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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5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正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張志正(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0年12月1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先後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得易科罰金之罪及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本件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12月1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衡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周 莉 菁
法 官 卓 進 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廖 家 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8 日
附表:受刑人張志正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年8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有期徒刑3年7月 犯罪日期 108/08/21 108/09/13 108/11/1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349、2402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349、2402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349、240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88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880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880號 判決 日期 110/07/28 110/07/28 110/07/28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594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594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 5940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0/11/04 110/11/04 110/11/04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373號(編號1至3曾定有期徒刑4年)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373號(編號1至3曾定有期徒刑4年)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373號(編號1至3曾定有期徒刑4年) 編 號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不詳時間起至109/06/17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9349、2402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880號 判決 日期 110/07/28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0年度上訴字第 880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0/07/28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是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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