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003,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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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003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受 刑人 吳鈺斌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聲請定執行刑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㈠聲明異議人即受刑人吳鈺斌(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2448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下稱甲案裁定);

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聲字第171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下稱乙案裁定),兩案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在案。

㈡受刑人所犯上述甲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職權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發函調查表讓受刑人勾選是或否。

而受刑人年紀輕、毫無任何法律知識,且正在為過去所犯之錯付出代價,檢察官發函該調查表予受刑人勾選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受刑人以為只要勾選同意,檢察官即會將受刑人全部之案件一併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自己就不用再書狀聲請。

而本件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分署檢察官認受刑人前同意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就受刑人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即以甲案裁定附表編號6至14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1至5之罪,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㈢甲案裁定附表編號6至14所示之罪與乙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均為販賣毒品之重罪,詳觀上開之罪判決確定日期與犯罪日期依法均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然檢察官卻將受刑人甲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5施用毒品之輕罪與附表編號6至14販賣毒品之重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而未審酌乙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與甲案裁定附表編號6至14所示之罪之犯罪時間緊密、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均類似之販賣毒品重罪,依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方式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檢察官選擇以甲案裁定附表編號所示1至5之罪與6至14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受刑人乙案裁定附表編號所示之罪似均已判決在案。

而受刑人甲案裁定附表編號1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9月26日,導致受刑人乙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6為販賣毒品之重罪,卻因此不符合再與甲案裁定附表編號6至14同為販賣毒品之重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部分對受刑人不利,雖甲案裁定是受刑人自行勾選,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但受刑人不懂法律,檢察官主動發函詢問是否請求聲請合併,並無在該調查表中告知有利、不利之情形,得以讓受刑人擇定正確適當之執行方式。

僅讓受刑人勾選是或否,讓受刑人誤認為勾選是,檢察官就會將受刑人全部之案件,依最有利於受刑人之部分一併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檢察官向本院就受刑人所犯之案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時,疏於注意受刑人尚有乙案裁定可合併之事實,檢察官此部分亦有與刑事訴訟法第2條所定之客觀義務有所違背。

㈣受刑人所犯甲案裁定附表編號6至14所示之罪與所犯乙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及侵害法益均類似,犯罪時間介於106年8月16日至同年10月11日,犯罪時間不足2個月,尚屬密接,整體責任非難重復性甚高,接續執行雖未達有期徒刑30年上限,卻也高達有期徒刑21年4月,此部分實對受刑人非常不利。

又檢察官提供的上開調查表,根本沒有明列「犯罪日期」、確定判決的「判決確定日期」等對受刑人決定是否合併定應執行刑的重要資訊,只有「是」或「否」可以勾選,不能選擇那些要合併,那些不合併,亦無在調查表中清楚讓受刑人明瞭,倘勾選是將有可能喪失其他案件可合併定應執行刑之權益。

本案檢察官就受刑人所犯甲案裁定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向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可謂根本就不利於受刑人,致受刑人乙案裁定附表編號所示之罪,僅能接續甲案裁定徒刑執行,客觀上顯有責罰不相當之特殊情形,而有一事不在理原則之例外適用。

為此於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對檢察官就甲案裁定、乙案裁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提出聲明異議,懇請撤銷原裁定,依最有利於受刑人之數罪併罰暨甲案裁定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與乙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重新裁定改組搭配,將受刑人甲案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拆解抽出,酌定較有利受刑人且符合刑罰經濟及恤刑本旨之應執行刑期等語。

二、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

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再者,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自無許任憑己意,擇其中最為有利或不利於被告之數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

且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222號、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8年11月22日,以108年度聲字第2448號裁定(即甲案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2年6月確定;

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9年7月30日,以109年度聲字第1716號裁定(即乙案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8年10月確定,依法接續執行有期徒刑21年4月,此有上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㈡受刑人雖主張以甲案裁定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與所犯乙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合併定一執行刑,甲案裁定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拆解抽出,最有利於受刑人云云。

惟查,本件受刑人所犯甲案裁定、乙案裁定所示之各罪,最初判決確定日為甲案裁定附表編號1之「106年9月26日」,而甲案裁定附表編號2至14所示犯罪之犯罪日期,均在該判決確定日期前所犯,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就甲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14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

再以受刑人其他犯罪中之最初確定者,即乙案裁定附表編號1之「107年7月28日」為次一定刑群組之基準,依受刑人之請求,就乙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聲請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並無恣意之失,於法要無不合。

尤以受刑人請求檢察官為定刑之聲請,經法院裁定後,即不得撤回其請求,而乙案裁定附表編號1、5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為「106年9月25日至同年月27日」、「106年10月11日」,顯係在甲案裁定附表編號一判決確定日之後,與定刑要件不合,受刑人徒憑己意,請求就甲案裁定、乙案裁定所示各罪重新排列組合,以甲案裁定附表編號2至14所示之罪與所犯乙案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罪合併定一執行刑,顯然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洵屬無據。

