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上重訴,1,202401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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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姝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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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市○○區○○○路0段00巷00號0樓現羈押於法務部○○○○○○○○○附設臺中看守所女子分所選任辯護人 黃譓蓉律師
張藝騰律師
呂盈慧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益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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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劉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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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韋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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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三人共
同選任辯護
人 莊國禧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二月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林姝妤、林益全、林劉秀珍、林韋守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刑法第332條第1項強盜殺人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14日執行羈押3月,嗣經本院裁定自112年12月14日起第4次延長羈押2月,將於113年2月13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等人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13年2月14日起,第5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瑞祥
法 官 王鏗普
法 官 許文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于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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