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13,聲保,255,202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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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葉原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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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原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受刑人葉原昌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2年10月5日核准假釋,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2年10月12日以112年度聲保字第33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

因另於假釋前犯詐欺罪案件,經本院(111年度上訴字第2632等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嗣經與他罪合併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刑期變更為1年8月,業經法務部於113年4月16日以法矯署教決字第11301574760號函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紀 文 勝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姚 勳 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溫 尹 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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