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267,202307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6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佳慧

戶籍地:臺中市○○區○○路00號(臺 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慧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佳慧因詐欺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並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

自由裁量係於法律一定之外部性界限內(以定執行刑言,即不得違反刑法第51條之規定),使法官具體選擇以為適當之處理;

因此在裁量時,必須符合所適用之法規之目的。

更進一步言,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此亦即所謂之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

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要屬當然(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其中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4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如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等情,有上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存卷可佐;

上開刑事判決所定應執行之刑,雖將因本院所為之本件定應執行刑裁定而當然失效,惟揆諸前揭說明,經本院審核相關案卷、考量自由裁量之範圍應受內部性界限之拘束(即法律秩序之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性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避免本件定應執行刑後反較定應執行刑之前更不利於受刑人。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詐欺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合法適當,應予准許。

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本院因而於民國112年7月24日訊問受刑人之意見,受刑人表示:沒有意見;

職業是服務業,學歷是國中畢業、高中肄業,家裡有爸爸、妹妹,經濟狀況一般等語(見本院卷第84頁);

本院並綜合審酌檢察官於上開訊問程序時建請本院定有期徒刑2年8月等情,有同日訊問筆錄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84頁),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部分,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等犯罪態樣、犯罪時間間隔、侵犯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等情,而為整體評價後,就有期徒刑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5至7所示各罪另有宣告併科罰金部分,業經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6000元,而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各罪並無宣告罰金刑,本件即不生就罰金刑部分定應執行刑之問題,而應併予執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林 清 鈞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林佳慧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共2罪) 有期徒刑1年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31日 (2次) 110年8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1953號;
追加起訴: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5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1953號;
追加起訴: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53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4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4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3月16日 111年3月16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4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4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年4月27日 111年4月2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73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97號刑事裁定撤銷緩刑) 編號1至3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4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編 號 3 4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20日 110年8月30日(聲請書誤載為110年8月19日,應予更正)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0年度偵字第31953號;
追加起訴:同署110年度偵字第35397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1年度偵字第24510、248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4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9號 判 決 日 期 111年3月16日 112年2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124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9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1年4月27日 112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更字第1731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撤緩字第97號刑事裁定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4349號 編號1至3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240號、111年度金訴字第9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確定。
編號4至7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5 6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000元 有期徒刑1年, 併科罰金新臺幣1000元(共2罪)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9日 110年8月19日 (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510、248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510、248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2月9日 112年2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9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9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3月15日 112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4349號 編號4至7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編 號 7 (以下空白) 罪 名 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3000元 犯 罪 日 期 110年8月1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4510、24821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9號 判 決 日 期 112年2月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9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2年3月1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 112年度執字第4349號 編號4至7號,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6000元,嗣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294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確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