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金上訴,1532,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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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1532號
上 訴 人 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俊鵬





林銘基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二人加重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524號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67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審判範圍:㈠按上訴得對於判決之一部為之。

對於判決之一部上訴者,其有關係之部分,視為亦已上訴。

但有關係之部分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不在此限。

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

刑事訴訟法第348條定有明文。

參諸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規定立法理由,宣告刑、數罪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倘若符合該條項的規定,已得不隨同其犯罪事實,而單獨成為上訴之標的,且於上訴人明示僅就刑上訴時,第二審法院即不再就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為審查,而以原審法院所認定之犯罪事實,作為論認原審宣告刑、執行刑妥適與否的判斷基礎。

㈡本件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理由略以:⒈按刑之量定固屬於實體法上賦予法院得為自由裁量之事項 ,但法院行使此項職權時,仍應受比例原則、平等原則等一般法律原則之支配,亦即必須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法律感情及慣例等所規範,非可恣意為之,則裁量刑之輕重時,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並斟酌客觀上之適當性、相當性與必要性,予以適度之判斷,使罰當其罪,以維護公平正義,否則即屬職權濫用之違背法令。

又刑事審判旨在實現刑罰權分配的正義,故法院對有罪被告之科刑,應符合罪刑相當之原則,使輕重得宜,罰當其罪,以契合社會之法律感情,此所以刑法第57條明定科刑時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該條各款所列事項以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⒉查: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年輕力壯,卻不思依循正途獲取穩定經濟收入,竟貪圖不法錢財,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價值觀念偏差,而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先前已有多件詐欺前案,且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迄今未與告訴人或被害人等人達成和解或調解,未彌補告訴人或被害人等所受損失,難認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犯後態度良好。

佐以被告李俊鵬、林銘基另案業已確定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977號確定判決(下稱另案判決),就被告李俊鵬量刑,自有期徒刑一年六月開始起跳;

就被告林銘基量刑,自有期徒刑一年二月起跳,故認本案判決就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本案各次犯行,僅論以上述宣告刑及合併定其應執行刑,難認刑罰相當,故認原審判決對於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本案宣告刑及合併定應執行刑均屬過輕等語為由,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

是依檢察官上訴理由所指,上訴範圍僅限於原判決量刑,其餘部分,不在上訴範圍;

是本院僅就原審判決量刑妥適與否進行審理,合先敘明。

二、本案據以審查原審量刑當否之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及論罪部分:㈠原判決犯罪事實:李俊鵬、林銘基於109年12月23日前某日,分別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加入陳志豪(另案通緝中)及姓名年籍不詳暱稱「法拉驢」之人所組成三人以上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詐欺犯罪組織(下稱上開詐欺集團;

李俊鵬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已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70號判決確定;

林銘基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已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10年度金訴字第86號判決確定,非本案起訴範圍),擔任提領詐欺贓款及收水。

李俊鵬、林銘基二人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先由上開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以附表所示詐騙方式,對附表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該等被害人陷於錯誤,依指示分別在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匯入附表所示匯款金額至附表所示之人頭帳戶內,再由李俊鵬、林銘基、陳志豪以附表所示分工模式,由陳志豪或林銘基在附表所示提領時間、提領地點,提領附表所示金額,並互為把風,再將詐欺款項交給李俊鵬,李俊鵬再將款項交給不詳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掩飾及隱匿詐欺犯罪所得去向。

嗣因附表所示被害人等發覺有異,報警處理查悉上情。

㈡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所犯罪名:⒈本案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坦承在卷。

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就附表編號1至23所為,均是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

被告李俊鵬、林銘基與陳志豪及其他詐欺集團不詳成年成員彼此間,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就附表編號4、6、8至11、13至17、19、21、23之數次提領行為,分別在密切接近時間,相同或相近地點,持提款卡先後接續數次提領告訴人及被害人分別匯入如附表所示人頭帳戶內款項,各本於單一犯意,在密接時間、相同或相近地點所為數舉動,各屬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別侵害同一人同一法益,為接續犯,僅各論以一罪。

