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332,2023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奇霏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奇霏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林奇霏因侵占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112年6月26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業務侵占罪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各罪,均為得易科罰金及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而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受刑人於民國112年6月26日已向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9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

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並考量各該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暨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2032號刑事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等情狀,並考量受刑人表示之意見(見本院卷第84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李 明 鴻
法 官 楊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 銘 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附表: 受刑人林奇霏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罪名 背信罪 業務侵占罪 業務侵占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 (共二罪) 有期徒刑3月 (共十罪) 有期徒刑1年4月 犯罪日期 108年08月01日 108年12月17日 107年07月09日 107年09月21日 107年12月10日 107年12月18日 108年02月22日 108年04月15日 108年08月05日 108年09月17日 108年10月09日 108年10月30日 108年12月17日 偵查(自訴)機關 年度案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4034號 臺中地院111年度自字第2號 臺中地院110年度自字第24號 最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243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0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137號 判決日期 110年06月09日 111年08月24日 112年03月28日 確定 判決 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 案號 111年度上易字 第243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500號 111年度上易字第1137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1年06月09日 111年08月24日 112年03月28日 是否為得易科 罰金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勞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勞 備註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7718號 臺中地檢署111年度執字第1480號 臺中地檢署112年度執字第6246號 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業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