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443,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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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4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周珈慶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珈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珈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地檢署)民國112年5月10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

故若受刑人就其所犯數罪所處之各刑,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而欲一同併合處罰時,應由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檢察官不得自行依職權逕向法院聲請,以維受刑人之權益。

三、經查:㈠受刑人周珈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編號1、2、4、6、7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3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5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情形。

茲因受刑人周珈慶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並於法院日後如何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欄勾選無意見,有卷附受刑人112年5月1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見本院卷第85至86頁)可稽,已經保障受刑人對於本案定應執行刑之陳述意見權,是以,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為正當。

㈡另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曾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訴字第719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於111年9月13日確定在案;

附表編號6至7所示之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1859號判決處刑,嗣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以112年度上訴字第343號判決駁回上訴並諭知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並於112年4月17日確定在案,則附表編號1至2、6至7之原裁判關於定應執行刑部分之基礎,將因本院重新裁定而使原定應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可更定如附表所示之罪之應執行之刑,惟考量法律性內、外部界限之拘束,並衡酌受刑人人格、所犯各罪侵害法益之異同(編號1、2、4、6、7均侵害國家社會法益之犯罪、罪質相同;

附表編號3則屬侵害國家社會法益兼身心健康法益之犯罪;

編號5屬侵害財產法益之犯罪)、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及時間、空間之密接程度(受刑人於編號1、2所示犯行遭查獲後相隔年餘,復為編號4、6、7所示相同犯行,時間並非密接而有相當間隔,可非難程度自屬較高),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其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暨考量受刑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而為整體評價後,爰就有期徒刑部分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紀 佳 良
法 官 賴 妙 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 林 玉 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附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8月 有期徒刑2年7月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10.01.25 110.01.18 111.03.23 偵查(自訴)機 關年度及案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8707號 新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18707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 毒偵字第1431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013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013號 111年度士簡字 第512號 判決 日期 111.07.28 111.07.28 111.09.07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013號 111年度上訴字 第2013號 111年度士簡字 第512號 確定判 決日期 111.09.13 111.09.13 111.10.04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得易科 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助字第232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助字第2328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執助字第2604號 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6至7經臺中高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4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6月 有期徒刑4月 併科新臺幣2萬元 有期徒刑5年6月 (共4罪) 犯罪日期 111.03.18 110.06.02至 110.06.09 111.04.12、111.05.10 111.05.14、111.05.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士林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13861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 偵字第26332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30458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403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638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43號 判決 日期 111.10.25 112.01.07 112.03.2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訴字 第403號 111年度審簡字 第1638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43號 確定判 決日期 111.11.22 112.02.07 112.04.17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不得易科 得社勞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助字第63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2133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5622號 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6至7經臺中高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4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
編號 7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 (共3罪) 犯罪日期 111.05.10 111.05.20 111.05.25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及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 偵字第30458號 最後 事 實 審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43號 判決 日期 112.03.23 確定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 第343號 確定判 決日期 112.04.17 得易科、易服社勞否之案件 不得易科 不得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 執字第5622號 編號1至2經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01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 編號6至7經臺中高分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43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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