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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附民字第381號
原 告 鄭文雅
被 告 陳坤靖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95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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