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284,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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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許書銘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執行刑之酌定,審酌各罪間之關係時,宜綜合考量數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各罪間之獨立程度較高者,法院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但仍宜注意維持輕重罪間刑罰體系之平衡。

行為人所犯數罪係侵害不可替代性或不可回復性之個人法益者,宜酌定較高之執行刑。

民國107年8月7日司法院院台廳刑一字第1070021860號函訂定並自即日生效之「刑事案件量刑及定執行刑參考要點」第24、25點規定可供參考。

三、經查,本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並經受刑人請求合併定應執行刑,有附表所示各罪之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在卷可憑,而本院屬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爰斟酌受刑人各次犯罪之時間間隔、犯罪類型、行為方式、法益侵害情況、重利取得顯不相當利息計約新臺幣10萬元、恐嚇得利取財約新臺幣4萬5千元,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兼顧刑罰衡平之要求及矯正受刑人之目的,以及附表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與另定宣告刑之總和,為有期徒刑1年4月,所形成法院裁量所定刑期之上限,暨受刑人於聲請書表示從輕量刑,希望可以易服社會勞動等語等一切情狀,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至於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固已執行完畢,有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惟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又得否易服社會勞動則由檢察官指揮執行時依職權裁量,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楊 文 廣
法 官 楊 陵 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婉 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重利罪 重利罪 重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犯 罪 日 期 107.05.11至 107.11.10 107.06.28至 107.09.28 107.07.26至 107.08.26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555號 108年度簡字第555號 108年度簡字第555號 判決日期 108.05.14 108.05.14 108.05.14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555號 108年度簡字第555號 108年度簡字第55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6.11 108.06.11 108.06.11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91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16號(編號1至6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重利罪 重利罪 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6月 犯 罪 日 期 107.08.13至 107.09.13 107.08.19 107.07.21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號 彰化地檢108年度偵字第38號 彰化地檢107年度少連偵字第185號、107年度偵字第1262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555號 108年度簡字第55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99號 判決日期 108.05.14 108.05.14 110.11.16 確定判決 法 院 彰化地院 彰化地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555號 108年度簡字第555號 109年度上訴字第1799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08.06.11 108.06.11 110.12.18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08年度執字第3091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315號 彰化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316號(編號1至6前經本院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已執畢) 編 號 7 罪 名 恐嚇得利取財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3月間某日後隔一週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7年度少連偵字第148號、109年度偵字第8623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847號 判決日期 112.2.14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84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2.2.14 宣告刑得否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彰化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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