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124,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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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正彬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正彬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正彬因贓物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贓物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刑事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予受刑人陳述意見之機會,經本院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期限內表示意見,該函文已於112年6月12日合法送達受刑人。

而受刑人迄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112年6月8日112中分慧刑峙112聲1124字第05437號函、本院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罪之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行為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罪數所反映之受刑人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社會對此部分犯罪行為處罰之期待,並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實現刑罰公平性,裁量時應遵守之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等內部性界限等一切情形,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末按所謂「裁判確定後」,凡裁判已確定即可,而不問該刑之執行是否已完畢,若其中數罪之刑業已執行完畢,並不因嗣後定其應執行刑,而影響先前該數罪已執行完畢之事實,僅係將來執行時應予折抵之問題(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31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及編號2所示之罪,雖已執行完畢(執行案號: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9、1350號),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佐(本院卷第164至165頁),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所示其餘之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再由檢察官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8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附表:受刑人劉正彬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贓物罪 贓物罪 違反森林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6年間 108/06/02-108/11/13前某日 107/11/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苗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17號 苗栗地檢108年度偵字第6513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232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苗簡字 第62號 110年度訴字 第37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等 判決日 期 111/01/28 111/04/15 112/01/11 確定 判決 法 院 苗栗地院 苗栗地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苗簡字 第62號 110年度訴字 第37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3號等 判決確定日 期 111/03/04 111/05/13 112/02/2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均是 均是 均是 備註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49號【已執畢】 苗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350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2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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