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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旻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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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旻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林旻昱(下稱受刑人)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1月4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201891040號函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胡 文 傑
法 官 黃 齡 玉
法 官 簡 源 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美 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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