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277,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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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何順發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何順發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順發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件受刑人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數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並確定在案,且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各該判決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

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審酌受刑人所犯毀棄損壞罪部分,係為使店面完整出租以獲取較高利益,竟率然僱工拆除他人磚造圍牆,以利其逕自通行,對於他人財產權利之侵害不容小覷;

又所犯偽造有價證券罪部分,則係受刑人冒用他人名義偽造面額新臺幣3000萬元之本票,並持以向法院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犯罪情節尚非輕微。

本院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理性刑罰政策,考量受刑人所犯行為態樣、手段、動機、所犯各罪反映出之人格特性,兼衡刑罰規範目的、整體犯罪非難評價、各罪關連及侵害法益等面向,並參酌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高 文 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附表:受刑人何順發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毀棄損壞罪 偽造有價證券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 有期徒刑3年 犯 罪 日 期 109年6月下旬、109年7月16日 108年12月至109年1月30日間 偵 查(自訴) 機關年度案號 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9065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0534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451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864號 判決日期 110.07.29 111.11.30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上易字第451號 112年度台上字第96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07.29 112.04.19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勞動之案 是 否 備註 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3576號(併至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助字第1667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59號 (以下空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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