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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415號
原 告 湯宸禎
被 告 林伯翰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71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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