⒉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同時觸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罪,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各從一重依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且就附表編號1~23所示各犯行,侵害不同告訴人及被害人財產法益,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⒊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所犯洗錢罪,在偵查及審判中自白洗錢犯罪,在本案各是想像競合犯中之輕罪,關於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減輕其刑,依刑法第57條所列量刑因素在量刑時,予以審酌。

三、本院之判斷:按量刑輕重,屬事實審法院得依職權自由裁量之事項,苟已斟酌刑法第57各款所列情狀而未逾越法定刑度,不得遽指為違法。

查原審判決具體審酌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正值青年,竟參與詐欺集團,擔任提領詐欺款項、把風或收水,考量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在本案詐欺集團中擔任角色之程度、提領次數及金額、告訴人及被害人所受損害金額、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犯後坦承加重詐欺與洗錢犯行,但未與告訴人及被害人達成和解、調解或賠償其損害,及在原審法院審理時自陳之教育程度及家庭經濟狀況:被告李俊鵬為國中肄業,入監前和17歲小孩及母親同住,要扶養小孩及母親、從事冷氣修理,月薪大約新臺幣(以下同)5萬多元;

被告林銘基為國中畢業,已婚,入監前與8歲、9歲小孩及奶奶同住,要扶養小孩和奶奶、從事派遣工,月薪大約3萬多元等一切量刑事項,復考量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如附表所示23次犯行之被害人不同、所犯各罪之性質、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遞減、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而為整體評價後,就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所犯上開二十三罪,各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三年、二年六月(被告李俊鵬部分併諭知沒收犯罪所得壹萬貳仟參佰肆拾捌元)之處刑,已完整具體斟酌刑法第57條各款所列量刑因素,並無量刑或定其應執行刑過輕之不當,其裁量復未違反比例原則與逾越法定刑度、及定其應執行刑之內外界限。

