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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46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孫彥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孫○○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3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服社會勞動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6小時折算1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1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41條第1項、第2項、第3項、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孫○○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孫○○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前揭法條規定,並按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為保障受刑人之程序利益,於裁定前,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受刑人則回覆稱:無意見請依法辦理等語,此有受刑人回覆之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參。
並兼衡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時間、罪質以及定應執行刑之限制加重原則,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在未逾越外部界限之限度內,及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3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㈡按易服社會勞動與易科罰金之准否,同爲「一般純屬執行程序」,且易服社會勞動折算標準,條文已明定以6小時折算徒刑或拘役1日,與易科罰金因有折算金額差異,而應諭知折算標準之情形不同。
另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易服社會勞動履行期間,法條既已規定不得逾3年,關於期間長短之決定,亦同屬檢察官指揮執行範疇,非裁判量刑事項,法院無需於裁判主文諭知得易服社會勞動意旨、折算標準及履行期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1201號判決意旨、99年度台抗字第638號裁定意旨參照)。
準此,本件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數罪所定之應執行刑縱得易服社會勞動,法院亦無需於裁判主文諭知相關事項,併予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7 日
受刑人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年5月間某日、 109.5.23至109.5.26 109.5.25、 109.6.5 109.5.1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466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7532號等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06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14號 109年度訴字第872號 109年度訴字第869號 判決日期 109.12.18 110.2.8 110.3.1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114號 109年度訴字第872號 109年度訴字第86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20 110.3.17 110.4.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74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605號)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9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590號)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106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1522號) 受刑人孫○○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犯罪日期 109.5.17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835號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351號 判決日期 110.11.1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 第1351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12.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64號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助字第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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