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310,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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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恩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併科罰金部分應執行罰金新臺幣陸佰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森林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2條第6款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本文、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依第51條第7款所定之金額,其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不同者,從勞役期限較長者定之,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依前項所定之期限,亦同,科罰金之裁判,應依前三項之規定,載明折算1日之額數,刑法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4至6項亦有明文。

另罰金總額折算逾1年之日數者,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復為刑法第42條第5項所明定。

是罰金總額如以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勞役1日,尚不致超過1年之日數(365日)者,自應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酌定其折算標準;

必以最高之折算標準即3,000元折算勞役1日,猶不免逾越1年之日數者,始應依照刑法第42條第5項之規定,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1891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末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此有司法院釋字第144 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三、復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案件之實體裁判確定後,即生實質之確定力,除因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或原定應執行刑之數罪中有部分犯罪,因非常上訴、再審程序而經撤銷改判,或有赦免、減刑等情形,致原裁判定刑之基礎已經變動,或其他客觀上有責罰顯不相當之特殊情形,為維護極重要之公共利益,而有另定應執行刑之必要者外,法院應受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拘束。

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違反森林法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11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就上開數罪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自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依同法第51條規定裁定定其應執行刑。

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2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罰金新臺幣280萬元確定(本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判決);

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1所示之9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12至14所示之3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19之17罪曾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00萬元確定(本院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判決)。

而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3至19所示之罪另定應執行刑,屬上開最高法院大法庭裁定意旨所指可重新定應執行刑之情況,尚不生抵觸原確定裁定實質確定力之問題。

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見欲表達,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經受刑人表示意見如下:受刑人有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甲案),112年度執字第5271號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乙案),另有已執行完畢之108年度執字第9902號案件,應執行罰金280萬元(丙案),已執行完畢之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案件,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丁案),向鈞院聲請將甲、乙、丁案合併定應執行刑,惟受刑人因罹患腎衰竭末期,須終身洗腎,又為原住民低收入戶,要撫養3名未成年子女,妻靠打零工微薄收入持家,亟待受刑人盡早假釋出獄工作賺錢維持家計,景況堪憐,懇求鈞院酌減定應執行刑為5年3月等語,有本院112中分慧刑盈112聲1310字第6405號函、送達證書、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憑(本院卷第217至223頁)。

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19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斟酌受刑人所犯大致為違反森林法之罪(分屬竊取森林主產物或副產物、故買贓物、媒介贓物,編號1至14均論以累犯)及侵占漂流物罪等犯罪,前述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各罪之關聯性、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併科罰金部分參酌罰金刑總和上限、換算勞役期限最長(均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等,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㈢另附表編號1至2已執行完畢部分,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郭 瑞 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四、六款之竊取貴重木罪 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四、六款之竊取貴重木罪 修正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故買贓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90萬元 有期徒刑1年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45萬元 有期徒刑9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80萬元 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28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編號3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編號3至19曾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0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犯 罪 日 期 105 年9 月16日 105 年9 月24日 107 年8 月13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96號、106年度偵字第169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少連偵字第196號、106年度偵字第16983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 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3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判決日期 107 年8 月9日 107 年8 月9日 112 年1 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1468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8 年6 月20日 108 年6 月20日 112 年2 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902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902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5 6 罪 名 修正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故買贓物罪 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媒介贓物罪 修正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媒介贓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7萬6000元 有期徒刑10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90萬元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7萬元 編號3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編號3至19曾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0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犯 罪 日 期 107 年8 月25日前某日 107 年9 月15日 107 年10月11日後某日 (聲請意旨載為107 年10月1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判決日期 112 年1 月11日 112 年1 月11日 112 年1 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 年2 月20日 112 年2 月20日 112 年2 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8 9 罪 名 修正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 修正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 修正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9萬2000元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4萬元 有期徒刑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62萬元 編號3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編號3至19曾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0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0月23日 107 年10月31日 107 年11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判決日期 112 年1 月11日 112 年1 月11日 112 年1 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 年2 月20日 112 年2 月20日 112 年2 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修正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竊取森林副產物罪 修正森林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第一項第一、四、六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 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媒介贓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4萬元 有期徒刑1年8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19萬6910元 有期徒刑5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8萬元 編號3至11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月 編號12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至19曾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0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犯 罪 日 期 108 年1 月3 日 108 年3 月11日 107 年9 月8 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判決日期 112 年1 月11日 112 年1 月11日 112 年1 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 年2 月20日 112 年2 月20日 112 年2 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否 否 是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3 14 15 罪 名 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 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二項之故買贓物罪 侵占漂流物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20萬元 有期徒刑4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6萬元 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編號12至14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3至19曾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0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犯 罪 日 期 107 年11月28日至29日 108 年2 月2 日 107 年12月26日前某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判決日期 112 年1 月11日 112 年1 月11日 112 年1 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 年2 月20日 112 年2 月20日 112 年2 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6 17 18 罪 名 侵占漂流物罪 侵占漂流物罪 侵占漂流物罪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編號3至19曾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0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犯 罪 日 期 108 年4 月中旬 108 年5 月間某日 108 年5月2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判決日期 112 年1 月11日 112 年1 月11日 112 年1 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 年2 月20日 112 年2 月20日 112 年2 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 -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附表:受刑人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9 罪 名 侵占漂流物罪 宣 告 刑 罰金新臺幣1萬5000元 編號3至19曾定應執行罰金新臺幣500萬元,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
犯 罪 日 期 108 年5 月3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16228、16232、17957、2781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判決日期 112 年1 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0年度原上訴字第32、33、34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2 年2 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 備註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527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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