檢察官僅以原審判決就被告李俊鵬、林銘基二人本案所犯各罪之量刑與定其應執行刑有所過輕為由,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尚無可採,為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蘇厚仁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淑美提起上訴,檢察官王清杰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附表:
編號 告訴人/被害人 詐騙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 匯入之 人頭帳戶 提領時間 提領地點 提領金額 (含手續費) 分工模式 論罪科刑 1 告訴人 王名宣 以臉書暱稱「蛙青」之人,於109年12月23日17時30分許,在臉書網頁上張貼販售2020ipad pro 256g 12.9吋平板之文章,惟「蛙青」並無實際出貨之意思,致王名宣陷於錯誤,依照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8時18分許/ 1萬5000元 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梁舒婷,下稱梁舒婷合庫帳戶) 109年12月23日18時39分許 第一銀行埔里分行(址設南投縣○○鎮○○路0段00號,下同) 2萬5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 告訴人 段俊延 自稱新光銀行行員,於109年12月23日16時34分許來電稱先前遭被害之款項已退回,惟須匯款至指定帳號以利沖銷帳目,致段俊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8時23分許/ 5060元 梁舒婷合庫帳戶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 告訴人 王正宏 自稱生活市集網站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3日17時57分許來電告知款項操作錯誤成分期付款,會有銀行人員與渠聯繫解除分期付款操作,致王正宏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8時59分許/ 2萬3023元 梁舒婷合庫帳戶 109年12月23日19時18分許 合作金庫埔里分行(址設南投縣○○鎮○○路○段000號,下同) 2萬3000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告訴人 李盈德 自稱486團購網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3日17時21分來電稱渠遭網站內部人員操作錯誤誤刷款項,會有銀行人員與渠聯繫協助取消誤刷款項,致李盈德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20時34分許/ 9萬9987元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蘇寶聰) 109年12月23日20時39-45分許 臺灣企銀埔里分行(址設南投縣○○鎮○○路000號,下同) 2萬元9筆、1萬9000元(共計19萬9000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同日20時36分許/9萬9985元 同日22時13、24分許 第一銀行埔里分行 600元、 200元 109年12月24日0時3分許/ 9萬9989元 109年12月24日0時11-16分許 臺中商銀埔里分行(址設南投縣○○鎮○○路00號) 2萬元9筆、 1萬9000元 (共計19萬9000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同日0時5分許/ 9萬9984元 109年12月24日0時25分許 第一銀行埔里分行 900元 林銘基提領 陳志豪把風 李俊鵬收水 5 告訴人 游勝智 自稱「美家惠選」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3日16時15分來電稱渠訂購商品之訂單遭內部人員誤植數量,額外設定一筆訂單,會有銀行人員與渠聯繫協助取消訂單,致游勝智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7時0分許/ 1萬4985元 兆豐銀行 000-00000000000(戶名沈佳辰,下稱沈佳辰兆豐帳戶) 109年12月23日17時08分許 台灣銀行埔里分行(址設南投縣○○鎮○○路000號) 2萬5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告訴人 洪士勛 自稱「臉書管理員」於109年12月23日來電詢問渠是否為批發商,因為有在臉書下訂24件衣服,洪士勛稱不是批發商並要求取消訂單,對方要求提供銀行卡號,隨後便有銀行人員來電要求依指示操作ATM並取消訂單,致洪士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7時55分許/ 2萬5123元 沈佳辰兆豐帳戶 109年12月23日17時57-59分許 第一銀行埔里分行 2萬5元、 6005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日18時09分許/4015元 同日18時43分許 8005元 7 被害人 陳美瑜 自稱郵局人員於109年12月23日17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陳美瑜,訛稱須解除分期付款設定等語,致陳美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8時22分許/ 5123元 沈佳辰兆豐帳戶 109年12月24日0時27分許 第一銀行埔里分行 1005元 林銘基提領 陳志豪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8 告訴人 謝珈瑄 自稱「FM購物網人員」於109年12月23日20時21分來電稱渠於10月間購買的鞋子多訂一筆訂單,怕遭重複扣款,需要請銀行人員與渠聯繫,隨後便接到銀行行員來電,並指示渠操作網路匯款,致謝珈瑄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20時47分許/ 9萬9999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張昭明) 109年12月23日20時56-59分許 臺灣企銀埔里分行 2萬5元4筆、 1萬9005元 (共計9萬9025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同日21時5分許/4萬9989元 109年12月23日21時7-8分許 第一銀行埔里分行 2萬5元、 2萬5元、 1萬5元 同日21時9分許/4萬991元 9 告訴人 白思芸 自稱「廠商」於109年12月23日17時14來電,稱渠訂單達20多筆,需特過指定銀行才能進行後續處理,隨後便有1名銀行行員來電,要求白思芸至ATM依指示操作,致白思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 18時31分許/ 2萬9987元 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000(戶名劉汶哲,下稱劉汶哲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3日18時57-59分許 第一銀行埔里分行 2萬5元、 2萬5元、 1萬8005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日18時40分許/2萬8985元 10 告訴人 葉怡萱 自稱「Mdmmd.