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303,202307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李嘉恩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嘉恩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嘉恩(下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14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所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號解釋可參。

次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為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性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洗錢防制法、偽造私文書等數罪,分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有各該案件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5、8、9所示之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但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附表編號2、3、7、10至13所示之罪,則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原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已於民國112年6月14日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憑,是以,本院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合法正當,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於裁定前,已予受刑人表示意見之機會,經受刑人具狀表示無意見,有本院送達證書及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1至144頁)。

是本院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害法益、各罪依其犯罪情節所量定之刑,暨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聲字第19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

所犯如附表編號8至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緝字第2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所犯如附表編號10至13所示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訴字第385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上訴後,經本院以111年度上訴字第2527號判決駁回而告確定,及前揭所述之比例原則、責罰相當原則等自由裁量權限,並參諸刑法第51條第5款係採限制加重原則等情,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另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4、5、8、9所示之罪,雖均為得易科罰金,然與附表編號2、3、7、10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刑併合處罰之結果,自不得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6所示之罪,另併科處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壹日之罰金刑,雖不在本件定應執行刑之列,但仍應與本件附表所示各罪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附表:受刑人李嘉恩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有期徒刑1年9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7日 110年1月4日 110年1月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110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930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港簡字第254號 110年度訴字第418號 判決日期 110年1月28日 110年6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號 109年度港簡字第254號 110年度訴字第418號 確定日期 110年3月16日 110年7月23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88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29號 編號1至5,前經臺中地院111聲19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400號) 編號 4 5 6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洗錢防制法 宣告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有期徒刑2月 (併科罰金1萬元) 犯罪日期 110年1月6日 109年12月1日 109年10月12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毒偵字第183號等 臺中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418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偵緝字第242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18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111年度港金簡字第6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10日 110年3月31日 111年7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案號 110年度訴字第418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679號 111年度港金簡字第6號 確定日期 110年7月23日 110年9月8日 111年8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430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144號 雲林地檢111年度執字第2061號 編號1至5,前經臺中地院111聲193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7月(臺中地檢111年度執更字第2400號) 編號 7 8 9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行使偽造私文書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3月(3罪) 有期徒刑3月 犯罪日期 109年7月13日 109年4月21日 109年5月20日 109年7月15日 109年10月4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176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1號 判決日期 111年11月15日 確定判決 法院 臺北地院 案號 111年度訴緝字第21號 確定日期 111年12月20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10號 臺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20號(編號8、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編號 10 11 12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5年2月(3罪)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5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27日2次) 109年12月28日 109年12月30日 109年12月26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27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41號(編號10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 編號 13 (以下空白) 罪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宣告刑 有期徒刑7月 犯罪日期 109年12月28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8075號等 最後事實審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27號 判決日期 111年12月20日 確定判決 法院 中高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2527號 確定日期 112年1月16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941號(編號10至13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