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上訴,2905,20240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上訴字第29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GIAP VAN DUONG(中文譯名:甲文陽,越南籍)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TRAN QUANG VINH(中文譯名:陳光榮,越南籍)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HA VAN TRUYEN(中文譯名:何文傳,越南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0號中華民國112年9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偵字第5798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GIAP VAN DUONG(中文譯名:甲文陽)、TRAN QUANG VINH(中文譯名:陳光榮)、HA VAN TRUYEN(中文譯名:何文傳)羈押

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貳月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GIAP VAN DUONG(中文譯名:甲文陽)、TRAN QUANG VINH(中文譯名:陳光榮)、HA VAN TRUYEN(中文譯名:何文傳)因違反森林法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4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民國112年11月14日執行羈押,至113年2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被告GIAP VAN DUONG(中文譯名:甲文陽)所犯森林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被告TRAN QUANG VINH(中文譯名:陳光榮)所犯森林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400萬元,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被告HA VAN TRUYEN(中文譯名:何文傳)所犯森林法案件,經原審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10月,併科罰金400萬元,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驅逐出境,此有原審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00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嗣被告3人上訴後,經本院於113年1月10日判決原判決關於刑之部分撤銷,被告GIAP VAN DUONG(甲文陽)所犯之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4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1年2月,併科罰金2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被告TRAN QUANG VINH(陳光榮)所犯之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4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3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被告HA VAN TRUYEN(何文傳)所犯之森林法第52條第3項、第1項第1款、第4款之竊取森林主產物貴重木罪,處有期徒刑1年8月,併科罰金300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1年之日數比例折算在案,足見被告3人犯罪嫌疑確屬重大。
嗣經本院於113年1月29日訊問被告3人後,衡酌其等涉案情節,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慮及國家審判權及刑罰執行權遂行之公益考量,衡諸比例原則,認被告3人仍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應自113年2月14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意 聰
法 官 蘇 品 樺
法 官 周 瑞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涂 村 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