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聲,2677,2024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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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聲字第267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陳慶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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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1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陳慶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慶洲(以下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

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事項,尚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其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

前者依法律之具體規定,使法院得以具體選擇為適當裁判,此為自由裁量之外部界限。

後者法院為自由裁量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此為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應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事項,然對於法律之內、外部界限,仍均應受其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被告所犯數罪有二裁判以上時,其所犯各罪是否合於數罪併罰規定,應以各裁判中最初判決確定者為基準,凡在該裁判確定前所犯之各罪,均應依刑法第50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又定應執行刑,不僅攸關國家刑罰權之行使,於受刑人之權益亦有重大影響,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外,法院於裁定前,允宜予受刑人以言詞、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陳述意見之機會,程序保障更加周全(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1461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㈠受刑人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本院於裁定前,曾通知受刑人如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有意見欲表達,於文到5日內具狀陳述意見,受刑人於上開期間經過後並未表示任何意見,有本院112中分慧刑盈112聲2677字第12497號函、送達證書、收狀及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憑(本院卷第45至51頁)。

參照前揭所述,本院就編號1至2所示各罪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應予斟酌受刑人所犯均為毒品犯罪(共2罪,分屬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其中編號2所示之罪為累犯),於編號1所示之施用毒品案件審理期間再犯編號2所示之施用毒品案件,均經判處罪刑確定,足見對於刑罰反應力薄弱,而重覆犯同質性之毒品犯罪,及於半年內再犯之間隔時間、犯罪行為之不法及罪責程度、犯罪情節、次數及行為態樣、數罪所反應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受刑人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並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以使輕重得宜,罰當其責,爰在其外部界限(10月以下)及內部界限(6月以上),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㈢另附表編號1已執行完畢部分,執行檢察官於執行本件所定執行刑時,自應予以扣除,俾免受刑人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何 志 通
法 官 黃 齡 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 玉 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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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陳慶洲定其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2 以下空白 罪 名 施用第一級毒品 施用第二級毒品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4月 犯 罪 日 期 111年4月26日 111年10月9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毒偵字第1168號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毒偵字第88號 最 後 事 實 審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8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07號 判決日期 111 年11月9 日 112 年10月4 日 確 定 判 決 法 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案 號 111年度訴字第489號 112年度上易字第707號 判 決確定日期 111 年12月1 日 112 年10月4 日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之案件 是 是 備註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28號(已執行完畢)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35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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