明洞國際」客服人員稱渠所下訂之訂單有額外遭扣款,需依郵局客服人員指示操作進行退款,致葉怡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9時51分/ 4萬5123元 劉汶哲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3日19時54-57分許 合作金庫埔里分行 2萬5元、 2萬5元、 6005元 林銘基提領 陳志豪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1 告訴人 張宮鳴 自稱「HITO本舖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3日16時許來電,稱購買商品時誤將渠設定成高級會員,每年需扣款6千多元年費,如需解除重複扣款,需與銀行人員聯繫,隨後便有銀行行員來電,要求依指示操作,致張宮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20時06分許/ 4萬7123元 劉汶哲郵局帳戶 109年12月23日20時9、11分許 合作金庫埔里分行 2萬5元、 2萬5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109年12月23日20時21分許 臺灣企銀埔里分行 6005元 12 告訴人 王郁傑 自稱「Duper nick購物網站人員」於109年12月23日20時許來電,稱渠遭誤設為分期付款,須配合他進行解除,隨後有銀行人員來電要求渠依指示操作,致王郁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22時00分許/ 1萬123元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000(戶名梁舒婷) 109年12月23日22時4分許 第一銀行埔里分行 1萬5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告訴人 李禹彤 自稱「網路賣家」於109年12月23日17時15分來電,稱渠購買商品之款項有誤,隨後有一名銀行行員來要求渠依指示匯款,致李禹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8時21分許/ 2萬9234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0(戶名蘇寶聰,下稱蘇寶聰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3日18時27-28分許 臺灣企銀埔里分行 2萬5元、 2萬5元、 4005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日18時24分許/ 1萬5712元 14 告訴人 張睦婕 自稱「FM賣鞋商家」於109年12月23日16時許來電,稱公司員工操作錯誤,將渠誤植入經銷商名單,並要求渠操作轉帳,致張睦婕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9時26分許/ 2萬2051元 蘇寶聰玉山帳戶 109年12月23日19時29-30分許 合作金庫埔里分行 2萬5元、 2005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告訴人 張瑾汶 自稱「HITO本舖網路賣場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3日17時40分稱渠曾在該網站購買衣服,疑似因先前付款金額未確實入帳,遭重複計算應付款項,並稱會有銀行人員協助處理,隨後聽從指示匯款至指定帳戶,致張瑾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8時15分許/ 2萬9985元 台新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戶名林誠毅,下稱林誠毅台新帳戶) 109年12月23日18時29-32分許 臺灣企銀埔里分行 2萬元、 2萬元、 2萬元、 5000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日18時23分許/5985元 同日18時34分許/3000元 16 被害人 陳念澤 自稱「金石堂書局」於109年12月22日22時許來電,稱渠所有之會員帳號每月會強制消費1000元,如需取消會有銀行人員與渠聯繫,隨後便依指示操作ATM,致陳念澤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8時19分許/ 2萬9989元 林誠毅台新帳戶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同日19時6分許/2萬3985元 同日19時20-21分許 合作金庫埔里分行 2萬元、 7000元 林銘基提領 陳志豪把風 李俊鵬收水 17 告訴人 張雅禎 自稱「明洞國際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3日16時58分來電,稱公司誤將渠加入會員當日起須扣款,如要取消會有銀行人員與渠聯繫,隨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張雅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9時25分許/ 9985元 林誠毅台新帳戶 109年12月23日19時42-43分許 合作金庫埔里分行 2萬元、 1萬7000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同日19時31分許/9985元 同日19時36分許/9985元 18 告訴人 黃士芳 自稱「明洞國際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3日來電,稱渠為高及會員,需繳納月費1萬1千元,並且會自動扣款,如要取消會有銀行人員與渠聯繫,隨後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黃士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9時27分許/ 6123元 林誠毅台新帳戶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19 告訴人 陳巧函 自稱「網路購物客服」於109年12月23日來電,稱渠網購誤植情形,會導致重複扣款,並要求渠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致陳巧函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7時22分許/ 4萬9985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黃心緣,下稱黃心緣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3日17時27-29分許 第一銀行埔里分行 2萬元、 2萬元、 1萬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20 告訴人 沈亮旭 自稱「網購賣家」於109年12月23日16時33分來電,稱系統操作錯誤,要求要依指示操作網路銀行才能解除,致沈亮旭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8時23分許/ 1萬2060元 黃心緣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3日18時26分許 臺灣企銀埔里分行 1萬8000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1 告訴人 李芸淇 自稱「FM SHOES時尚美鞋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3日18時06分來電,稱訂單錯誤導致渠訂單遭多訂購數筆,並稱會有銀行人員協助渠處理後續事宜,隨後銀行人員來電要求操作網路銀行,致李芸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8時34分許/ 7025元 黃心緣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3日18時52分 第一銀行埔里分行 2萬元、 1萬4000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同日18時44分許/2989元 22 告訴人 許晴 自稱「中華郵政客服人員」於109年12月23日18時40分有1筆網購款項因工作人員疏失導致重複扣款,要求依指示操作ATM,致許晴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8時57分許/ 2萬9910元 黃心緣中信帳戶 109年12月23日19時02分許 OK便利商店-埔里南昌店(址設南投縣○○鎮○○路○段00號) 1萬8000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告訴人 周雅靜 自稱「FB網路購物賣家」於109年12月23日16時許來電,稱業務員因操作錯誤造成重複扣款,隨後便有銀行人員來電,要求渠操作網路銀行,致周雅靜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09年12月23日17時31分許/ 11萬1111元 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沈佳辰) 109年12月23日17時35-38分許 第一銀行埔里分行 2萬元5筆、 1萬3000元 (共計11萬3000元) 陳志豪提領 林銘基把風 李俊鵬收水 李俊鵬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林銘基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同日17時32分許/2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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