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122,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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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2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瀞儂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瀞儂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瀞儂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末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黃瀞儂因侵占等數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爰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而其具狀表示略以:本件定刑若不影響易科罰金之權利,定刑後仍可易科罰金,則受刑人無意見等語,有本院112中分慧刑鳳112聲1122字第5447號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所示之罪,前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月確定,有上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柯 志 民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麗 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附表:受刑人黃瀞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詐欺 詐欺 偽造文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4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2月16日、 110年2月26日、 110年2月25日、 110年2月5日 110年2月27日 110年2月10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78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78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7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68號 111年度易字第68號 111年度易字第68號 判決日期 111年9月8日 111年9月8日 111年9月8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南投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第68號 111年度易字第68號 111年度易字第68號 確定日期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112年2月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1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1號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1號 編號1至3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 附表:受刑人黃瀞儂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罪 名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3月13日至 110年4月1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南投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79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6號 判決日期 112年3月29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46號 確定日期 112年3月29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備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12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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