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288,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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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家豪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詐欺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項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請從重量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而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另罰金無力完納者,易服勞役;

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2,000元、3,000折算1日,但勞役期限不得逾1年,刑法第42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

三、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有期徒刑部分,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

罰金刑部分,以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四、經查:㈠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另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6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1月,並於111年4月6日確定在案;

附表編號5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6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並於111年1月5日確定在案;

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並於111年5月10日確定在案;

附表編號11至1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17號等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並於111年8月7日確定在案;

附表編號16至1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97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30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1年9月12日確定在案;

附表編號19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1年度審訴字第109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並於112年1月11日確定在案;

附表編號22至23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112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並於112年2月6日確定在案;

附表編號24至25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477號等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嗣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42號等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2年4月26日確定在案;

則附表編號1至4、5至7、8至9、11至15、16至17、19、22至23、24至25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

惟考量法律性內部界限之拘束,更不得重於原裁判原定之應執行刑,使受刑人陷於更不利之結果,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均財產上犯罪、罪質相同)、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按受刑人所為上開犯行均係集中於109年10月底至同年12月初之間),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末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次按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刑法第53條所定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同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法院僅能於檢察官聲請之範圍內依法裁定其應執行之刑。

至受刑人如尚有其他應合併定應執行刑之罪刑,僅能由該管檢察官依上開規定另聲請法院裁定,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依不告不理之法理,自非法院所能逕予審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469號裁定意旨參照)。

本院函知受刑人於文到後5日內陳述意見,受刑人於民國112年7月4日親自收受本院函文後,旋於同日具狀表示「還有3件另案在臺中地院還未判決,全部案件終結在(再)自行聲請」等語,有本院112年6月29日112中分慧刑竟112聲1288字第06233號刑事庭函(稿)、送達證書、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各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375至380頁)可稽。

惟查,受刑人前因犯詐欺等罪,現分別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1314號、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484號審理中,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見本院卷第347至374頁)可參,茲前揭案件仍由各法院審理尚未確定,不合於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況法院基於告即應理原則,本案附表編號1至25所示案件,既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自當依據上開規定即以檢察官所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審查及裁定之範圍,否則即有應受請求之事項未予裁判之違法,附此說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6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詐欺 (計2罪) 詐欺 (計2罪) 詐欺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12.10(2次) 109.12.10(2次) 109.11.28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7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77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78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495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495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 判決日期 110.09.27 110.09.27 110.10.26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495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495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0.11.08 110.11.08 110.11.30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193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3193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1號
編號 4 5 6 罪名 詐欺 (計5罪) 詐欺 (計3罪) 詐欺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11.28(5次) 109.12.10(3次) 109.12.1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6178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61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618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67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67號 判決日期 110.10.26 110.10.29 110.10.2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緝字第26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67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67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0.11.30 111.01.05 111.01.05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41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3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32號
編號 7 8 9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計2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12.10 109.11.23 109.11.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618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53號 雲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3753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67號 111年度訴字 第77號 111年度訴字 第77號 判決日期 110.10.29 111.04.14 111.04.14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67號 111年度訴字 第77號 111年度訴字 第77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1.01.05 111.05.10 111.05.10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83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1181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第1181號
編號 10 11 12 罪名 詐欺 詐欺 (計3罪) 詐欺 (計3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9.12.10至 109.12.11 109.11.20 109.12.07(2次) 109.11.20 109.12.07 109.12.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少連偵字第22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90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904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97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117號等 110年度金訴字 第1117號等 判決日期 110.12.21 111.05.13 111.05.1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897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117號等 110年度金訴字 第1117號等 確定判決日期 111.07.04 111.08.17 111.08.17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807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4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42號
編號 13 14 15 罪名 詐欺 (計3罪) 詐欺 (計3罪) 詐欺 (計2罪)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5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3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11.28 109.12.07(2次) 109.12.09(3次) 109.11.20(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90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904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3904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117號等 110年度金訴字 第1117號等 110年度金訴字 第1117號等 判決日期 111.05.13 111.05.13 111.05.1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117號等 110年度金訴字 第1117號等 110年度金訴字 第1117號等 確定判決日期 111.08.17 111.08.17 111.08.17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4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4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0342號
編號 16 17 18 罪名 詐欺 (計2罪) 詐欺 (計2罪) 詐欺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12.03(2次) 109.12.03(2次) 109.11.2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49號等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649號等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5346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3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30號 111年度訴字 第486號 判決日期 111.08.10 111.08.10 111.10.3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30號 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30號 111年度訴字 第486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1.09.12 111.09.12 111.11.28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34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11234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82號
編號 19 20 21 罪名 詐欺 (計5罪) 詐欺 詐欺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併科新臺幣1萬元 犯罪日期 109.11.22(3次) 109.12.11(2次) 109.10.31 109.12.0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5411號等 彰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376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6724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094號 110年度訴字 第891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095號 判決日期 111.12.07 110.12.15 111.12.29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審訴字 第1094號 110年度訴字 第891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095號 確定判決日期 112.01.11 111.03.23 112.02.07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672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84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5471號
編號 22 23 24 罪名 詐欺 詐欺 詐欺 (計2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併科新臺幣5000元 有期徒刑1年2月 併科新臺幣5千元 均處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12.03 109.12.03 109.11.09 109.11.29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1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841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518號等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120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12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42號等 判決日期 112.01.10 112.01.10 112.03.2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120號 110年度金訴字 第1120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242號等 確定判決日期 112.02.06 112.02.06 112.04.26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3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39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10號 編號 25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計8罪) 宣告刑 均處有期徒刑1年1月 犯罪日期 109.12.01(3次) 109.12.14(5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518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42號等 判決日期 112.03.21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42號等 確定判決日期 112.04.26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210號 附註㈠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3增為本附表編號3、4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增為本附表編號5至7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增為本附表編號8至9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6增為本附表編號10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7增為本附表編號11至13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8增為本附表編號14至15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9增為本附表編號16至17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0增為本附表編號18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1增為本附表編號19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2增為本附表編號20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3增為本附表編號21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4增為本附表編號22至23
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5增為本附表編號24至25

附註㈡
1.附表編號1至4(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至3)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635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1月。
2.附表編號5至7(原聲請書附表編號4)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86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3.附表編號8至9(原聲請書附表編號5)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7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4.附表編號11至15(原聲請書附表編號7至8)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17號等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8月。
5.附表編號16至17(原聲請書附表編號9)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43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6.附表編號19(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1)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審訴字第1094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7.附表編號22至23(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4)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120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5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000元。
8.附表編號24至25(原聲請書附表編號15)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42號等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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