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抗,592,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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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抗字第592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王文志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5月29日112年度聲字第1075號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即受刑人王文志在屏東尚有三件刑事案件,應在所有案件確定後再全部一起定應執行刑,請依對受刑人最有利之方式合併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且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第53條規定甚明。

再者,執行刑之酌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罪刑相當原則之法規範目的或整體法律秩序之理念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

又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依法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

但法院依據上開規定裁定應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及定執行刑之範圍。

未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不得任意擴張並予審理,否則即有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裁判之違法;

倘法院已依檢察官聲請範圍為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又無其他違法情形,受刑人尚不得以檢察官漏未就其他案件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為由,指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39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原裁定以受刑人即抗告人王文志(下簡稱抗告人)所犯如其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及原審法院分別判處罪刑確定在案,且均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因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為正當,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4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1年5月以上,合併總刑期之有期徒刑8年3月以下,復說明: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動機、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

被告所犯數罪,附表編號1至3均為竊盜犯罪,罪質相同,犯罪時間集中於110年至111年間,被告於短期間內犯數次竊盜罪,過程亦多伴隨毀越門窗、牆垣或攜帶兇器之暴力手段,對社會治安危害非淺,附表編號4則為詐欺集團收水之案件,與其餘竊盜犯罪犯罪型態顯有不同,且上開數罪除詐欺集團收水部分係在密接時間內為之外,犯罪時間有所間隔、被害人亦不同,關聯性不高。

數罪間附表編號1、3、4分別經判決定應執行之刑,參考其定刑比例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從形式上觀察,原裁定並未逾越外部界限,且業於法律授與法院裁量職權目的之範圍內,給予受刑人適度之刑罰折扣,亦未踰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抗告意旨雖以其在屏東尚有三件刑事案件,應在所有案件確定後再全部一起定應執行刑等語,指摘原裁定不當,惟法院定應執行刑時,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容,作為審查範圍。

未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基於不告不理原則,自無從擴張檢察官聲請範圍,一併為裁定。

受刑人尚不得以檢察官未就其他案件一併聲請定應執行刑為由,指摘原裁定違法或不當。

從而,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抗告人倘認他案與本件各罪之宣告刑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尚非不得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該管檢察官聲請法院另裁定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附表:受刑人王文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竊盜 竊盜 竊盜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2月 ②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月 ①有期徒刑1年 ②有期徒刑8月 犯罪日期 110/11/05 110/11/06 111/06/07 110/10/27 111/03/24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104號等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8603號 屏東地檢111年度偵字第6013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 號 111年度易字 第101號 111年度易字 第703號 111年度易字 第400號 判決 日期 111/05/11 111/11/30 111/10/25 確 定 判 決 法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屏東地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 第101號 111年度易字 第703號 111年度易字 第400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1/06/23 111/12/30 112/01/17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否 否 備註 屏東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637號(編號1定刑1年10月)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37號 屏東地檢112年度執字第702號(編號3定刑1年6月) (續上頁)
編號 4 以下空白 以下空白 罪名 詐欺 宣告刑 ①有期徒刑1年5月 ②有期徒刑1年3月 ③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11/04/21(3次)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37213號等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392號 判決 日期 112/02/06 確 定 判 決 法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11年度金訴字 第2392號 判 決 確定 日期 112/03/13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否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4313號(編號4定刑2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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