㈢又受刑人雖稱檢察官於甲案裁定定刑前,並未告知可與乙案裁定合併定刑,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之客觀義務等語。

然甲案裁定經受刑人於108年11月4日簽立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有該調查表影本附卷為憑,而此時與甲案裁定附表編號6至14同為重罪之乙案裁定附表編號2至6各罪均尚未確定,且遲至109年5月6日始判決確定,則檢察官以調查表詢問受刑人是否同意就甲案裁定各罪合併定刑時,既無另行選擇「就甲案裁定附表編號6至14所示之各罪與乙裁定附表編號1至6所示之各罪併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之可能,自難認檢察官選擇分別以甲案裁定、乙案裁定組合聲請法院合併定應執行刑有何違背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之客觀義務可言。

㈣至於受刑人之聲請意旨復主張,檢察署提供之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沒有明列各罪之「犯罪日期」、「判決確定日期」等受刑人決定是否合併定應執行刑的重要資訊,以及無法選擇那些要合併,那些不合併,受刑人簽署同意而造成定應執行刑上之不利益等情。

惟數罪併罰是否合於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本有法律規定及法定基準可循,與檢察官有否提供前述之資訊、選項,尚屬無涉,亦不得執以主張檢察官執行之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是抗告人前揭主張均非可取。

四、從而,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就受刑人所犯甲案裁定、乙案裁定附表編號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分別為定刑之聲請,並無執行指揮違法或不當之處。

受刑人猶執前詞指摘檢察官之執行指揮不當,洵屬無據,其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意聰
法 官 林清鈞
法 官 周瑞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涂村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甲案裁定(即本院108年度聲字第2448號裁定)附表: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0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2日 106年4月3日 106年5月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毒偵字第565、 56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毒偵字第565、 568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毒偵字第565、 568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275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275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275號 判決日期 106年8月24日 106年8月24日 106年8月24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 106年度上訴字第1481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6年9月26日 106年10月17日 106年10月1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執更字第93號(原106年執字2537號 )。
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執更字第93號(原106年執字2536號 )。
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107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執更字第93號(原106年執字2536號 )。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1月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5月12日 106年6月11日 106年9月1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毒偵字第761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毒偵字第880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5018、 5139號、107年度偵字第 411、4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3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60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1469號 判決日期 106年10月12日 106年10月31日 107年11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32號 106年度審訴字第360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6年10月12日 (協商判決) 106年11月21日 108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93號(原106年執字2684號)。
1.編號1至5所示之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更字第93號(原106年執字2861號)。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執字第2443號 。
編 號 7 8 9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9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0日 106年9月1日 106年9月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5018、 5139號、107年度偵字第 411、4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5018、 5139號、107年度偵字第 411、4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5018、 5139號、107年度偵字第 411、4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 146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 146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 1469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6日 107年11月6日 107年11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8年9月19日 108年9月19日 108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執字第2443號 。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執字第2443號 。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執字第2443號 。
編 號 10 11 12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9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8年2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8月28日 106年8月16日 106年9月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5018、 5139號、107年度偵字第 411、4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5018、 5139號、107年度偵字第 411、4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5018、 5139號、107年度偵字第 411、4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 146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 146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 1469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6日 107年11月6日 107年11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8年9月19日 108年9月19日 108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執字第2443號 。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執字第2443號 。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執字第2443號 。
編 號 13 14 (以下空白)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共同販賣第二級毒品)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共同販賣第一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4日 106年9月2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及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5018、 5139號、107年度偵字第 411、4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6年度偵字第5018、 5139號、107年度偵字第 411、4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 1469號 107年度上訴字第1468、 1469號 判決日期 107年11月6日 107年11月6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108年度台上字第2769號 判決確定日 期 108年9月19日 108年9月19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執字第2443號 。
1.編號6至1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
2.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8年度執字第2443號 。
乙案裁定(即本院109年度聲字第1716號裁定)附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5至同年月27日 106年9月20日 106年9月2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1234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223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22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148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02、110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02、 1103號 判決日期 107年6月29日 108年6月25日 108年6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7年度簡字第1148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864、2231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864、 223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7年7月28日 109年5月6日 109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執字第447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20號 (編號2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編 號 4 5 6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8月 有期徒刑7年7月 犯 罪 日 期 106年9月25日 106年10月11日 106年9月15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223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223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 107年度偵字第223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02、 110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02、1103號 108年度上訴字第1102、 1103號 判決日期 108年6月25日 108年6月25日 108年6月25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864、 2231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864、2231號 109年度台上字第1864、 2231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09年5月6日 109年5月6日 109年5月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120號 (編號2至6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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