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185,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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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1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玄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玄在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玄在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31日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等數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審酌受刑人所犯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罪部分,係將偽農藥、禁用農藥儲藏於密室,而非公然陳列,儲藏期間僅販賣偽農藥1次,雖已破壞主管機關對於農藥加強管理之目的,然其所造成之危害仍屬有限;

又受刑人所犯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部分,則係為使廢棄磚塊、混凝土塊得以進入北斗掩埋場堆置,竟以電話指示清潔隊班長違法放行,從而圖利特定業者免於支付相關處理費用,嚴重破壞人民對於公務執行廉潔性之正當信賴。

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高 文 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李玄在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意圖販賣而儲藏禁用農藥罪 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同犯對主管事務圖利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2000元折算1日;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萬元 有期徒刑1年10月 犯罪日期 104年間起至107.06.14查獲止 106.08.23 偵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037、10168、10695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偵字第9037、10168、106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51號 111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 判決日期 111.02.17 111.12.28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85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04.18 112.05.1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動之案 是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203號(已執畢)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84號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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