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2,附民上,120,202307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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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傅俊傑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鄭文淵
上列上訴人因被上訴人殺人未遂等案件,對於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判決(108年度附民字第36號),提起上訴。
而本件刑事部分(即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7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本院112年度上訴字第907號審理後,撤銷被上訴人無罪判決,改判被上訴人有罪,原判決以被上訴人無罪而駁回上訴人對被上訴人之附帶民事訴訟,即有未洽。
惟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王 鏗 普
法 官 羅 國 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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