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附民,462,202401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附民字第462號
原 告 湛博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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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李葦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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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839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賠償原告新臺幣149,967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其事實上陳述略稱,求為判決如訴之聲明,並援用刑事訴訟之證據。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經原審判決無罪,檢察官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亦即維持原審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依前揭說明,自應以判決併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黃 粟 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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