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1,聲,463,202202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承廣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數罪,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為得不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審酌受刑人陳稱:無意見等語,以及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刑期總合、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曾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2810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0月等一切情狀後,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許 月 馨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洪 宛 渝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妨害自由 持有第三級毒品 純質淨重5公克 以上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10日 107年4月28日至 107年4月30日 104年7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6年度偵字第8569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5等號 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506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78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419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2102號 判決日期 108年8月15日 110年4月6日 110年6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970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4193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2102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9年7月30日 110年4月6日 110年7月5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新竹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062號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84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888號 (附表編號1至3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 號 4 罪 名 恐嚇取財得利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 度 案 號 新竹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05等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 4193號 判決日期 110年4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567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1月17日 是 否 為 得 科 罰 金 之 案 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 註 新竹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411號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