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1498,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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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14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温宏斌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5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宏斌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温宏斌(下簡稱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原署民國112年7月5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

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同法第50條亦有明文。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查本案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而附表編號2部分為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編號1、3、4部分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所示之情形。

茲檢察官依受刑人之請求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參本院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影本1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9號大法庭裁定意旨參照)。

是本院業已向受刑人函詢其對本件之意見,有受刑人民國112年7月25日親自簽名並勾選「無意見」之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在卷可稽(參本院卷第109、110頁),本院衡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各罪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罪類型,其行為態樣、手段、動機、目的、侵害法益種類均相同,犯罪時間甚為密接,其責任非難重複之程度較高,暨附表編號1至3、4所示之罪前分別已定執行刑,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而為整體評價後,定其應執行刑。

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其宣告刑之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部分,因無宣告多數罰金刑情形,不在本件定執行刑之列,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王 鏗 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附表:受刑人温宏斌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罪 名 藥事法 (轉讓禁藥)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非法持有子彈)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3月 (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 犯 罪 日 期 109年12月9日 自不詳時間起至109年12月10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16270號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97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445號 110年度訴字第925號 判決日期 110年6月30日 111年5月11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案 號 110年度中簡字第1445號 110年度訴字第925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0年9月29日 (撤回上訴) 111年9月20日 (撤回上訴)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得易科罰金 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3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510號(原110年度執字第12129號)。
㈠編號1至3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510號(原112年度執字第2491號)。
編 號 3 4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既、未遂)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販賣第二級毒品既遂) 宣 告 刑 ㈠有期徒刑3年6月 ㈡有期徒刑3年7月 ㈢有期徒刑2年6月 ㈣有期徒刑2年10月 ㈠有期徒刑5年2月 ㈡有期徒刑5月2月 ㈢有期徒刑5年2月 ㈣有期徒刑5年1月 ㈤有期徒刑2年8月 犯 罪 日 期 ㈠109年7月4日 ㈡109年7月5日 ㈢109年7月23日 ㈣109年7月16日 ㈠109年9月1日 ㈡109年10月13日 ㈢109年9月1日 ㈣109年11月9日 ㈤109年9月21日 偵 查 機 關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2649號等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979號等 最 後 事實審 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上訴字第1332號等 112年度上訴字第2040號等 判決日期 111年9月13日 111年12月22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案 號 111年度台上字第82號等 112年度台上字第2002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2年1月18日 112年6月1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不得易科罰金 不得易服社會勞動 備 註 ㈠編號1至3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50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3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更字第1510號(原110年度執字第12129號)。
㈠編號4所示各罪,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2月。
㈡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79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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