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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傅羽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27日所為裁定,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受刑人傅雨麟定應執行刑一覽表」,應更正為「受刑人傅羽麟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繕,爰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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