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428,202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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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黃煒加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下稱受刑人)因傷害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民國112年6月26日是否請聲請定刑聲請書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

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再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

而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之情形,倘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

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刑之總和(最高法院112年度台抗字第946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而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6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至5之罪,則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屬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列併合處罰之例外情形,惟受刑人已就附表編號1至6之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一節,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6月2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聲請定刑聲請書附卷可稽,合於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本件受刑人顯已自行衡量後,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而失其原得易刑處分之利益,換取因併合處罰可能享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

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5之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0年度聲字第135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有上開裁定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揆諸前揭說明,本院定應執行刑時,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加計之總和,亦應受前開定刑結果之拘束,不得重於附表編號6所示之宣告刑加計曾定執行刑(附表編號1至5)之總和即有期徒刑2年2月(即1年8月、6月之總和)之內部界限,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至已執行部分(即附表編號1至5之罪)自不能重複執行,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鍾 貴 堯
法 官 尚 安 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 巧 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犯 罪 日 期 108年2月間起至108年7月23日止 108年2月間起至108年7月23日止 108年7月14日起至108年7月23日止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9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93號等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93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325號 109年度簡字第325號 109年度簡字第325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7日 109年12月7日 109年12月7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325號 109年度簡字第325號 109年度簡字第325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25日 110年1月25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750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編 號 4 5 6 罪 名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傷害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1年8月 犯 罪 日 期 107年12月底起至108年6月24日止 109年5月11日起至109年7月11日止 108年3月2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7793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5791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偵字第4314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325號 109年度簡字第145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 判決日期 109年12月7日 110年1月7日 112年3月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09年度簡字第325號 109年度簡字第1459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168號 判 決 確定日期 110年1月25日 110年2月9日 112年4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註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12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3896號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2758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字第2750號(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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