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126,202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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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黄竣郁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竣郁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黃竣郁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各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㈡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本院於裁定前已發函請受刑人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因未獲會晤本人亦無受領文書之同居人或受僱人,而於112年6月14日寄存送達住所地所在之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莿桐派出所,惟受刑人於上開期間經過後迄未表示任何意見,有本院112年6月8日112中分慧刑竟112聲1126字第05430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份附卷(見本院卷第97至108頁)可稽。

㈢另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99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並於111年3月23日確定在案;

則附表編號1至4原判決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外部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附表編號1、2所犯罪質屬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兼身心健康法益之犯罪;

編號3所犯罪質為侵害公共安全之犯罪;

編號4、5所犯罪質為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各罪之刑有已執行之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意旨參照)。

核本件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雖已由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以111年度執更字第347號執行完畢(參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但依上述最高法院裁定意旨,均視為尚未執行完畢,而應與附表編號5所示尚未執行完畢之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完畢部分再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公共危險 宣告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10.02 109.02.21 108.10.02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毒偵字第1692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864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645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 第362號 109年度中簡字 第1575號 109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 判決 日期 109.02.26 109.07.10 110.05.2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號 109年度簡字 第362號 109年度中簡字 第1575號 109年度交簡上字第75號 確定判決日期 109.04.07 109.10.19 110.05.27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26號(已執畢)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6024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994號(已執畢) 編號1至3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已執行完畢) 編號1至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已執行完畢) 編號 4 5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罪日期 108年11月間某日至109年1月3日 108.11.3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8619號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813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 第1298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04號 判決 日期 110.11.17 112.04.1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簡字 第1298號 112年度上易字 第104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0.12.25 112.04.19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得易科 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26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565號 編號1至3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56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已執行完畢) 編號1至4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9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1月(已執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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