於臺中地檢署102年7月3日中檢秀讓102偵6220字第063918號函之收文章戳記載日期為憑(原審金重訴卷一第1頁),迄今均已逾8年,尚未判決確定。
然本院審酌被告於原審審理期間即103年3月21日,即因逃匿而經原審法院通緝,有原審法院103年度中院東刑天緝第180號通緝書可查(原審金重訴卷三第63頁),迄109年9月29日為警查獲,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通緝案件移送書可憑(原審金重訴緝卷第9頁),本案訴訟程序之延滯係屬被告個人逃亡通緝事由所造成,此項延滯所生之不利益,不應由國家承受,亦無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故本案自無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規定之適用。
五、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1年度偵字第23441號移送本院併辦之事實與起訴之犯罪事實相同(即本案犯罪事實參之三⒎部分),本院自得一併審理。
肆、上訴駁回(如附表十九編號一至四所示部分)之理由:原審以被告上開犯罪事證明確,適用相關規定,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依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一切情狀,量處被告如如附表十九編號一至四所示之刑,均已詳細敘述理由(原判決第130頁第1行至第26行),經核原判決之認事用法並無違誤。
而刑之量定,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裁量範疇,原判決已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為量刑,既未逾越法定刑度,且無違公平正義情形,自屬裁量權之適法行使。
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伍、撤銷原審部分判決及量刑之理由:
一、原審認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參之二、三部分(即如附表十九編號五、六所示部分)犯罪事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
惟查:此部分之犯罪所得,應認係被告與翁○○實質管理運用,經估算結果,被告與翁○○各取得2分之1(詳如後述),自應就被告所取得部分宣告沒收,原判決就全部犯罪所得均於被告所犯宣告刑項下宣告沒收,已有違誤。
而且此部分犯罪所得金額甚鉅,犯罪所生損害重大,影響犯罪事實之認定,及犯罪行為量刑之評價,原判決此部分之違失,應連同相關犯罪事實一併撤銷。
二、被告上訴意旨否認犯罪,為無理由,然原判決此部分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此部分撤銷改判。
而且定應執行刑與其所憑定應執行刑之各宣告刑間,有不可分之關係,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上開被告定應執行刑部分一併撤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除前述構成累犯之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之前科紀錄外(未予重複評價),先前另涉有偽造文書等案件,且於本案犯行之期間,同時期另有違反銀行法案件繫屬於法院審理中,於該案件確定後並棄保潛逃多年,素行非佳;
又被告係擔任紅景天公司之總顧問,統籌該公司之經營內容,並以其司機即共犯翁○○代替自己擔任董事長,於幕後共同為本案大多犯行,是其可責性並不低於共犯翁○○,又其不思以正當方式經營公司,竟罔顧投資人權益,於股東未實際出資之情形下,短暫取得資金,以虛偽驗資方式設立多家公司,營造紅景天公司多角化經營及擴大事業版圖之假象,復於紅景天公司股東未實際出資情形下,短暫取得資金,4度辦理虛偽增資(此部分僅作為評價其所犯證券詐偽罪之前提事實),再以信函向各業務單位之業務人員及店面投資人傳達該公司增資之不實訊息,並使各該業務單位人員除自行投資外,亦向不特定人招攬投資,致如附表三所示之眾多投資人陷於錯誤而購買紅景天公司之未上市股票,金額超過3億元,同時亦破壞公司財務報表之公信力,並影響經濟部對於公司管理之正確性,而另一方面又與共犯翁○○共同侵占紅景天公司資產超過1億元,是其犯罪手段詭詐,對各該公司及投資人所生之損害甚鉅,並且影響金融秩序,自應予較重之非難;
惟審酌被告於犯後尚知坦認全部犯行,並自陳係為賠償債權人因而將公司越做越大之犯罪動機,及其為五專畢業學歷之教育程度,家中小孩已成年,有配偶洗腎中及高齡母親之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刑。
四、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綜合考量行為人之人格及各罪間之關係,具體審酌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其依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執行刑者,宜注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考量行為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妥適定執行刑。
除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外部界限外,尤應體察法律規範本旨,謹守法律內部性界限,以達刑罰經濟及恤刑之目的。
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如附表十九編號一至六所示各罪,均係利用成立紅景天公司之犯罪,各罪時間間隔緊密,犯罪類型不盡相同,但各罪所擔任角色同一均為幕後掌控者,併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就其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4項所示。
五、沒收部分:㈠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行為後,刑法第五章之一關於沒收規定已分別於104年12月30日、105年6月22日修正公布,並均於105年7月1日生效施行,依前揭規定,應一律適用裁判時法即新法之規定,無庸為新舊法比較。
又按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關於沒收之規定,已於107年1月31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2月2日起施行,將原規定:「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者,其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應負損害賠償金額者外,以屬於犯人者為限,沒收之。
