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206號
原 告 吳霈怡
李惜芬
賴貞雲
被 告 薛喆瑋
0000000000000000
被 告 蕭若秦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12年度金上訴字第939號),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慧珊
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黃玉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冠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