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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金上訴字第227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長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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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廖偉成律師
林聰豪律師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江長諳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江長諳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執行羈押及112年11月30日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113年1月29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30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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