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1,聲,178,20220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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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子帆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子帆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子帆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0年12月2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 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三、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且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至9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且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茲據受刑人於110年12月22日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數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為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以及本院函知受刑人得於文到5日內就本件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受刑人於111年1月18日收受本院函文後,迄今仍未表示意見(見卷附本院函稿、送達證書、訴狀查詢表)等情狀,經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黃小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李宜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非駕駛業務 過失傷害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6次) 犯罪日期 106/01/21 ①106/03/23 ②106/03/27至 106/03/28 ①106/03/28 ②106/04/01 ③106/03/23 ④106/04/03 ⑤106/04/14 ⑥106/04/18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7119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281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28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交簡字 第524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49等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49等號 判決日期 106/12/07 109/01/14 109/01/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6年度交簡字 第524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49等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49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7/01/11 109/02/24 109/02/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 執字第192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429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4299號 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附表: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4次) 有期徒刑1年1月 (5次) 有期徒刑1年4月 (4次) 犯罪日期 ①106/03/28 ②106/04/05至 106/04/06 ③106/04/05至 106/04/06 ④106/04/06至 106/04/07 106/04/06(5次) ①106/04/06 ②106/04/14 ③106/04/17 ④106/04/07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281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281等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11281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49等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49等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49等號 判決日期 109/01/14 109/01/14 109/01/14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49等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49等號 108年度上訴字 第2249等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02/24 109/02/24 109/02/2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429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4299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 執字第4299號 編號1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 附表: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3月 (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①106/03/26 ②106/03/26 ③106/04/12 106/04/07 106/04/11 偵查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84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84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184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73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73號 110年度上訴字 第473號 判決日期 110/05/26 110/05/26 110/05/26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6015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6015號 110年度台上字 第601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11/11 110/11/11 110/11/11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383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3834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 執字第13834號 編號7至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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