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278,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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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7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吉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吉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伍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陳吉利(下簡稱受刑人)因交通過失傷害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12年5月2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肇事逃逸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1、5、7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2至4、6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民國112年6月29日親自簽名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97、98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因酒醉駕車後致生之公共危險、過失傷害及肇事逃逸之犯罪類型,有反覆再犯之情形,再衡以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及責任非難程度,暨附表編號1至2、3至4所示之罪前曾定執行刑,並參酌檢察官112年6月20日意見書之意見(參本院卷第13至14頁),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附表:受刑人陳吉利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公共危險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5千元)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5月30日 111年3月9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2425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速偵字第1163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983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429號 判決日期 111年7月28日 111年9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983號 111年度交易字第429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1年9月14日 111年11月7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8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66號(原111年度執字第11724號)。
㈠編號1至2所示之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389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366號(原111年度執字第13668號)。

編 號 3 4 罪 名 肇事逃逸 肇事逃逸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1日 110年10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10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10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10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10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1年8月30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案 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10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10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2年4月12日 (撤回上訴) 112年4月12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3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㈡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34號。
㈠編號3至4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
㈡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34號。

編 號 5 6 罪 名 過失傷害 公共危險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8月 犯 罪 日 期 110年10月21日 111年2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010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10號 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103號 判決日期 111年8月30日 112年4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交訴字第10號 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103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2年4月12日 (撤回上訴) 112年4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135號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5號
編 號 7 罪 名 過失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2月27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595號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103號 判決日期 112年4月13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交上易字第1103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2年4月1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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