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
修正為:「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上揭修正後之規定既在刑法修正沒收規定生效之後始修正施行,應依刑法第11條但書之規定,採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優先適用證券交易法之規定,僅於該法未規定者,始適用裁判時刑法之規定。
㈡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明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
犯罪行為人以外之第三人,符合法定要件而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
其立法意旨在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消除犯罪誘因。
且犯罪所得之沒收性質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非屬刑罰。
刑法第38條之2第1項乃規定: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時,得以估算認定之,並於立法理由說明,沒收標的「不法利得範圍」之認定,非關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於證據法則上並不適用嚴格證明,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適用自由證明已足。
是若事實審法院以犯罪所得及追徵之範圍與價額,認定顯有困難,而依卷內資料,認定估算基礎之連結事實,並採用合適之估算方法,進行合理之推估,且於理由內依憑卷內事證就其依據為必要之說明時,則所為之估算核屬事實審法院適法職權之行使,即不能遽指為違法。
㈢本案被告所犯證券詐偽罪之犯罪所得共計3億8168萬5000元均未據扣案,惟因投資人購買紅景天公司未上市股票,大多均匯入紅景天公司帳戶,而紅景天公司帳戶內之資金,概由被告與共犯翁○○實質管理運用,基於共犯間對於犯罪所得應各有獲得,否則極易引起內鬨而爆發犯行,自無法持續維持本案犯行獲利,是經本院估算應認被告實際取得犯罪所得2分之1款項即為1億9084萬2500元(估算部分已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辯論,本院卷二第649至650頁)。
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規定,就被告此部分犯罪所得於其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罪刑項下,諭知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至於李○○此部分之犯罪所得,雖經本院以105年度金上更二字第42號宣告沒收1200萬元,然經最高法院以107年度台上字第1565號撤銷沒收之宣告,發回本院後,經本院以108年度重金上更三字第13號駁回檢察官及李○○關於沒收部分之上訴而確定(即認定李○○無犯罪所得),附此敘明。
㈣又被告與翁○○共同業務侵占紅景天公司如附表四所示之金額共計1億86488624元,雖未據扣案,亦未實際合法返還紅景天公司,且查被告翁○○均係依被告指示行事,是就此部分業務侵占之金額,應認被告均具有實質之管理處分權限,基於共犯間對於犯罪所得應各有獲得,否則極易引起內鬨而爆發犯行,自無法持續維持本案犯行獲利,是經本院估算應認被告實際取得犯罪所得2分之1款項即為9324萬4312元(估算部分已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辯論,本院卷二第649至650頁,至於李○○部分,則經原審及本院103年度金上訴字第1480號判決未認定有犯罪所得而確定)。
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條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在被告所共同犯業務侵占罪之罪刑項下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文傑提起公訴,檢察官陳立偉、郭棋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附表十九編號一至五所示部分,得上訴。
附表十九編號六所示部分,不得上訴。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9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判決確定前,已為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負責人、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以犯刑法偽造文書印文罪章之罪辦理設立或其他登記,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後,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證券交易法第20條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或買賣,不得有虛偽、詐欺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行為。
發行人依本法規定申報或公告之財務報告及財務業務文件,其內容不得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
違反第1項規定者,對於該有價證券之善意取得人或出賣人因而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委託證券經紀商以行紀名義買入或賣出之人,視為前項之取得人或出賣人。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五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五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犯前三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
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至第7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5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1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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