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上訴,125,202404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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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訴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冠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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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任辯護人 陳宏毅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黃冠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壹拾參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
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冠傑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13年1月25日執行羈押,至同年4月24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13年4月25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林 美 玲
法 官 楊 文 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翁 淑 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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