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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原 告 陳柏穎
被 告 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
星合科技有限公司
日立光電有限公司
兼 上三 人
法定代理人 李泰龍
被 告 張駿騰
王心吟
王玉蓮
王沛晴
王雅怡
王檍甄
江如羚
江金媛
吳文綺
吳采溦
吳語娟
宋宜聰
宋富南
李宏彥
李幸珊
李明秀
李貞慧
李家榛
第一頁
李雯惠
谷三川
林柑
林秀美
林晟瑋
邱心慧
邱家逸
邱逢元
洪婷湄
洪惠淳
張文彰
張立揚
張念平
張堉紘
張家緁
張益馨
張素珊
張雅勤
蔡美麗
曹景鈞
梁瑞鳳
許亞賓
許宣道
許柏信
連緁宜
陳永
陳宇聖
陳沛昀
陳明欽
陳玟慈
第二頁
陳彥儒
陳羿廷
陳堉惠
陳莉鈞
陳麗娥
麥家碩
彭承泰
曾立憲 住○○市○○區○○路000號16樓 程羽緁 住○○市○○區○○○路○段000號0樓 黃元澈
黃品 黃韋鈞
黃婉晴
黃麗真
楊泳蓁
楊美蘭
楊雅琇
楊麗玲
詹瑩真
廖逸家
廖麗惠
趙士源
趙宥銓
劉冠吾
劉品辰
劉基松
蔡正偉
蔡淑婷
第三頁
蔡蓮芳
蔡麗珍
鄭志弘
黎曜誠
盧陳百莉住○○市○○區○○○○路00號
盧瓊如
蕭斐全
謝璧而
鍾明軒
魏瑞昀
羅子緁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富士康廣告有限公司、星合科技有限公司、日立光電有限公司及李泰龍於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871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認其等間應負連帶賠償責任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簡 婉 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書 慶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7 日第四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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