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抗,38,2024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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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抗字第38號
抗 告 人
即受刑人 張竣龍
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12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因本次案件身陷囹圄,已決心痛前非,每日接受主管、老師的教化,每日唸經、抄經,希望能填補受害者的心靈,也祈求被害人能平安順心。

父母親也時常來接見會客,鼓勵我要好好反省,正視自己的錯誤。

人不求無過,但求錯能改過,每當看見父母日漸蒼老的背影,我總是在鐵窗關下的那一刻淚如雨下,且決心從此不再犯錯。

子女應孝敬父母,請求能重新給予抗告人合理、公平從輕之裁定,令抗告人有自新的機會,早日重返社會回歸家庭,盡為人子之責,侍奉父母,彌補先前之過,絕不再犯,腳踏實地的好好做人,戒除不良行為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

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

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

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

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意旨參照)。

再者,執行刑之酌定,係事實審法院自由裁量之職權,倘其所酌定之執行刑,並未違背刑法第51條各款所定之方法或範圍,以及刑事訴訟法第370條所規定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即法律之外部性界限),亦無明顯違背公平、比例及罪刑相當原則,或有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即法律之內部性界限)者,即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或不當(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128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抗告人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及藥事法第83條第1項轉讓偽藥罪等數罪,分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判決處刑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原審法院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

經核原裁定係在抗告人本件各宣告刑中之最長期即有期徒刑2年以上,及各宣告刑刑期合計有期徒刑35年5月,定其刑期不得逾30年之範圍內,酌定應執行之刑,亦未逾越其內部性界限即有期徒刑9年6月(即3年3月【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曾經本院以112年度聲字第109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1年10月【附表編號6所示各罪,曾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2年度金訴字第3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2年2月【附表編號7所示各罪,曾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以112年度訴緝字第1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1年1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1年2月【附表編號9所示之罪】=9年6月),足認原審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符合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上揭說明,原審裁定並無不當。

㈡抗告人雖執前詞提起抗告,惟定應執行刑係特別之量刑過程,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

審酌抗告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8、9所示均係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附表編號7所示各罪則販賣及轉讓毒品罪,均屬故意犯罪,且一再犯罪,顯已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出抗告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

且審酌附表所示編號1至5所示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22年2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3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18年11月;

附表編號4所示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8年5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6年7月;

附表編號7所示各罪宣告刑合併為有期徒刑2年7月,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2年2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5月,合計已獲有減少有期徒刑25年11月之利益;

而原審就本件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於扣除抗告人上開業經定應執行刑所獲致減少之有期徒刑合計25年11月之利益外,抗告人尚獲有減少有期徒刑3年之利益;

亦即原審就本件所定之應執行刑使抗告人總計獲有減少有期徒刑28年11月之利益。

核原審就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已分別斟酌,合併予以適度減少總刑期,且已適用限制加重原則之量刑原理,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所定刑期並未失衡,亦未損及抗告人權益,而原審裁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6月,應認已基於刑罰目的性之考量及刑事政策之取向等因素,給予抗告人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行使,尚難以原審裁定所定應執行刑減輕幅度未若抗告人預期,即認原審裁定有何違誤或不當。

㈢至抗告人前執家庭及個人悔悟等因素為抗告事由,固值同情,惟非本件定應執行刑法定所得審酌事項,是抗告人執其家庭及個人悔悟等因素,請求從輕從新給予最有利之裁定云云,亦非有據。

㈣綜上所述,本件原裁定所量定之應執行刑,既未逾法定刑之範圍,亦無明顯違背正義,裁量權之行使無濫用權利,符合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

從而,本件抗告人以上開情詞提起抗告,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國 忠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陳 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 皓 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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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一覽表
編 號 1 2 3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共同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有期徒刑1年5月 有期徒刑1年(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15日 109年2月3日 109年1月14至16日 109年1月15日 109年2月3日 109年1月8日 108年12月31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100等號 雲林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330號、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245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687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67號 109年度訴字第21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0號 判 決 日 期 109年12月21日 110年2月4日 110年3月23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雲林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367號 109年度訴字第215號 110年度金訴字第90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0年1月26日 110年3月19日 110年5月4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12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936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366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4 5 6 罪 名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2月(6次)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1月(3次) 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1年3月(2次) 有期徒刑1年6月 犯罪日期 109年1月11日至109年1月15日(3次) 109年1月13日(3次) 109年2月4日(2次) 109年2月5日(2次) 109年2月6日(2次) 109年1月7日 109年1月8日(4次) 109年1月9日 109年1月7至10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6790等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99等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12193等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27、508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55、1066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3號 判決日期 110年3月8日 111年2月10日 112年5月29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09年度金訴字第427、508號 110年度金上訴字第1055、1066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3號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110年11月29日 111年3月25日 112年6月29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 註 臺中地檢111年度執字第861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南投地檢111年度執字第665號(編號1至5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103號(編號6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強制換頁==========
編 號 7 8 9 罪 名 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販賣第三級毒品罪、 藥事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轉讓偽藥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 宣告刑 有期徒刑2年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1年1月 有期徒刑1年2月 犯罪日期 109年8月30日 109年12月1日 109年1月13日 109年1月13日 偵查(自訴)機關年 度 案 號 南投地檢109年度偵字第488等號 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300號 臺中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7505號 最後事實審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2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2號 判決日期 112年5月31日 112年6月21日 112年8月10日 確定判決 法 院 南投地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案 號 112年度訴緝字第12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35號 112年度金訴緝字第42號 判決確定 日 期 112年9月21日 (撤回上訴) 112年7月18日 112年9月20日 是否得易科罰金、社會勞動 否 否 否 備 註 南投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487號(編號7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9880號 臺中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347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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