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302,202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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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憲德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憲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憲德前因犯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6月13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第1項)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第2項)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其中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卷附受刑人112年6月13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乙份可稽,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㈡按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

本件除受刑人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中表示父母高齡90多歲,請減輕受刑人之刑度,讓受刑人得早日回家照顧父母等語。

另經本院就就檢察官聲請事項已以書面通知受刑人於文到7日內具狀陳述意見,該函文送達至法務部○○○○○○○○○○○囑託該監獄長官送達,由受刑人於112年7月7日收受,惟迄今仍未表示意見,此有本院送達證書、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35至239頁)。

㈢爰審酌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中附表編號1至14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435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下同)1000元折算1日,有各該裁判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是以,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亦應受內部界限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拘束,並考量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不同(竊盜罪共38罪、偽造私文書罪共6罪、詐欺取財罪共4罪及侵占罪1罪)、犯罪時間係於108年1月至6月間(竊盜罪〈108年1月15日至108年6月1日〉、偽造私文書罪〈108年3月30日至108年4月22日〉、詐欺取財罪〈108年3月14日至108年5月13日〉及侵占罪〈108年3月27日〉)、侵害法益相異(財產法益及社會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竊盜罪〈最重為有期徒刑5月〉、偽造私文書罪〈最重為有期徒刑4月〉、詐欺取財罪〈最重為有期徒刑1年5月〉及侵占罪〈有期徒刑4月〉),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性界限等情,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5 日
【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5次) 有期徒刑4月(3次)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6日 108年4月7日、 108年3月25日、 108年2月23日、 108年4月18日、 108年1月15日 108年4月7日、 108年3月28日、 108年3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173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54、12984、13826、14343、14344、14983、15001、15182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2554、12984、13826、14343、14344、14983、15001、1518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328號 108年度易字第2360號 108年度易字第2360號 判 決 日 期 108/09/16 108/09/23 108/09/23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中簡字第1328號 108年度易字第2360號 108年度易字第236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8/10/14 108/10/21 108/10/21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5215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414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7414號 編號2至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 編號1至14,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5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 編 號 4 5 6 罪 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3次)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14次)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14日、 108年4月29日(2次) 108年4月9日 108年2月21日、 108年3月23日、 108年4月11日(4次) 108年4月13日、 108年5月27日、 108年5月30日、 108年5月31日(3次) 108年6月1日(2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651、20648、2064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651、20648、20649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1051、21052、21670、23036、23037、23038、23039、2589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1401號 108年度簡字第1401號 108年度易字第3584號 判 決 日 期 108/11/30 108/11/30 108/12/19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1401號 108年度簡字第1401號 108年度易字第3584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1/06 109/01/06 109/01/13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5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185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3104號 編號4至5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編號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 編號1至14,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5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 編 號 7 8 9 罪 名 竊盜 偽造文書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月(4次)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22日 108年4月22日 108年3月15日、 108年5月21日、 108年5月13日、 108年4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10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910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295、16584、17099、17804、187890、18791、192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545號 108年度訴字第2545號 108年度簡字第1359號 判 決 日 期 108/12/25 108/12/25 108/12/30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訴字第2545號 108年度訴字第2545號 108年度簡字第135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1/30 109/01/30 109/02/25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8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298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16號 編號7至8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 編號9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至14,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5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竊盜 竊盜等 侵占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3次)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4月9日 108年5月8日、 108年4月8日、 108年5月13日 108年3月27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295、16584、17099、17804、187890、18791、19242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6295、16584、17099、17804、187890、18791、19242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20842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1359號 108年度簡字第1359號 109年度簡字第20號 判 決 日 期 108/12/30 108/12/30 109/01/13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08年度簡字第1359號 108年度簡字第1359號 109年度簡字第20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2/25 109/02/25 109/03/10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1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516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4148號 編號9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編號1至14,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5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竊盜等 竊盜等 詐欺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5次) 有期徒刑4月(6次) 有期徒刑1年5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3月14日、 108年3月18日、 108年4月26日(3次) 108年3月16日、 108年3月30日(5次) 108年5月1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755、14644、14797、20060號 臺中地檢108年度偵字第13755、14644、14797、2006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32429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35號 109年度簡字第23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79號 判 決 日 期 109/04/20 109/04/20 112/02/08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235號 109年度簡字第235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679號 判決確定日期 109/05/19 109/05/19 112/03/0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社勞 得易科、社勞 不得易科、社勞 備 註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99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執字第899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17號 編號13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 編號1至14,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58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7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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