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保,235,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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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3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徐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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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徐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徐震彬因詐欺罪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3月2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52222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248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黃 小 琴
法 官 柯 志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雅 玲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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