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1,矚上重訴,3,202404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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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矚上重訴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宋文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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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簡珣律師
(法扶律師)

上列上訴人殺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所為之刑
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參、二、㈡、⒌關於宋文達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2月」之記載,應更正為「12年」。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理由欄參、二、㈡、⒌第72頁第6、7行關於被告宋文達定其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2年2月」之記載,對照原判決主文欄九項之記載,顯係誤寫,應更正為「12年」,此誤寫核與該判決之實質內容無礙,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周 瑞 芬
法 官 林 清 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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