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324,2023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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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24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高國勝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犯偽造文書案件(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36、2152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下稱聲請人)高國勝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涉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36、2152號案件雖經判決確定,惟聲請人仍認實體判決法院認事用法有所違誤,擬循非常上訴、再審等方式尋求救濟,爰聲請交付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136、2152號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8、747號審判期日全程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前因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8年度訴字第518、7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經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24日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136、2152號判決撤銷改判,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1月,嗣因聲請人不服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5973、5974號判決不合法駁回上訴,而於110年11月24日確定等情,有聲請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

則本件聲請人遲至112年6月28日始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明顯已逾應於上開刑事判決確定後6個月內為之之期限,因而與法院組織法前開規定不符之事實甚明。

是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上開案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既已逾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所規定之法定期間,此部分所為聲請即非適法,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另聲請人聲請交付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518、747號審理庭訊錄音光碟部分,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3授權訂定之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點前段規定: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

是依前開規定,聲請人應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聲請,聲請人誤向本院為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李 明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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