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281,202307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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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冠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4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冠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冠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最高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440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又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或執行之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4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冠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中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

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3、4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其餘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情形。

茲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並就定應執行刑陳述意見欄勾選「無意見」,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5月29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可稽,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經核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復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態樣分別為施用第1、2級毒品罪、竊盜罪、毀損罪,犯罪類型不同,各自侵害法益之效應相互獨立、時間間隔、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及曾定應執行刑所形成之刑期上限,暨考量前述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之界限,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尚 安 雅
法 官 許 冰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德 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0 日

附表:受刑人陳冠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05/11 111/05/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9091號(聲請書誤載為111年度毒偵字第2104號,應予更正)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10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03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11/11/28 112/03/28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易字第2033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1/12/27 112/03/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094號 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45號 ⒉編號2、3、4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3 4 罪 名 毀棄損壞 竊盜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05/03 111/05/03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104號等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10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12/03/28 112/03/28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03/28 112/03/28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45號 ⒉編號2、3、4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⒈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45號 ⒉編號2、3、4所示之罪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 號 5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犯 罪 日 期 111/05/20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2104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號 判決日期 112/03/28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2年度上訴字第118號 判決確定 日期 112/04/26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634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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