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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聲字第5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吳羿賢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1年度執聲字第1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數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1年1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刑法第50條第1項 但書之情形,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照)。
又酌定執行刑,審酌各罪間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
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再者,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數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分別定其執行刑,其後再依數罪併罰規定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或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法理上均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上述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原定執行刑之總和或原定執行刑加計宣告刑之總和。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詐欺等數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編號2至5所示21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下稱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2016號等判決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69號等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附表編號6、18所示19罪,曾經臺中地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513號判決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上訴字第243號判決駁回上訴,檢察官僅就附表編號18部分提起上訴(附表編號6所示18罪,因未據上訴而確定),嗣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1825號判決發回更審,由本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58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3年4月,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16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附表編號8至9所示15罪,曾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497號等判決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確定;
附表編號10至12所示31罪,曾經臺中地院以108年度訴字第773號等判決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
附表編號13至14所示27罪,曾經同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2129號等判決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
附表編號15至17所示3罪,曾經同法院以107年度原訴字第90號判決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附表編號19至22所示24罪,曾經同法院以107年度訴字第1947號等判決判處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上訴後,經本院以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4號等判決就附表編號20所示其中2罪(即106年9月12日、13日所犯加重詐欺取財罪)之沒收部分撤銷改判,其餘上訴駁回,再上訴後,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2212號等判決,就附表編號22所示之罪撤銷發回更審,其他部分(即附表編號19至21,共23罪)則上訴駁回確定,附表編號22所示之罪經更審後,由本院以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05號判決撤銷改判有期徒刑1年4月,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09年度台上字第5872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15至17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4、18至2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然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受刑人111年1月2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程序合法。
本院於111年2月22日訊問受刑人,予其陳述對本案定應執行刑之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14、18至22所示各罪,分別係參與詐欺集團之指揮犯罪組織及加重詐欺取財等犯行,犯罪期間自106年9月至同年12月間,時間不短,但各罪間關聯性非低,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同為侵害財產法益,並非侵害不可代替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而非累加原則之意旨,但所犯如附表編號1、15至17所示行使偽造私文書、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等罪之犯罪類型及侵害法益與其他各罪不同,且參諸附表所示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曾定其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簡 芳 潔
法 官 林 美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趙 郁 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5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偽造文書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13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5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3月23日 106年10月18日至 106年12月22日 106年10月18日至 106年12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6年度偵字第28496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6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69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5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9、276、27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9、276、277號 判決 日期 107年4月24日 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2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訴字第650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9、276、27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9、276、277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7年5月21日 108年5月17日 108年5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7年度執字第976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84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844號 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18罪)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24日至 106年11月3日 106年12月20日 106年10月30日至 106年12月14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6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69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9、276、27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9、276、27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3號 判決 日期 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23日 108年4月30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9、276、27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69、276、277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24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17日 108年5月17日 108年5月24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84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784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9016號 編號2至5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編 號 7 8 9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14罪)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22日 106年10月18日至 106年10月29日 106年10月1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高雄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544號等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664號等 苗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66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高雄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10號 107年度訴字第497號 108年度訴字第28號 107年度訴字第497號 108年度訴字第28號 判決 日期 108年4月26日 108年6月21日 108年6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高雄地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案號 107年度金訴字第10號 107年度訴字第497號 108年度訴字第28號 107年度訴字第497號 108年度訴字第28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5月28日 108年8月6日 108年8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高雄地檢108年度執字 第5701號 (併至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1391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2879號(併至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助字第2010號) 編號8、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4罪) 有期徒刑1年 (共6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0月18日至 106年10月29日 106年10月18日至 106年10月27日 106年10月23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152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152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615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773、1193號 108年度訴字第773、1193號 108年度訴字第773、1193號 判決 日期 108年8月2日 108年8月2日 108年8月2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773、1193號 108年度訴字第773、1193號 108年度訴字第773、1193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26日 108年8月2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0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06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706號 編號10至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詐欺 詐欺 妨害自由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22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共5罪)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12月18日至 106年12月20日 106年12月18日至 106年12月20日 106年9月6日至 106年9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462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462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第17694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2129號 108年度訴字第2129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90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1月14日 108年11月14日 108年11月2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8年度訴字第2129號 108年度訴字第2129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9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0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60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41號 編號13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 編號15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妨害自由 妨害自由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6日 106年10月中旬某日 106年10月30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17694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偵字17694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7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90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90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158 號 判決 日期 108年11月21日 108年11月21日 109年7月1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90號 107年度原訴字第90號 110年度台上字第1649 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年12月16日 108年12月16日 110年2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4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74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 字第1001號 編號15至17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
編 號 19 20 21 罪 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9罪) 有期徒刑1年2月 (共13罪)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9日至 109年9月13日 106年9月9日至 109年9月14日 106年9月8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 偵字第12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 偵字第12號等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 偵字第1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4 號等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4 號等 108年度原上訴字第44 號等 判決 日期 108年12月5日 108年12月5日 108年12月5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212 、2213、221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212 、2213、2214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2212 、2213、221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109年5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第920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 第9201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9201號
編 號 22 本欄空白 本欄空白 罪 名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6日 偵 查 機 關 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7年度少連 偵字第12號等 最後 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09年度上更一字第205號 判決 日期 109年8月13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最高法院 案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5872號 判決確定日期 110年1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 第1437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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