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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2年度軍附民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許閔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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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上訴人即
被 告 許文雄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方愛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過失致死案件,上訴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上訴人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第一審判決(112年度軍附民字第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 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上訴之聲明及事實理由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聲明上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㈠求為判決:①上訴駁回;
②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㈡答辯理由:請參酌被上訴人許閔豪於刑事案件之歷次書狀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即被告許閔豪被訴過失致死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軍訴字第9號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
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等人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及其假執行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等人上訴意旨指謫原判決不當,請求廢棄原審判決改判如其上訴聲明所示,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敘述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狀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出理由書,(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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