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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保字第500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
受刑人黃建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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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黃建淳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黃建淳前因詐欺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301639640號函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貴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729號),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胡文傑
法 官 何志通
法 官 黃齡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洪玉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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